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瑶梦
【摘 要】本文主要以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浅谈为重点进行阐述,结合当下环境建设实际情况为依据,首先分析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存在价值,其次从将环境保护视作豁免的前提、将环境保护视作豁免的前提、以宽松的标准评价协议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几个方面深入说明并探讨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有效思考,旨意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环境保护;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有效思考
环境保护以及反垄断法,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关联,也就是企业单位执行环境法过程中涉及限制竞争的条例,发展为反垄断法领域内的一个难题。所谓的反垄断法,目标便是经济效益,而环境保护的目标是社会效益。在两者之间出现矛盾时,反垄断法若仅仅关注经济效益,便会对企业的环境协议带来影响。要想促使我国经济水平有效的提升,国家快速发展,需要深入的分析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以下为笔者给予的相关分析与建议。
1.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存在价值
1.1反垄断法绿豁免制度便于自然资源的保护。现阶段多种形式自然资源引发的环境问题深入的制约到人们生活质量,在环境危机面前,人类逐步反思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过渡使用,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以往的高污染、低效率方式都会引发全球出现气候变暖【1】,朝向环保与低污染的模式方向转变。所以每个国家针对法律的建设都进行必要的规定。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便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政府长久运行的顺利进行都需要建立在法律规定基础之上,此种豁免思想即便没有在我国执行,然而在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的建设完成下国家会朝向此方向发展。
1.2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便于公共效益的提升。对于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其以公共效益为目标的一种制度,此种制度的建设针对产业结构与技术创新产生积极影响。现阶段我国总会存在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过程中,损害到国家公共效益,然而公共效益在侵害无法维护主体,但是在法垄断绿色豁免制度的建设下可以在企业中建设环保思想,在本质上处理环境污染以及公共效益的损害问题,便于国家经济水平的有效建设。
1.3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的形成便于企业积极承担责任。在自然资源被消耗的情况下,地域自然灾害比较频繁,多种类型的地震以及海啸等经济损失都会打击到企业的前进发展,控制我国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所以面对自然灾害的入侵,我国企业需要合力互动,将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减小到极致。但是对于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体系内,对社会公益的垄断也进行一系列的豁免措施,由此便于企业积极承担责任,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2.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有效思考
2.1将环境保护视作豁免的前提。即便环境的保护比较重要,然而竞争价值代替的经济形式目标依旧成为市场建设的前提,所以不可以单一的降低竞争实力维持环保,而是在竞争价值以及环保思想中探索平衡化,也就是说限制类型的竞争协议在获取反垄断豁免制度期间,要明确环境保护的意识,同时环境保护协议的最终目标不应该是随意设置的目标【2】,首先要思考环境保护与协议方式之间的关系,并且针对协议中涉及的多个目标加以衡量和对比,了解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性。其次思考限制性竞争的方式与环境保护目标的一致性,怎样创造其他获取综合效益的的竞争方式。
2.2科学选择绿色豁免制度操作流程。站在反垄断法的执行视角上,立法时间比较短,司法执行存在匮乏化,不利于绿色豁免制度的发展。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自身为一种不可估测的豁免手段,如果允許企业对经济发展进行判断,会出现企业滥用权利的现象,所以尚未经过前置核实的豁免制度流程不应该作用在豁免制度上。另外,直接豁免制度针对滥用反垄断法的行为带来事后救济的影响,直接性豁免流程要求运营者觉得自身适应垄断豁免的条件可以代替垄断行为,代表反垄断执法单位在了解管理没有达到豁免需求期间,选择对应的事后救济方式,这种情况下,因为垄断法开始执行,那么对于环境的损害便是影响巨大的,所以选择豁免流程时,要科学的选择前置审查流程,针对不适应绿色豁免制度的行为加以禁止,由此防患于未然,有效的执行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3】。
2.3以宽松的标准评价协议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长期以来,欧盟国家选择“没实质性的消除竞争”,针对我国现有“没有严重竞争限制”来讲比较宽松化,在评价以环保为前提的市场竞争建设过程中,我国可以参考欧盟国家的做法与思想,在对应市场上没有消除竞争,便能够思考到竞争限制不够严重化,涉及到市场以及现实形势的竞争,或者依旧存在内在竞争机制,也就是市场走进壁垒阶段,这些都代表市场竞争相对宽松,给诸多企业带来发展的空间,更好的建设环保型社会。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需要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新时期下我国要分析环境保护以及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的执行成效,采取科学的方式,健全环保型社会中绿色豁免制度的实施体系,调动社会上的所有力量,为了美好家园的建设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
[1]刘湘.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4).
[2]Richard, Daynes W,王健,et al.第七届“知识产权、标准与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节选)[J].竞争政策研究,2018(6):49-71.
[3]戴景彬.合理原则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适用-以北京锐邦诉上海强生案为例[J].北方金融,2017(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