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骄阳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新任务。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稳步发展,成效显著。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多发,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常涌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面临严峻形势。如何加强新时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法治建设,成为亟待研究和探索的新课题。
1.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时代要求。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涵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在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解决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源头上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法律支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等,为加强调解仲裁机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需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当前,企业经营困难增多,事业单位改革深入推进,社会新业态发展迅速等,势必给劳动关系带来不利影响,触及深层次结构调整、利益重组,有效处理好各类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必须有强有力的法治建设作坚实保障。
3.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内在动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人事权益救济制度和监督纠错机制。仲裁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仲裁员是保证调解仲裁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骨干力量。仲裁事业关乎千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有赖于专业化、职业化仲裁员队伍的发展壮大,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4.推进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区别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具有中立性、公益性、专业性的特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这种规范的准司法行为和制度,决定了调解仲裁工作在人社领域的法治性色彩更加鲜明。调解仲裁机构要以“一法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推进仲裁办案程序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做到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仲裁裁决统一,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顶层设计缺乏系统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行政部门、工会、企业等方面代表组成中立性机构,没有独立的机构序列,办事机构均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又时常缺位,导致仲裁委员会不知不觉中变成只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劳动人事仲裁变成行政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制,完全不同于人民法院“二审”制。各仲裁机构之间关联度低,且机构性质也不统一,有的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关内设机构加挂仲裁院牌子,有的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多数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同程度地对依法仲裁的严肃性和合法性造成隐患。仲裁员队伍身份定位和发展空间规划不清,仲裁机构性质不同,导致仲裁员身份各有差异,有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还有合同工、临时工等。
2.仲裁裁决缺乏权威性。法律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性质没有准确界定,仲裁员身份多样直接影响公众认可度、社会公信力。仲裁免费性被个别劳动者滥用,动辄提出仲裁,造成了滥诉累诉问题。调解仲裁程序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中作为一个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对法院的最终判决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仲裁裁决权威性的缺失。
3.基层调解缺乏实体性。近年来,县级以下基层调解组织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和大型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同时也存在发展不平衡、发挥作用不明显、基础保障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不少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没有相应的经费、编制支持,办公场所不固定或不充分,没有专门的调解室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多数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个别乡(镇)和区域性、行业性等调解中心还未建立起来。
4.队伍建设缺乏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质量、仲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受制于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组织机构、人员身份定位模糊,部分仲裁机构无法实现对仲裁员统一管理,很难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仲裁队伍大量人才流失。仲裁机构成立较早,适应新形势较慢,新生力量补充不及时,专业人才引进渠道不畅,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青黄不接、知识结构老化等问题。仲裁员聘任规定过于宽泛,实践中不能满足劳动争议处理的专业性需求。
1.做好顶层设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法治建设成为新时代社会管理的延伸点。要把法治建设放到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努力推动地方专业化立法,着力解决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裁审衔接等难点问题。突出风险研判,完善制度规范,统一程序标准,夯实法治保障。加强监督检查,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列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新社会治理考核内容,并跟踪问效。
2.深化法治实践。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先”的工作方针,建立企事业、乡镇(街道)、非公组织及区域性、行业性等各类基层调解组织,组织开展示范仲裁院和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活动,实现劳动人事争议社会化“大调解”格局。严格依法办案,按照“一法两规则”的要求,对每一个办案程序和环节进行固化,制定工作标准,细化工作流程,从立案、庭审、结案到送达、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能按法定程序办理。认真落实终局裁决制度,依法依规把握适用范围,统一事实认定、法规适用、文书格式等要求,确保终局裁决程序规范。建立案件研讨制度,统一问题处理标准,化解办案人员责任风险。完善裁审衔接机制,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联合培训制度,形成解决争议的合力,提高争议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3.提升专业水平。新时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时代性、特殊性、复杂性,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调解仲裁队伍作支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广泛涉猎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熟练运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与技巧,争做调解仲裁“行家里手”。大力优化队伍结构,充实新生力量特别是专业人才,加强专兼职仲裁员培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4.优化行风建设。深入开展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法律尊严和平等、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稳定,争当“人社服务标兵”。深化“放管服”改革,从源头抓起,充分体现调解仲裁高效便民,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优化服务流程,切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仲裁”。实施“互联网+仲裁”行动计划,推动业务协同、数据共享、一网通办、一卡通办,加快形成线上办事为主、实体办事为辅、自助办事为补的经办服务新格局,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推行依法仲裁、便民仲裁,发挥多方面监督作用,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纠错问责机制,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良好形象,不断提升调解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