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绒,邹会聪,冀育宏
(1.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1;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我国实施“一孩”生育政策30多年以来城乡产生了1亿多独生子女,开始进入“独子养老”时代。中国社会的老龄化趋势和“未富先老”的国情,决定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较之城市具有更大风险,其风险在孩子成年结婚独立生活后与日俱增。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将对家庭和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为应对这种养老风险,“双独双栖”婚居模式应运而生,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供需失衡问题。
考察中国第一代农村独生子女,他们绝大多数已经结婚生子,部分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其婚后居住形式既不同于“从夫居”,也不同于“从妻居”,本文称之为“双独双栖”婚居模式。它是娶亲婚居与招婿婚居的变异,是我国上世纪80年代严格实施“一孩”政策的产物。
学者们对这种婚居形式进行了多角度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汪艳瑜提出“两边蹲”的婚居形式[1]。在“两边蹲”婚居形式下,男女双方缔结婚约,男方无需提供彩礼,女方也无需置办嫁妆,婚后夫妻轮流居住于双方的原生家庭中,承担对双方父母的赡养义务,享受相应的财产继承权。王华认为“两头奔”婚居形式缘于传宗接代的需要,能节省婚居费用,是娶亲婚以及招赘婚的妥协之选[2]。杜娟提出“双栖”概念,认为夫妻婚后居住地的不确定性、女方户口的不变性和子女户口所在地的不确定性、子女姓氏的不确定性构成了“双栖”婚居的内涵[3]。王会、狄金华认为,“两头走”婚居形式是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双重作用的结果,其根本原因在于双独子女婚后必须承担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在小家庭经济尚未富足时,“两头走”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4]。黄亚慧则认为“两头奔”是计划生育政策下的资源稀缺型家庭所选择的婚居形式[5]。
“双独双栖”婚居模式是“双独子女”婚后解决原生家庭情感抚慰和家庭养老需求的自发的婚居形式,它的出现至今已10多年,这种婚居形式是否能承担起农村传统以家庭为主的养老重任?这种婚居模式下“双独子女”的生活怎样?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深入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丁家港和斗姆湖等3个乡镇,对符合“双独双栖”模式的小夫妻家庭进行了调查。湖南省常德市是当年全国计生工作的先进地级市,独生子女人群众多。在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丁家港和斗姆湖等乡镇,我们通过乡镇妇联专员和村妇女主任,获得了2010—2016年1 045对(户)符合“双独双栖”特征的家庭名单,并将所有对象汇总成调查样本进行简单随机抽样,选出50对(户)作为重点访谈对象。根据2010年常德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以及笔者从各乡镇民政所和乡镇妇联查阅的数据,许家桥、丁家港、斗姆湖3个乡2010—2016年采用“双独双栖”婚居模式的家庭分别占到59%、52%和65%。
“双独双栖”婚居模式具有以下特点:男女双方均为农村独生子女,以“两头”居住为形式,不在任何一方作永久性定居,“两头”都是家;以兼顾双方老人利益为考量;以“双独”家庭为其主体,相对独立;男女平等的家庭观念比较突出,女性的家庭地位普遍较高。除了这些特点外,“双独双栖”婚居模式也呈现出明显的不确定性:一是婚后居住地的不确定性。“双独双栖”的青年男女婚后并不固定在某一方,而是轮流生活在其原生家庭,一般在经济实力较好的一方居住的时间较长。二是下一代子女户口的户籍地具有不确定性。婚后双方户口不发生迁移,其子女的户口根据双方家庭所在地政策及家庭条件做出理性选择。三是所生子女的姓氏具有不确定性。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及其双方父母共同商定。可见,“双独双栖”是一种男女双方均为农村独生子女,结婚新组建的、没有固定居所、不定期在双方父母家居住的婚居形式。
“双独双栖”婚居模式是中国近十年来特有的社会现象,是我国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家庭变迁在婚居领域的反映,具有内在的生成逻辑。一是父母与其唯一的孩子具有难以割舍的感情,希望儿女婚嫁后不离开自己;二是传宗接代的需要,农村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独生女子也具有传宗接代的使命;三是继承遗产的需要,男女双方父辈在改革开放的政策背景下都或多或少积累了一些财富,这些财富说什么也不能拱手让人。更重要的是,在全民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健全的当下,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考虑最多的还是传宗接代和养老等实际问题,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社会出现这种“双栖”婚居形式就顺理成章了。当然,男方家长希望儿子采用“从夫居”的婚居方式,以便最大化占有家庭资源。这种观念是农村传统伦理中婚居模式的延续,因为,在传统观念中,嫁出去的女儿无需对原生家庭的父母承担养老义务,也无需承担繁衍后代的任务,因而男女双方父母不存在对养老资源的争夺。但是,婚姻是男女双方乃至两个家庭的联姻与组合,如果不照顾女方父母的诉求,“双独”子女就无法喜结良缘。为了避免“从夫居”或“从妻居”的矛盾,“双独双栖”的婚居模式便应运而生。
“双独双栖”婚居模式的合理性可以用结构功能主义来解释。结构功能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具有类似生物体的有机结构,为了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社会的各组成部分需要协调统一发挥自己的功能。“双独双栖”家庭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特定单元,它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支撑作用。从“聘娶婚”的“从夫居”、“招婿婚”的“从妻居”到“双独双栖”婚居形式的变迁,源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适应了独生子女农户生产与赡养等社会功能的需要,它对当代中国家庭的社会功能、权力结构、代际关系等都有重大影响,对家庭和谐与发展、社会稳定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推动传统婚居文化更新。“双独双栖”婚居模式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的“从夫居”模式,它没有固定居住在某一方,而是根据双方原生家庭的经济条件、交通状况、政策利弊等进行理性选择。夫妻婚居形式从一元到二元,从单向到双向,不但丰富和发展了婚居文化,而且增强了跨地域文化的交流与融合。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随着农村采用“双独双栖”婚居模式人群的增多,传统婚姻中的定亲、过礼等程序逐渐被取消,婚事仪式相对简化,婚礼费用也呈减少趋势。此外,因为“双独双栖”不固定居住在某一方,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礼仪和花费,有效抑制了炫耀性消费,这对于增加家庭财富,提升夫妻生活品质,优化社会风气,更新婚居文化都具有积极作用。
其二,促进家庭权力结构优化。从社会学视角看,家庭的权力结构可以分为权威型、分享型、平等型和情感型等。传统的“从夫居”家庭内部,长者和男性占据权力中枢,在家庭具有主导地位,晚辈和女性处于从属地位,这是典型的权威型家庭结构。在这种传统家庭中,女性缺少话语权,更没有决策权,家里的大事小情多由公公或丈夫做主,内务则由婆婆决定,媳妇只有服从的份。但在“双独双栖”婚居模式中,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导致了家庭权力结构的变化。在与两个原生家庭一起生活的大家庭里,小夫妻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核心,完全拥有自己核心家庭的决策权。不仅如此,随着女性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其家庭地位也不断提高,在家庭决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三,舒缓家庭代际冲突。由于家庭成员尤其是代际间价值观念、生活态度、行为方式的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在传统家庭中,这些冲突或通过家规、家长权威和乡规民约等缓和与化解。但在现代家庭中,随着一些传统的缓解家庭矛盾的机制功能弱化以及年轻人自由观念的增强,家庭代际矛盾冲突有所增多,其中尤以婆媳矛盾最为典型。而在“双独双栖”婚居模式中,小夫妻组建的小家庭相对于双方的原生家庭处于“分家”状态,他们无论居住在哪一方都被视为“客人”,代际之间特别是婆媳之间多了几分宽容。尤其是当他们觉得与某一方父母关系相对紧张时,会主动移居到另一方来暂避矛盾,因为时间和空间距离在一定程度上能缓和家庭矛盾。
“双独双栖”婚居形式是我国一定时期生育政策的产物,虽然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双方父母情感抚慰供给的不足,具有一定的家庭养老功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人年龄增高、身体衰弱、经济收入减少、孙辈教育等问题的出现,使得“双独双栖”婚居形式承载的家庭养老功能具有的不可承受之重日益突出。
人类社会的不同婚姻形式,如嫁娶婚、招赘婚等,在名义与方式各异的背后,都隐藏着联姻双方对资源的占有和争夺。“双独双栖”婚居模式作为“双独”子女的联姻方式,不仅涉及家庭的延续问题,而且涉及养老资源的重新分配及利益的平衡问题。事实上,随着时间推移,“双独双栖”婚居形式中的“双独”子女养老负担会逐渐加重,他们在养老上付出的经济、人力和时间成本会不断增多,最终导致家庭养老资源减少,使家庭养老供需关系失衡。
农村家庭经济状况主要由家庭的固定资产(房子、车子等),各种积蓄,务农、打工等劳动所得决定,家庭经济状况的好坏决定了家庭养老的质量。当下农村的家庭养老分两种情况:父母自我供养和子女赡养。首先来看老人的自我供养能力。父母自我供养能力取决于其拥有的货币数量、结构和发展态势。父母的货币拥有量主要由其年收入和存款两个指标来衡量。笔者调查发现,常德市60周岁以下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平均年收入大约2万多元,主要为农业收入,且收入略大于开支。农村老年人70岁之前大多能下地干活、种菜、喂猪,家庭年收入5 000~10 000元,70岁之后收入微薄,逐渐趋于零收入状态,大多只有出没有进。子女结婚消耗了父母积蓄的大部分,随着年龄增长,父母的医疗、照护等支出会成倍增长。目前,湖南省农村老人最低年均支出为6 193元,平均每月支出526元[6]。可见农村老年人在收入减少乃至无收入而支出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其自我供养将入不敷出。按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6岁计算,调查样本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平均预期寿命多则20年,少则10多年。随着整个社会医疗费用的上涨,老人的医疗费用还会持续增加,其生存的资金缺口也会越来越大。其次来看子女的赡养能力。子女的赡养能力主要取决于其当前收入以及增长趋势。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双独双栖”小夫妻的年收入一般在2.5~4万元之间,经济来源以外出务工为主、农业为辅,极少数家庭没有农业收入。75%左右的家庭收支基本均衡或小有结余,25%左右家庭支出大于收入。小夫妻成家初期,劳动能力旺盛,加上没有子女或养育子女的负担不重,有一定经济能力赡养老人,且这时的老人还能自我供养。但随着孩子的长大,其生活开支、抚养费、教育费、医疗保健费等大大增长,而老人这时也越来越需要子女供养,小夫妻俩在双方父母赡养上会越来越力不从心。小家庭经济增长的阶段性与赡养双方父母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尤其是在“代际倾斜”伦理观的作用下,小家庭与原生家庭将经济重心向养育孙辈不断倾斜,势必减少父母的养老开支,弱化父母的养老保障。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独生子女父母都对自己年老后能否有人照料心存疑虑。在目前我国政府养老和商业养老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子女依然是家庭养老的主力军。但是,由一对夫妻照顾4个老人和自己1~2个子女,显然其精力是有限的。首先从老人需求来看,老人照护的精力投入取决于老人的身体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患慢性病的状况是衡量老年人身体健康的主要指标。有专家指出,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慢性病患病率为73.42%,65岁以上的为73.77%;10.2%的老人患有4种或4种以上的慢性病[7]。目前中国60岁的农村老年人生活自理预期寿命为17.22岁,带残存活时间为2.53年[8]。也就是说,一个老年人因生活自理能力受损而需他人照料的平均时间为2.53年(女性略长)。此外,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情况是,农村老年人健康意识差、有病不及时就医,往往把小病拖成大病,因此,其带病生存时间较长,身体受损严重,需要照料的周期随之延长。随着人们整体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升,老年人带病存活的时间延长,失能时间增加,这种情况在75岁以上的人群中更显著。据统计,农村60岁的老年人在余寿预期中男性有4.72年、女性有5.46年处于残疾状态,需要依靠他人维持生活[9]。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伴随着人口高龄化,而高龄化意味着较高的失能风险,我国失能老人的快速增加,老年照料问题日益凸显。其次是照护的供给。在笔者调查的几个乡镇,老人照护基本靠自己的子女,政府和社会介入极少。“双独双栖”家庭的老人照护,起初是父母之间的相互照料,但是父母之间的相互照护是不可持久的。这种相互扶持与慰藉的平衡,终究因一方失能或离世而打破,最后照护老人的责任必然落在子女身上。然而,子女又有自己的孩子需要照顾,他们会把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聚集在孩子身上。如果两边的老人同时生病,子女无论如何都忙不过来。小夫妻时间精力的有限性与照料双方父母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日益凸显。
“双栖双独”婚居模式在双方老人之间不仅存在物质资源的分配问题也存在着精神资源的争夺问题。一般来说,这种婚居模式对于住在双方原生家庭的时间长短没有制度约定,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那么,照护慰籍资源随着小夫妻的到来而增加、又随着他们的离开而减少。随着老人年龄的增长和身体的衰弱,原来相安无事的两个原生家庭开始争夺养老照护资源和精神慰藉资源,特别是精神慰藉资源。对于年老体衰的人来说,容易产生孤独感。有学者研究指出,我国老年人24.78%有不同程度的孤独感[10],而且老年人的孤独感随年龄增长呈上升趋势,这是因为,随着年龄增长,丧偶率越来越高,一旦丧偶,另一方的孤独感会显著增强;人的年龄越大患病的可能性越大,疾病折磨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强孤独感;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身体机能的衰退,其活动的空间越来越小,人际交往面越来越窄,孤独感也会增强。近年来,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增高无不与此相关。但对于“双独”夫妇来说,由于自身时间和精力制约,父母希望子女守在自己身边的这些基本愿望难以实现。即使他们想给予父母更多的精神关怀和慰藉,不停地奔波于两个家庭中,也很难同时照顾好4位老人,子女的情感供给满足不了父辈的精神需求。况且,个体的成长环境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对个体的影响是深远的,每个人生长在自己的家庭环境之中,对父母除了道义和法律的赡养义务外,更多的是情感支持。小夫妻原有的生活成长经历和情感养成积淀,致使他们在给予双方原生家庭父母精神慰藉和情感支持时难以做到绝对公平,会在不经意间冷落另一方父母,而这种冷落会给另一方父母带来精神压力。尤其是逢年过节,当父母看到孩子单独来探望自己而其配偶不能前来时,他们会倍感失落;但如果夫妻同时同向行动则必然会冷落另一方父母,精神资源的供给难以兼顾周全。
“双独双栖”婚居模式是农村“双独”子女为应对家庭养老而自发形成的婚居模式,它的兴起在一定历史阶段对保障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的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弥补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体制机制建设上的不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的独生子女加入到“双独双栖”行列,其父母步入高龄,他们失能、失智、丧偶,一系列养老问题将接踵而至,仅靠“双独双栖”婚居模式化解其家庭的养老风险是非常有限和极其困难的,因此,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实现“双独双栖”婚居模式养老供需关系的再平衡。
几十年前,在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时,政府曾经做出了养老的承诺,理应为实施“一孩化”生育政策承担必要的社会成本,化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在生育政策调整的当下,更不能忘记那些为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做出巨大贡献的普通民众,这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重建政府信用和社会治理的客观要求。因此,政府应承担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重要责任,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制度:提供政府保底、家庭自立、社会扶助的养老经济资源;建立以家庭照护为主、政府服务为辅并逐步购买服务的养老照护体系;鼓励建立父母相互扶助、子女鼎力支撑、社会志愿者辅助的养老情感支撑体系。失独家庭应完全由国家通过特别扶助制度予以全方位的养老支持,总体上形成个人、家庭和社会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共担养老风险的良性互动格局[11]。
其一,构建向农村独生子女家庭适当倾斜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展能为解决农村养老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如果独生子女家庭经济基础比较雄厚,即使子女不在身边,也可以采取农户之间劳动置换的方式,形成亲帮亲、邻帮邻的养老照护体系。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扶助标准偏低、重大疾病覆盖不全、动态调整欠缺等问题凸显。因此政府应加大养老投入力度,在构建农村社保制度融合机制、完善社保动态调节机制上下功夫,增强对“双独”子女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功能,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在经济供养上无后顾之忧。
其二,完善以独生子女父母为重点对象的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与现实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政府要在大力提升社会养老服务网络覆盖率、大幅度增加养老床位数、不断提高养老集中供养率、做好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基本照料保障工作的同时,特别关注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对于独生子女父母,政府和社区应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生活照料,养老基地应优先考虑他们的需求;“失独”老人无条件地接纳到当地养老院。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年龄不太大、身体尚可的,政府应做好教育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邻里互助。“邻里互助”是指农村独生子女在父母养老照顾上出现资源短缺时,由“双独”夫妇请邻居亲戚朋友有偿照顾父母,政府适当提供资金补助,并逐渐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购买养老服务体系。
其三,建立健全精神慰藉和情感交流保障机制。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华民族的“孝道”文化,形成“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环境,全方位全过程加强以“孝道”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构建和完善惩恶扬善的法律惩戒机制。在全社会倡导积极老龄化和健康老龄化,培养积极向上的养老文化,逐渐改变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以积极的心态互帮互助实现自我养老。完善和细化相关养老立法,鼓励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给予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陪护假和相应的福利补贴,对于恶意不赡养父母和虐待老人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和适当惩戒。在农村社区建设老年活动设施,为老人提供情感交流的机会和空间,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其一,审慎婚配,择优组合。由于独生子女人力资源的唯一性,导致其经济来源、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资源短缺,因此,“双独”子女结合要比多子女家庭结合面临更多的压力,因而从理性角度审慎婚配、择优组合是避免双独婚配带来巨大压力的对策之一。独生子女选择非独生子女进行婚配能一定程度缓解农村养老中面临的诸多问题。
其二,扩大通婚圈,实现大家庭融合和家庭功能互补。我国有不少农村地区仍然奉行男不外娶、女不外嫁的习俗,通婚圈方圆十来平方千米,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独生子女择偶的范围。因此,适当扩大通婚圈,鼓励儿女结婚后原生家庭两家并一家,组成一个大家庭,这样可以实现家庭融合、功能互补。所谓大家庭融合,不仅是人口数量的增加,更是生活习惯的包容、思想观念的趋同。所谓家庭功能互补,一是生产功能互补,两家并一家,人数增加,劳动力就增加,大家分工协作、各司其责,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二是消费功能互补,大家庭消费可以减少开支;三是教育功能互补,四个老人、两个年轻人各有所长,在照看和教育后辈上可各展其能;四是照护功能互补,由于老人年龄和身体状况的差异,大家庭融合可以实现家庭内的互助,即年龄较轻的照顾年龄较大的、身体较好的照顾身体较差的,这样可以减轻小夫妻的负担。与小家庭相比,大家庭结构相对完善,在生产、生活、消费、教育、照护功能上能实现相对优化。儿女婚姻将两个家庭直接融合成一个大家庭,既解决了“双独双栖”所面临的来回穿梭的难题,又节约了小夫妻的时间和精力,多位老人还能互相照顾和慰藉。当然,由于生活习惯和文化认知的差异,两个不同家庭的老人生活在一起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摩擦和矛盾,这就需要大家相互沟通,宽容礼让,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为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