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竹雨
(西安财经大学,陕西 西安 723100)
为了使中国更好的走向世界,良好的法治环境必不可少,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性案例,提出合理建议,促进中国的法治更加完善。
以英美代表的判例法国家,主要以判例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并不是任何案例都可以成为判例法,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以当前的视角来审视必须是有效的,案例中必须要有所适用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凭空捏造。
在全世界经济融合度越来越大的形式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影响,更使得法系之间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就中国来讲,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但为了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法治环境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为国际投融资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我国于2005年开始对指导性案例制度进行探索,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逐步确立有利于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给后面提供一定的参考,从而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我国依然是成文法国家,并不存在法官造法,指导线案例并不具备法律的当然效力,不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但它在实践中却有很大的作用。
(一)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的民商事法院判决,通过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对瑞士高尔集团诉中国江苏一进出口公司所做的判决,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司法的公信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改革本国的法制机构,修改对外民商是法律制度,新加坡于2015年成立了国际商事法院,并于2016年加入《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成为了第一个加入该公约的亚洲国家。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在涉外司法领域有更多的作为,彰显中国司法光辉的一面。
(二)充分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促使中哈物流案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通过调解雷诺斯公司与铁隆公司的纠纷,有利于体现中国的责任担当,不偏不倚,促进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得以适用,化解矛盾。本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使双纠纷得以最终解决,这样既可以解决双方问题,又能避免两公司间的商业合作因此减少。一审审判长蔡少刚,还就此案结合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策略,向双方当事人给予希望,愿双方当事人能及早走出纠纷,早日开展进一步合作。
(三)在知识产权领域,通过解决意大利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与中国嘉兴阿里斯顿公司发生纠纷,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导向。嘉兴阿里斯顿公司很明显有攀附权利人的意图,使消费者造成误认。我国坚决打击不诚信行为,对却已达到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的力度应与长期以来积累的驰名商标品牌信誉相协调。过去我国有层出不穷的“康帅夫”“脉劫”“粤利粤”等误导消费者的商标,攀附知名商标,不仅侵害了权利人利益,更是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此案例彰显了我国目前对假冒商标所持的明确态度,类似案例提供一个指引作用。这样既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品牌利用,鼓励支持其有更多的信念去创新去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也有利于被控侵权人更多地注重自身内在的发展,建设自己的品牌,踏踏实实做事,一步一个脚印,少点投机取巧,促进民族品牌的发展。
(一)为应对纷繁复杂的涉外纠纷,我国需培养高水平的司法工作人员。努力培养一支专业的审判队伍,开拓审判人员的眼界,对司法人员的涉外交流予以充分的肯定与支持,为其提升解决纠纷能力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解决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同时可以适当任命一些港澳台的司法人员,港澳台司法人员具有中国国籍,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会影响我国的司法主权。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会,适当吸收一些外籍人员,对于一些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讨论交流,对于国际规则的模糊问题,尽量明确,为后面的裁判提供一定的借鉴与指引,从而为国际司法发展贡献一分力量。
(二)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的组织结构与诉讼程序依然未突破传统体制,仅有少数司法机制有所革新。我国比较欠缺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的土壤,这就需要我国立足现实,展望国际,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在理论上不断创新,从而发展为一个差异化,特色化的国际商事法庭;其次,充分利用我国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开展电子送达,远程诉讼等新的诉讼方式,既要高效便利的解决纠纷,还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仲裁的发展,我国的仲裁庭,数量相对较少,公信力有待提升,面对日益增加的国际纠纷,我国要有相应的资源予以匹配,建立适当数量的国际仲裁庭,维护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使仲裁效力深入人心;实践中的问题较为复杂,往往牵扯多方当事人,仲裁人员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不应过度关注法外之事,确保公正的程序,合理的收费,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提供一个良好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