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着力加强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最近,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9]17号),明确了新时期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地方财政部门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在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出现的政策口径问题,应按程序及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作出统一解释。二是督促落实各单位的会计责任。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赋予的职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账外设账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是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四是切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五是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六是加强宣传培训。七是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八是加强组织领导。
会计法全面修订工作进入冲刺阶段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見的通知》。与现行会计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7章52条修订为6章60条,共修改了39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2条,合并1条,保持不变11条,主要变化体现在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6个部分。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此次修订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会计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会计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最近,财政部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该办法明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产权占有登记申请;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占有登记申报表;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产权登记证(表);修改后的机构章程;出资证明文件以及占有单位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等。在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方面,金融机构总部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及其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下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编制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与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