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子云
前近代国家通常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确保其所统治的民众长期稳定地处在它的控制范围之内。日本中世的史料记载中,不乏民众“逃散”的字样。对此,无论是朝廷、幕府还是领主,都无完全有效的力量制止。民众逃散是一种反抗活动,也是民众实现政治诉求的手段。虽然有关逃散的史料十分零碎,而且从中也没有涌现出什么大人物,但这个问题本身就具有若干层面的价值:最根本的莫过于对封建制、农奴制的思考;其次是日本中世国家权力结构及其实际运作机制的问题;当然还有逃散的宗教、文化意义等等。
正因为如此,日本学界就这个问题已经在多角度、多层次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乃至争论。这些研究展开的大前提,是日本史学界在战后从“社会构成史”向“社会生活史”的转向。20世纪70年代开始,民众的生活空间,还有交流的问题进入了学者们的研究视域。而80年代以来,“逃散”和民众移动自由的问题一度成为热点话题,其内涵也不断丰富。围绕“网野-永原-安良城论争”①網野善彦.無縁、公界、楽—日本中世の自由と平和[M].東京:平凡社.1978;網野善彦.日本中世の民衆像——平民と職人[M]. 東京:岩波书店,1980;永原慶二.網野善彦著『日本中世の非農業民と天皇』[J].史学雑誌.1984(93);安良城盛昭.網野善彦氏の近業についての批判的検討[J].歴史学研究.1985(538):35-47.以及日本中世国家变迁路径的构想,众多日本历史学者不断修正既有看法,提出了大量史料,分析考证深入字里行间,其治学之细致严谨,令人钦佩。各家之说涵盖面之广,改变了对中世社会常规的研究视角、研究导向和既定假设,逐步建构起了新的中世国家像。
正是有了众多先学细致入微的研究,本文才有可能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世百姓逃散,及其对策的变迁进行概括和梳理。逃散问题不仅反映了民众生活的实态,还可以凸显中世国家的特性,及其历时的差异性。中世百姓的逃散,如入间田宣夫所述,有自己的一套习惯(“作法”)。[1]而无论是朝廷还是幕府,他们对百姓逃散的态度可谓暧昧而复杂:时而赞许领主惩罚逃散百姓,时而又认可百姓的诉求,约束领主。符合“作法”的逃散得到中世国家的认可。即便是室町幕府的“逃散许容禁令”,也只是关于“收容逃散者”(许容)的禁令,而没有完全禁止逃散。逃散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习惯,从中世形成期一直延续到近世。逃散和民众的宗教信仰紧密相连,有关逃散的故事传说是村落共同体集体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村落甚至会为逃散集合点,以及因为逃散而受到幕府、领主处决的百姓建立纪念的场所。
因此,本文拟简单地论述日本中世百姓逃散的形式,考察中世国家各级权力机制的应对之策。在中世的语境下,逃散与逃亡有所不同。相比于逃亡这种个别行为,逃散具有组织性和战术性。①关于“逃散”和“逃亡”之区别的学术史梳理及论述,参见柳原敏昭,“百姓の逃散と式目42条”,《歴史学研究》(588),1988年12月,第2-4页。斋藤利男指出了其在11世纪的起源,胜俣镇夫进一步将其与中世后期总村的兴起联系在一起。百姓逃散有一定的范围、目的、形式和组织,与领主还有幕府有着互动,并存在有变迁的迹象。同时,领主、幕府对逃散的态度以及应对策略也存在着差异和变迁。百姓逃散看似是一个边缘性的问题,但它为与中世国家的历史存在关联。研究百姓、领主、幕府三方面在逃散问题上的理念与实践,能够超越传统政治史的“体制内”路径,从“体制边缘”乃至“体制外”的侧面,窥探日本中世国家权力的实际运作。
阿弓河庄上村百姓与地头汤浅宗亲的斗争,作为日本高中教科书的一节而广为人知。一直以来,《阿弓河庄上村百姓等言上状》都被用于揭示日本中世农民的苦难。1275年(建治元年),阿弓河的农民向庄园领主申诉新任地头汤浅宗亲的残暴行为,用片假名写下了这封“言上状”。在其列数汤浅宗亲的十三条非法罪状中,第四条应该是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在众多申状中,如此鲜活的描述亦是少数。地头如此威胁庄民:要是你们不去种麦子,就要去抓你们的妻子儿女,切耳朵,割鼻子,剪头发整成尼姑,用绳子绑了加以虐待……[2]这个庄园的领主是京都的寂乐寺。就在近10年前的文永3年(1266),寂乐寺与地头在六波罗法庭上针锋相对。争议不外乎领地的权益问题。汤浅氏从镰仓初期即任阿弓河上下两庄的地头,承久4年这个世袭的地头职被一分为二,传给了汤浅宗光的两个儿子。上庄的地头职就这样传到了汤浅宗亲手中。[3]
由于庄园领主和地头的苛刻统治,以及有田川的泛滥,这个村庄显出萧条的态势:根据文永10年6月4日《阿氐河上庄在家等检注目录案》记载,这个村庄不仅定田(官方调查认定的田地,是庄园、公领缴纳赋税的基准)数量减少,而且处境较差的百姓户数大幅增加,同时有逃亡的“在家”庄民9户。早前一个月的《阿氐河上庄在家綿注文案》对这9户的处置有如此记载:“已上九宇ハ,綿地子ヲモ弁トテ,地頭ノハカラヒニテ,下人ニ宛行了”。也就是说,地头没收了这9户人家的住所和田地,赐予了与自己有私人依附关系的“下人”。次年11月(文永11年),不满地头举动的上下村百姓开始逃散。并于次年三月列数地头非法行径20余条,发起诉讼。三月末,百姓返回村庄,但受到地头的报复。地头违反先例,向百姓征收马饲料,并扣留了百姓的麦子。6月17日的记录称地头扣留了农民28人,牛马8匹。面对地头的侵越,寂乐寺登用与北条家有关系的南条赖员的舅舅从莲去做庄园的代官。他和上村百姓分别于9月和10月提出了对地头汤浅氏非法行为的申诉。百姓在《言上状》中提出了逃散的威胁。但诉讼迟迟没有结果。建治3年,寂乐寺将这个庄园让予高野山。高野山进行了“闭门”抗议,强行派遣僧侣接管地方诸职权,而最终控制了这个庄园。[4]
阿弓河庄上村这场旷日持久的争执,有以下四点值得特别注意:其一,先前逃亡的户数不多,而此番提交言上状的村民称全村民众将要逃散;其二,文永10年的检注中提到逃亡百姓9户,地头把他们的家宅和田地给自己的下人居住和使用;其三,逃亡百姓返回庄园,对地头的报复行为以及处置他们财产的方式感到不满;其四,地头威胁要处置逃散庄民的妻子儿女。首先从第一点可以看到,零星的逃亡也许是一种常态化的行为,而由于不堪地头的侵扰,百姓决定集体抗争:他们提出诉讼,并威胁要逃散。这是逃散行为的一套程序。第二点涉及地头对逃亡者留下的家宅和财产如何处置。第三点反映的是逃亡百姓与地头之间就逃散处置方式产生了争议,他们认为地头此举并不正当。第四点则反映了两个方面,一是百姓在逃散时有将妻子留在家中的习惯,二是地头希望靠拘禁他们的妻子来抑制逃散。黑田弘子讨论了女性在逃散中的角色,以及逃散之际“留下妻子”的意义,即妻子在此期间仍然要从事不可或缺的劳动,如做饭、育儿、饲养牛马、耕种菜园等。另外,地头扣留百姓妻子是将她们当作人质。[5]柳原敏昭认为将妻子留在家中可以确保离开在所的合法性,是“逃散的作法”之一。照他们的说法来看,矛盾的爆发根源除了地头的横征暴敛之外,大概也在于双方对于逃散是否具有正当性有所争执。另外,镰仓幕府颁布的《御成败式目》,其中第四十二条适用于这个案例,不过幕府的裁判向来缓慢,所以诉讼还没有结果之前,庄园实际的控制权就已经确立。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至少能发掘出如下几条线索:逃散合法性的问题;镰仓期多权力中心状况下地方各股势力的角逐;领主与地头的幕府“公关”;幕府迟缓的态度等等。以下将从逃散本身、领主层的逃散对策以及幕府的态度三个方面详细展开讨论。
网野善彦在诸多著作中反复强调,日本中世的农民,并非近代以来范畴化的那种专注稻作的农民。半农半工的状况非常常见;农民维持生计通常不单纯依靠农业,劳动分工普遍存在,通过交换网络各取所需。从中世民众缴纳的年贡品种看,绝非单独一种“米”那么简单。他批判了日本史叙述中的“水田中心主义”,强调“百姓”不等于农民,“村”不等于农村。[6]中世国家虽然对律令制国家的农本主义有所继承,但这一时期又同时是一个海民活动最显著的时期。而且不仅是海民:对于不同职业人的各种称呼,还有百姓缴纳年贡种类之丰富程度,都可以反映他们日常生活的活动范围。比如为了获取冶铁的必要能源,他们需要游走山林;为了与其他村落交换特产品,他们定然借助复杂的山路、水路和海路。中世民众的流动性应当是大大超乎我们平常对于农民社会的想象的。要理解逃散的成因以及普遍性,首先就需要重新建立起中世民众的形象。中世后期的百姓一揆亦当然无法归结为简单的农民斗争。[7]百姓日常活动的范围广泛、活动基本不受限制,这是逃散的客观条件。各地百姓之间相互联络,为他们与各自的在地领主及地头谈判增加了砝码。同时,所谓的“野”,也就是未开辟的荒地,在战国之前还有较大面积,是百姓移居避免税赋徭役的一个选择。
从奈良、平安时代的史料当中,就能看到为了躲避杂徭而逃亡的人。这些人被称为“浮浪人”。《正仓院文书》当中收有733年(天平5)记录的《山背国爱宕郡计帐》。其中记录了京都盆地某村的逃亡情况:住民大约340人,其中逃亡者33人;而逃亡者中正丁占15人(村落全体正丁人数为77人)。算上他们的妻女,成年劳动力的逃亡人数占到了总逃亡人数的三分之二。逃亡的目的地有近江国、越后国,而以北陆道越前国为多。据稻垣泰彦推测,逃亡者有一定的计划性,有比较便利的途径,并且与当地也有联系。另外,既然记载中出现了这些逃散之人的去向,那么他们大抵是被揭发,所以难避调庸和杂徭的。[8]当然,很大一批逃散民众并没有被调查出来,他们或开发新田,最后入籍当地;或依附于当地人家。但回到原籍的百姓亦当不在少数。
逃散的目的地与百姓日常活动的空间密切相关,这一点是不难断定的。此外,为了促成公、武、寺、社各权门之间合作、共同防止百姓逃散,室町幕府多次下达了“逃散许容禁令”,禁止发生逃散之地的周边区域包庇逃散者。它是一种广域指令,考察幕府将之传达给了哪些村庄,其分布有怎样的特征同样也可以看出一个逃散的网络。根据清水克行的归纳,禁令对象地域集中在河流沿岸。在他看来,这样一种分布特征大概也可佐证借助河川交通而形成的日常性的、浓密的社会关系。[9]他的推测应该是较为合理的。
逃散是百姓以退为进的武器,负担过重或者天灾之时便到别处躲避,届时再返回村里。他们的行踪领主地头无法一一查实。而他们对其他地方的熟悉,一则也许来自住在别处的亲戚,二则也许来自地方之间的交流贸易。因此,中世的百姓经以逃散作为要挟和反抗的手段应该是很自然的。当然,不能忘记逃散是最后的抗争手段,风险极大。镰仓前期的百姓逃散似乎还不是组织化的行为,较为常见的是若干户农民的逃亡。不过镰仓末期以后,越发多见的是民众首先提出合法手续的诉讼(百姓的诉讼状需要有姓名公开的“连署”),如果要求没有得到同意,就经过一味神水的仪式,结成一揆进行强诉;如果要求还是得不到贯彻,庄民会逃亡庄外,实行逃散。[10]阿弓河庄上村的例子即已隐约体现了这个过程。除了躲避天灾、常规的赋税和劳役外,逃散的目的有很多,在镰仓期经常可以看到反抗地头“新仪非法”(也就是违背惯例征发村民)而进行的逃散。在南北朝和室町期,也常看到反对土地调查、反对征收年贡者的逃散。
如果说镰仓中期及以前的民众抵抗行为还不成势力的话,1273年(文永10)远江国那贺庄全体百姓喝神水、敲钟示威也许如稻垣泰彦所说,标志着庄家一揆时代的到来。[11]一揆的形式以诉讼、逃散和武力反抗为主。畿内、近畿周边出现的“总村”(惣村)将零星的逃散升级为集团性的行为。正因为总村的出现,镰仓末期至室町幕府时期,逃散作为常见的反抗手段之一,其分量可谓越来越重。
中世晚期的史料中也记载了一些象征性的抗议活动。胜俣镇夫认为这是总村的成立以及百姓定住化、形成总庄一揆的结果,而逃散也从消极的逃入山野转变为“无需逃跑”的逃散。①不过斉藤利男提出,镰仓末期以后的这种斗争形态其实在庄园制确立之处既已有之。参见斉藤利男.一揆的形成[A].青木美智男他编.一揆[C]. 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81.[12]例如应永25年,在法隆寺领播磨国鵤庄,名田的耕作者反对法隆寺为了还债而把庄内的名主职卖给武士,召集了庄内6个村的名主百姓“引柴”(柴を引く)逃散。寺院方面无奈买回了名主职。这里的引柴(或者引篠)是怎样的行为呢? 胜俣镇夫从民俗学角度出发推测,史料载村民们“面ヲハカコヰテ家内ニハ住ス”,大概就是在家宅的出入口围上竹子柴木,“笼居”家中。此举象征与外部恶灵隔绝,旨在宣示家的不可侵犯性。整个村庄同样会将出入口堵住,阻止领主派来强行收取年贡的“谴责使”。比如永正元年(1504),九条政基的家领日根野庄入山田四个村的百姓,为了反对根来寺的前代官返回庄内征收税赋,结成一揆,“引篠”阻止前代官进入庄内。领主九条政基对此也予以默许。[13]“引柴”“笼居”的抗争手段在平安时期便有出现。之后,百姓在逃散时将妻子儿女留在家中似乎颇为普遍。在室町期还有一种做法就是在村的附近山上建造房屋,表明逃散的意愿。
那么,逃散是否具有正当性?对于逃散,中世的人们怀有怎样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呢?逃散合法与否,最主要的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完全缴纳年贡。如果没有完全缴纳年贡而进行逃散,那么地头便可以扣押百姓妻子,作为人质。百姓申状最能反映这点法律意识。比如弓削岛庄在正和2年(1313)提交的申状末尾,就强调逃散以当年年贡缴纳完毕为前提。[14]对于合法(也就是年贡缴纳完毕)、事出有因的逃散,地头不得采取报复,比如惩处逃散的发起人(“张本人”),拘禁百姓妻子,没收百姓家宅田产,或者派人捉拿向领主或幕府提交申状的“飞脚”,都是“非法”的行为。而反过来,在领主、地头的申辩中,他们也通常不直接否认逃散的正当性,而是指出百姓哪些地方没有做到便进行逃散,以此说明百姓逃散的非正当性。
至此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中世逃散的几个方面特征。在空间上,百姓逃散的目的地通常是他们经过日常生产、贸易等熟悉的地区(当然也有尚未开发的山、野)。他们的村落与这些地区之间有河流或者道路连接。范围可能超出一国。但考虑到室町期的“逃散许容禁令”主要是针对逃散村落周边20公里以内的区域,这个范围应该更为普遍。采用仪式性、象征性的“引柴”来抵制征税官员也能取得成功。百姓逃散的目的不外乎减少税赋和劳役。在天灾、饥馑的年代逃散变得尤为盛行。逃散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才能合乎正当性。逃散之前百姓应向领主发出警告,逃散时不能造成其他村落受损,逃散应当在缴纳完年贡后进行,而且逃散后不得潜回村中耕种。[15]如果对逃散作细分,也许可以分为携带妻子逃散和将妻子留在家中的逃散。前一种的逃散更为绝对,而后一种表明百姓尚未放弃故土的意志。携带妻子逃散到山、野、河、海这些所谓“无缘”之场,或者移居其他庄园的百姓,主动地表明他们切断了与前领主私人的“缘”,不再接受其保护。[16]
既然逃散是日本民众早已有之的抵抗手段,甚至有自己的一套习惯,相应地,处置逃散也有一定的规则。除了前述以年贡为尺度的正当性原则外,预防、限制逃散的机制在中世日本也有所发展和变迁。
在律令国家,逃散与统治理念全然相悖,因此被抓到的浮浪人往往受到严酷的惩罚和役使。《日本灵异记》中所描述和诅咒的“浮浪人之长”,就反映了浮浪人被“长”抓捕,然后被虐待的情况。到了平安末期,史料中可见地方权力者要毁坏百姓家宅的案例。例如1115年(永久3)黑田庄百姓以逃散为要挟抵制国役之事。国衙反过来威胁他们,要破坏拒国役者的住宅,并将他们赶出公地。可见在平安时代,破坏逃散者的住宅就是应对逃散的惩罚手段。
进入镰仓幕府时期百姓十分反感领主、地头的私人权力扩张,不愿意沦为他们的奴隶。后两者则不断试图把百姓禁锢起来,供自己压榨。百姓大体上只承认年贡的正当性(从后来的“掟”也可以看出这一点),时常以逃散的形式抗议领主地头的征发。对于地头和庄园领主来说,百姓逃散会大幅减少当地劳动力,因此也就减少了他们的收入。针对逃散所作的处罚,以没收百姓财产,检封、破坏和烧毁家宅以及之前提到的“质取”百姓妻子为主。此外,对于逃散户当缴纳的年贡,地头会责令其他村民补上。
镰仓期领主、地头对逃散百姓的处置大抵还十分“粗放”,体现了他们实施私人统治时暴力的一面。黑田弘子对上引《言上状》的分析表明,抓捕逃散者妻子,破坏村民财物并非百姓夸张的说法。遇到灾害的时期,逃散的情况就更为严重、领主百姓之间矛盾愈发尖锐。不过,在镰仓期,领主、地头的处置行为,很多并不受到幕府认可。尤其是他们随意解释“逃散”的合法性,恣意羁押百姓、没收资财,羁押百姓妻子。阿弓河庄上村一事中,地头没收逃散百姓的家宅,给自己的“下人”使用——这也许可以理解为镰仓初期就有的“浪人招居”,①这种做法似乎也能揭示出领主之间存在的竞争关系。可惜囿于笔者能力,这里无法展开。即允许浪人居住到逃散百姓家中,耕种其田地;但如果该村百姓确实缴纳了年贡,只是反对领主、地头的役使而逃散的话,汤浅氏的做法得不到认可,应该是比较自然的,而且百姓有权回到自己的家中,他们仍然是逃散前遗留下来的财产的正当所有者。正因为逃散处置合法性的争议,使得百姓向幕府申诉。柳原敏昭认为将妻子留在家中是抗争活动的一环:家宅空了才会受到领主的“检断”,是确保离开在所具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17]“抑留妻子夺取资财”是地头打破了习惯,迫使百姓回到领地之举,它因而不具备合法性,也不被实时防范百姓“下人化”的幕府所认可。
十三世纪末至十四世纪,地方统治结构发生了一定改变。镰仓前期,多个领主分别享有某些统治权限,但到后期可以看到有单个领主推行“排他性支配”的倾向。[18]百姓自发结合形成的共同体日渐增多,集团性的逃散不断出现。而在地领主也结成了一揆,与民众团体抗衡。在地领主的一揆契约往往在规定他们与上部权力的关系以外,还包括相互协力和维护地域内和平的条目。[19]正是在这样的组织结构下,百姓逃亡不被许可,常态化的逃亡行为遭到制止。总村制订的自治规范,其中的一些条目也与限制逃散有关。追求团结、奉行“多分之仪”(多数投票)原则的村共同体因而大大减少了零星逃亡的可能性。《松浦党一揆契诺书》亦有规定阻止百姓随意逃亡,体现出在地领主与百姓结成的一揆有行使“公”权、紧缚百姓的性格。[20]村的“自检断”发展出了针对罪责施以惩罚(“罪科之成败”),以及通过投票指出犯人,或是放榜悬赏捉拿犯人的程序。[21]同时,以避免复仇为主要目的的程序(如前川祐一郎所论述的“解死人与烟”[22])也并行存在。加害者所属集团为了避免纷争,让加害者“逐电”(离开共同体,逃亡),并烧毁其家宅(或是燃烧住宅、放出烟雾)的做法颇为普遍。从这些发展来看,中世后期的总村本身就构成了限制逃散的重要因素,它通过全体百姓发起、同意并遵守“掟”(音zhěng,原意系将手置于某物之上使其稳定),牢固维持了其组织稳定性。而领主对逃散者的处罚又是怎样的呢?从长禄4年(1461)的一则史料来看,对于逃散者的家宅,其他百姓可以闯入抢夺。之后领主再将其破坏、烧毁,而且这种习惯也受室町幕府认可。[23]针对逃散,领主要求幕府发布“逃散许容禁令”,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阻止其他领主的领民收容逃散者,实现了领主间的协调。因此南北朝以后,地方上的领主应对逃散有了新的办法。权力一元化、民众政治化意味着逃散的规模和成本都大幅上升。
另一方面,中世后期的权力者们进行了种种努力,客观上减少了逃散的空间。镰仓后期地头层扩大领主制支配的时候,便安排自己的族人分别住到庄园内的各个村庄,开拓山野中未开垦的地带。他们也实施“内检”,彻查庄园耕地,不断强化对百姓的控制,试图将他们束缚在土地上。[24]所以当时有如东大寺领伊贺国鞆田庄庄民反对土地调查,以逃散为威胁阻止东大寺处罚张本的百姓。中世后期守护领国制的进展延续了“内检”的政策,不断用“公仪”约束百姓活动的空间。邻近战国期,虽然幕府的控制范围有大幅后退,但守护大名一直在扩张其土地控制,侵蚀着原本的“不入之地”;他们积极推进水田灌溉,协调村庄间的水利纠纷;百姓开垦山野需要得到大名认可,未开辟的土地理论上一律归大名所有。[25]政治的进展因而也限制了逃散。总村必须相互联合或许是应对这一形势的无奈之举。到了太阁统治时期,石高制取代了原来的年贡和加地子制。随着兵农分离的深化,还有城下町集住、统一军役等政策的实施,使分散在在地领主的权力集中到大名手中。进入近世幕藩制社会以后,一揆出现了一元化,[26]国人、在地领主、寺社的一揆几乎因为政治结构的变革而消失,只剩下百姓一揆,受到幕藩权力的严酷弹压。
前面几章分别讨论了民众自行组织的逃散,以及他们与地方权力者之间的互动。从中可以看出民众与各种“私”权的互动与冲突;同时民众和领主都有意无意地向建构“公”权的方向进展。仍需讨论的是幕府对于百姓逃散的态度,及其政策在实际当中的有效性。
镰仓幕府成立之初依赖于源赖朝个人的领导力。但在其死后,幕府不断在尝试提升自身“公”的性格,可见于种种制度设置,以及《御成败式目》颁布上。不过,根据永原庆二的概括,“镰仓时代的中世国家,公家政权和武家政权共同拥护‘职’秩序的构造……‘职’的支配向领主制支配的转换,可以说意味着既存国家体制中国家权力难以触及的‘私’的世界急速扩大。”镰仓幕府种种努力,以及蒙古入侵造成的政治影响,似乎并没有阻挡权力私有化的进程。这“私”的世界,镰仓幕府并不情愿承认。百姓也不断以地头“新仪非法”为由向幕府提出申诉。
令镰仓幕府和地方领主都束手无策的宽喜三年(1231)大饥馑,促使天皇次年因为“灾异、天变”的理由改元贞永。也就在贞永元年,镰仓幕府颁布了其基本法《御成败式目》,其中第四十二条(百姓逃散时,称逃毁令损亡事)如是规定:
右·國住民逃脱之時、其領主等稱逃毀、抑留妻子奪取資財、所行之企甚背仁政、若被召決之處、有年貢所當之未濟者、可致其償、不然者、早可被糺返損物、但於去留者宜任民意也。
这一条法令的意义,在中世史学界有过热烈的争议。所谓逃毁,笠松宏志的注释是“破坏和夺取逃亡者遗留下来财物的行为”。[27]柳原敏昭则认为逃毁指的是离开在所的各种行为,在这条法令中的意思限定于未纳年贡而离开在所的行为。[28]因此,式目四十二条是在禁止领主单方面“称逃毁”后行使暴力。如果发生诉讼,则以是否缴纳年贡为标准,是,则容许民众的去留自由。这条规定难以说是宽喜饥馑以后的应急措施,而应该是肯定了中世成立期以来长期存在的惯例,[29]将其列为幕府统治的基本原则。就如藤木久志所说,灾时去留自由是中世之公法。[30]更进一步说,只要缴纳了年贡、符合一定的习惯,即使在平时,百姓也享有去留自由。
总体上,镰仓幕府虽然反对未缴纳年贡而逃散的行为,但似乎更看重约束在地领主的权力。这在镰仓幕府后期,在地领主权力逐步扩张,并确立排他性的过程中显得尤为尖锐。除了上述第42条之外,追加法287条有意放宽百姓逃散的条件,禁止地头以百姓细微的过错拘禁百姓或他们的妻子作为人质。①原文如下:一 取流土民身代事:右、対捍有限所当公事之時、為令致其弁、令取身代之条定法也。而或依少分之未進、或以吸毛之咎、取流身代之条、尤不便也。縦雖歴年月、償其負物、請出彼身代之時者、可返与之。又無力于弁償、可令流質之旨、其父其主令申之時者、相計身代直之分限、相談傍郷地頭代、給与彼直物、取放文之後、可令進退也。幕府从“仁政”“抚民”的思想出发,禁止地方领主的报复行为。这一点也为百姓在诉状中有意无意地利用。可从实际情况来看,镰仓幕府虽然在法令上对地头颇有约束,但既未能阻止未纳年贡的百姓逃散,又未能有效阻止地头的“非法”。
室町幕府在逃散问题上大致沿袭了镰仓幕府的态度。不过清水克行对15世纪“逃散许容禁令”的深入探讨能让我们更细致地了解室町幕府针对民众抵抗运动的权力运作机制。“逃散许容禁令”,在第二节已略有叙及,即“室町殿权力为了防止逃散所下达的广域命令”。[31]1420年(应永27)的应永大饥馑期间出现了最早的逃散许容禁令。禁令传达的对象,不仅仅是武家,还包括公家和寺社。其规定有如“一切不可有许容之仪”、“若犹于令许容彼等辈者,可为同罪”等,禁止发生逃散庄园的邻近庄园收容藏匿逃散百姓。[32]他统计的案例当中,9个涉及武家领,1个公家领,4个寺社领。从中可以明显看出,公、武、寺、社诸权门在抑制逃散问题上采取了相互合作的态势。禁令的范围,我们在前面讨论逃散的空间时已有介绍。禁令的效果,有时有效,有时几乎无效,并且无法防止逃散再度发生。1485年(文明17)丹波国大芋社领发生逃散,室町殿的禁令便几乎没有效果。百姓和领主的谈判结果是,土佐家援助百姓16石,用于建设工事,阻止守护使进入村庄,此外前年度的年贡一笔勾销。在另外一些案例中,百姓被迫发誓缴纳年贡,停止逃散的事也有存在。
清水克行认为,室町幕府在此中的角色仅仅是利害调整者。这些禁令并非幕府自行主动制定的政策。室町殿权力在此过程中的作用,“仅仅是赋予个别领主对他领主交涉的正当性”,大多是庄园领主要求才下发禁令。幕府出手干预的场合仅限于逃散造成“狼藉”,未缴纳年贡,以及虽然逃散然仍暗中继续耕作——即不符合逃散的“作法”的情况。[33]在整体原则上,对于逃亡者的家,以及烧毁后的家,群众随意进入,掠夺家宅内的物品、庭院的树木的习惯,是受到幕府承认的:“甲乙人等破取者也,依上意也”(长禄4,1461)。[34]应该说,幕府并无意执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地方的和平主要靠集团相互之间的制约实现。幕府所要求的处置方式并非绝对命令,是可以不予遵守的。多数情况下只是因为共同体之间害怕冲突继续,所以才参考了幕府的要求。
地方上的庄官处于民众与上级政治权力之间比较尴尬的位置,因此不难见到他们举棋不定的态度,在实施处罚的问题上颇多迟疑,乃至可以看到他们自己因为两面的压力而“逐电”。1433年(永享5)伏见庄与醍醐炭山对山的边界问题发生了争执。4月8日,伏见庄农民在沙汰人和领主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攻击了炭山,致使其地下人5人死亡,3人受伤,并俘虏3人。反过来,伏见庄也有两人被抓走。幕府在事后要求逮捕并处罚“张本人”(也就是始作俑者),但该庄两沙汰人起誓对谁是始作俑者一无所知,没有配合幕府的意愿。他们仅在14日未明时分象征性地烧毁少数几处乡民家宅。而面对追查的压力,一位沙汰人甚至“逐电”(不过还是返回庄内)。最后,靠伏见庄从醍醐处放回的俘虏所作供词,才好歹有了两名张本人的姓名。领主随后便不再向百姓询问,将这两人的住屋“检封”,使这件事告一段落。[35]
因此,概括说来,中世幕府政权对逃散问题采取了柔性的策略,在坚持缴纳年贡的必要性之上,以“仁政”等理念限制地方权力者对百姓的欺凌。但镰仓、室町幕府都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治理体系,一直要到德川幕府时期,才有有效手段应对权力私人化和百姓逃散的问题。
无论是镰仓幕府还是室町幕府,对逃散问题都没有积极的禁止对策。逃散只要不违背一些定则,都能得到幕府的认可。反倒是领主的“非法”,常常因为民众抵抗而受到抑制,在幕府的基本法条中也有禁止。幕府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态度,时而阻止“非法”,时而要求抑制逃散。它作为武家之首,更关注的是协调,而不是以主权的名义推行法律秩序。正因为如此,它承认百姓为地方之主(“末代之仪”),通过审理诉讼、提出处理建议,在百姓与领主、领主与领主之间寻求平衡策略。
从这个意义上讲,百姓逃散是考察日本中世国家实际权力结构和权力互动的重要切入点。百姓逃散及其处置方式,可以同时反映地方领主平行竞争,以及幕府—领主—百姓之间的纵向冲突。清水克行从“逃散许容禁令”出发,认为“迄今为止考虑室町幕府将军权力的时候,多注重其与朝廷的交涉,以及各权门的统属关系,并未展开对领主间利害调整的实态方面的分析”。而且,今后研究需要“超越庄园领主层面的利害关系,深入探究室町殿权力对中世社会中各种集团的利害持什么样的姿态”。[36]我们的研究表明,镰仓幕府时期也可以放到相同的研究视角下考察。囿于篇幅,笔者无法在这篇初探性质的文章中作有针对性的个案研究。不过,若是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之用,笔者的目的也就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