张琳钟 玉泉 汪大喹
摘要:高校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长期困扰国内高校发展、地方经济进步的大问题。国内高校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做了很多尝试,有的也摸索出了自己的模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有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和西南交通大学。本文以这些典型创新模式为切入点,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础,明确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角色定位(它是内部机构健全的成果转化主导者、成果转化实操机构的控制者和成果转化规模效应的建设者),同时以实现高校这些新的角色定位为目标对现有法律责任提出相应的调整建议。
关键词: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角色定位;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6-0077-03
一、我国规范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有法律
(一)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该法条明确界定了科技成果的概念,说明职务科技成果是科技成果的一部分。
笔者在梳理国内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和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后,认为科技成果的范围应为: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品(作品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涉及科学成果转化的作品主要为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但并不局限于上述列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科技成果的技术成果。
(二)规范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体系框架
我国规范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体系框架如下。
第一,宪法。我国宪法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国家要发展科学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奖励科技成果,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家对待职务科技成果的鼓励促进以及相关研究人员的正面态度。
第二,法律。此处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主要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它们是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概括性规定,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的定义、转化的方式、操作程序以及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它们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以发明创造、作品以及以合同约定方式完成的其他技术成果的认定、权属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第三,行政法规。主要有《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它们细化了各类职务科技成果的认定、奖励以及其他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第四,部门规章。规范职务科技成果的部门规章数量较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文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等,它们在各部委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细化了相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认定程序等具体内容。
第五,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之后,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在结合地方特色探索成果转化的法律推进模式,在两个关键时间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的时间)、2015年(该法修订的时间)前后制定(修订)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促進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目前还有少数涉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较多的地区正在完善相关地方性行政法规。
第六,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以技术合同形式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认定条件。
(三)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角色及法律认定
上述法律在规范职务科技成果时均提到了“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样的词汇,那么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高校的角色就是研发人员或团队的“单位”,提供给研发人员(团队)物质技术条件、为其安排工作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按现行法律规定高校即为其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人。
二、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典型创新模式及自我定位
(一)北京大学:“内部机构、制度完善+外部校企深入合作”内外有序推动
北京大学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中,合理设置的内部机构和完善的相关制度引人注目:北京大学内部设立了专门机构,具体为:科学研究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组织、协调、相应研究基金和项目的管理以及科研成果奖励、专利的申报、管理和统计)和科技开发部(主要负责学校技术转让、入股与专利运营,校企科技合作,管理校企联合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同时,北京大学制定了完善的制度体系:《北京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管理办法》、《北京大学技术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大学技术入股管理办法》和《北京大学科技成果评估备案实施细则》等。
在外部校企合作方面也有突破:北京大学与华为、腾讯、德国拜耳等50余家大型企业签署了共建联合研发平台协议,共同开展多渠道的技术研发合作。2016年,北京大学与神州数码联合成立了“北京大学——神州控股协同创新中心”,中心主要任务包括前沿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孵化及创业支持、参与产业政策及标准、人才交流培养等五个方面,采用企业长期投资基础项目研究配合相应专利转让的方式打造“基础研究——技术开发——走向市场”的立体化创新研发和成果转化体系。
北京大学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模式中,还通过内外配合实现了内部奖励专人负责、外部成果转化机构专项开展,做到了对于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的有力推动,但是北京大学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角色定位仍为成果的权利人,若想在后期专利转化、使用上有突破,则需在前期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同济大学:突破传统设置专门机构,扮演校内成果激励和校外成果推广的双向服务者
同济大学2017年将原科学技术研究院分解为“一部三院一中心”(科研管理部、科学技术研究院、工程与产业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机构改革的成果是分解了学校科研管理机构的工作任务,实现校内行政和校外推广有序分离,专项工作专人投入。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放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该中心对内向学校负责,配合学校相关部门以完善内部政策的方式,激励研发人员(团队)的研发热情,提高教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在学校授权内成为成果研发人员(团队)和成果需求方的双向联系纽带,对外以中心主任兼任上海同济技术转移服务有限公司董事的方式代表学校参与公司活动,确保学校权利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不丢失、不缩水。
同济大学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主动与市场衔接,主动加大内部奖励激励力度,但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划分上并未作出任何让步,成果的权利人仍然为学校。
(三)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
西南交通大学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对于收益奖励按两种不同情况进行分配的方案极具创新性:第一是没有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后按照收益比例奖励给研发人员(团队),西南交通大学设置的奖励比例为70%;第二是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分割确权的专利,分割70%的专利权给研发人员(团队),这一模式的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由西南交通大学将专利转让给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由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出具变更申请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研发人员(团队)完成添加与变更为专利权人,如果该项职务发明专利评估作价入股,发明人与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具有平等地位的股东关系。
西南交通大学主动放弃部分专利权属,在研发人员(团队)主动申请下由学校与其共享专利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若研发人员(团队)不选择权利共享,也可以获得比例明确的奖励。这一模式下,西南交通大学大胆突破了《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在专利这一类型科技成果上做到了学校、个人混合所有,其他类型科技成果仍沿用法律规定处理。
三、以遵守法律、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率为基准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的角色定位
(一)内部机构健全的成果转化主导者
作为一个成果转化主导者,高校内应有健全的内部机构,笔者认为可选用同济大学的机构设置模式,将对科技成果的行政管理和外部推广交由校内不同部门完成。行政管理和外部推广部门應有以下分工协作:
科研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科研政策进行收集、解读,做好有针对性的传达使用;规整校内各方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立法机构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提交;校内科研政策的制定实施;组织管理各类科研活动;协调校内各部门做好对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团队)的奖励和各类优惠兑现(如:税费)等。
科技成果推广部门主要负责:主动对接地方、企业以及其他对科技成果有需求的主体,发布成果信息,收集社会需求;为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团队)提供科技成果法律认定服务;代表学校管理已有科技成果,对即将开展的科技成果研发活动经学校审批可选用约定成果共享的方式进行前期支持;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代表学校与第三方资产经营公司、服务公司合作控制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团队)需求与校内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如:职称评定、人员工作岗位等)。
(二)成果转化外部实操机构的控制者
本文研究对象为公立高校,公立高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由财政资金支持设立的,基本职能为教学、科研和公益性社会服务。高校大力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身盈利,而是为了让无形资产不再无形,达到研发人员(团队)、成果需求者和社会大众三方共赢分享之目的。如果由高校以自己的法人身份进行成果转化,有违其公立的本质,同时也会影响到校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因此目前国内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多会与外部第三方机构合作共同完成,这些第三方机构都是独立法人机构,它们或有学校投资或为与学校建有合作联系的机构。本文提到的成果转化外部实操机构指的就是这些第三方机构。
在成果转化的实际操作中,如果高校只负责成果推广的前期介绍、平台搭建等联系类的工作,而无法控制成果估价、挂牌交易、拍卖、交易协议内容等关键环节,那么成果转化很有可能就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笔者认为高校可以通过委派人员兼任成果转化外部实操机构董事会成员、对机构控股等方式成为控制者,确保在成果转化中对高校权利的实现和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力监控。
(三)成果转化规模效应的建设者
一所高校科技成果的优质转化可以为其内研发人员(团队)、已联合的企业甚至所在地区带来正面回馈和发展机会,但是一所高校的研发、成果转化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以高校联盟的形式,搭建共用的成果转化平台,实现资源(人才、实验设施设备等)共享、信息互通,则会让更多人共同享受成果转化之利,以此形成转化规模效应。因此高校可在完善自我的基础上,自愿参与各类高校联盟(如:地区高校联盟、同类研究高校联盟等),主动成为成果转化规模效应的建设者。
四、以实现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新的角色定位为目标调整现有法律责任
(一)规范职务科技成果法律体系中反映出的高校法律责任
从上文可以看出,规范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体系框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笔者查询了各效力层次的法律规定,认为约束高校的法律责任设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责任形式完整,但规定粗略。法条中多数对三种法律责任形式均有涉足,但往往只对行政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仅做粗略的法条衔接;
第二,法律中的行政责任类型陈旧、设置模糊。法律设置了高校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类型(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资格、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但多采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这些陈旧的责任类型,没有创新,在取消资格、罚款的设置上基本没有规定取消年限和罚款额度,因设置模糊不宜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