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

2019-12-20 12:54曾千梅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0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个税所得额

曾千梅

(西华师范大学计财处,四川 南充 637009)

一、引言

2000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2017年达到11966亿元。个税增长迅速,表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地位不断提高,使得个税改革成为深化税收制度变革的先锋。

近期的个税变革,不仅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扩大低税率级距,同时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拉开了我国个税综合改革的帷幕,对实现社会公平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有重要影响,在我国税收变革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中等收入群体

中等收入群体是家庭人均收入和财产处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与较高水平之间、生活水平达到小康与比较富裕之间、从事职业和所受教育程度多数居于社会中等层级及其附近的社会群体[1]。中等收入群体主要分布在城市地区,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性收入,储蓄率偏高,受教育水平明显高于低收入者和贫困人口。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取得显著发展,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在逐渐提高,从2002年10%上升到2016年的28.9%,如果从现在起,我国的经济保持6%的增速,到2020年和2035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将达到33.02%和44.31%。中国有近14亿人口,中等收入群体超过4亿[2],中等收入群体所占人口比重较大,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带动内需、促进消费的主力军。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应着重考虑变革后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实际影响,既要防范中等收入群体跌落为低收入群体,又要缩小与高收入者差距。

三、新个税改革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

(一)新个税法实施后,有效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增加了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了消费能力,扩大了中等收入人群比重

1、个税改革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对于应纳税所得额每月3500到5000元的收入者税负将达到100%。

案例1:一位职工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收入5000元,个税法改革前缴纳个税(5000-3500)*3%=45元,个税改革后,未达到起征点,不缴纳个税,税负降到100%。

2、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有效降低了中等收入人群的税负。

案例2:员工小刘为独生子女,父母均已年过60岁,有2个小孩上学,房贷利息支出。

每月1000元,她每月扣除三险一金后工资8000元,在个税改革之前,应纳税所得额=8000-3500=4500元,应纳税额=4500*10%-105=345元。个税改革后,免征额度=5000+2000+1000+2000=10000元,大于三险一金扣除后工资8000,不缴纳个税。

3、新个税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总清算,清缴税款,对已预缴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此方式对一年内月均收入不均匀的群体,收益较大。

案例3:一位员工1-10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11-12月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0元,该员工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3%*10-2000*3%*2=180元。个税改革之前,应纳税额=1000*3%*10=300元。改革后,应纳税额减少120元。

(二)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出现高速发展状态,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改善,但通货膨胀水平较高,人均购买力下降,高昂的医疗、教育、住房成本使得工薪阶层担负着沉重的压力。中等收入群体每月可支配收入约5000元左右,个税的调整可以使这部分人每月少交几百元税收,但对比高昂的生活成本,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生活压力。甚至有部分人,在改革之前应纳税所得额达不到起征点,改革后更不可能交税,从而使这部分人不能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也使得个税的调节作用微乎其微。中等收入群体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而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方式多样化,并且也较隐蔽,有的为税收死角、无法监控,他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财产转让所得、股权红利、拍卖等[3]。高等收入群体收入较高,收入多样化,应纳税额占财产比重较小,即使提高其应纳税额,也不能真正缩小贫富差距。

(三)个税仅是影响可支配收入的因素之一,从历史数据来看,几次个税改革并未对边际消费倾向(MPC)产生一致的影响。从2005年至2019年以来,我国个税经历了四次变革,MPC却并未出现预想中的上升。我国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从2014年的0.78大幅下降至2017年的0.49,从个税改革角度而言,寄希望于减税而提升边际消费倾向似乎并不现实[4]。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目前以源泉扣缴为主。但是,源泉扣缴方式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并且交易形式多样化,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有些地方法律意识落后,无扣缴税款意识,甚至有些单位为个人利益帮助纳税人逃税,出现应扣不扣或少扣等现象,导致个税税款流失[5]。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由于纳税人法律意识淡薄,税收抽查、监管制度、惩罚制度不健全,实行自行纳税申报缺乏有效的监督程序,导致我国税收主要以工薪阶层为主。

四、建议

中等收入群体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收入下线是低收入人群,如果税收政策不倾向中等收入人群,有可能部分中等收入人群变成低收入人群,从而导致中等收入人群比重减少,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竞争、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宏观调控手段。随着经济社会日益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逐渐增长,国家对个税改革从各方面不断完善,但我认为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一)个税申报应以家庭为单位

家庭在我国承担着教育、养老、医疗以及住房等社会职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单元。现有纳税制度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将每一个纳税人视为孤立的个体,从而忽视了家庭收入来源和结构的差异[6]。在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存在两个工薪族供养一家六口人的现象,父母年龄偏大且无收入来源。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角度分析,他们为中等收入群体,但以家庭为单位分析,他们有可能为低收入群体。从某种角度来说,可能夸大了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同时,我国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已成熟,“互联网+”为个税家庭制提供了技术支持,国外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专项附加扣除机制应逐步完善

纳税人在主要城市没有自由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标准按照该城市户籍人口标准定义,以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本人认为不应按照人口基数为标准定义扣除标准,应按照当地平均房价定义扣除标准。赡养老人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没有区分被赡养老人的数量、收入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在中等收入群体中,有一部分人为农村户口考上大学的而在城市扎根生活,他们既要靠自己承担住房、教育、医疗成本,又要赡养年迈无收入的老人,均按照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不能完全降低税负。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中等收入群体承担着高昂的住房成本,按照现有平均房价,每月贷款利息不低于1000元,而高收入群体,他们是购置住房通常为投资,每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多少,并不影响他们的应纳税额。

(三)加大税收转移支付力度

转移支付是政府或者企业无偿地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费用,是收入的再分配。由于纳税人个体特点差异,个税改革红利在横向中不可能惠及所有纳税人,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日渐削弱。要构建橄榄型的社会结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人口比例,除依靠个税改革措施还要依靠税收再分配,加大对中低收入人群的转移支付能力。转移支付与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在统计上正相关,增加转移支付比重有助于改善收入分配结构。低收入群体比重与转移支付在统计上负相关,增加转移支付比重能够显著降低低收入群体比重。受教育年限增加能够明显提高中等收入人群比重[7]。中等收入人群承担着高昂的住房、医疗、教育成本,所以政府可以加大对住房、教育、医疗的转移支付力度,让中低收入人群直接受惠。

(四)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针对我国现有个税征收范围过窄、工薪阶层为主要纳税群体现状,个人所得税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重处罚”的原则[8]。在我国,高收入人群收入主要不是通过工薪而来,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有遗产、财产转让、股息、红利或其他税收监管漏洞的隐性收入。个税改革应在提高起征点、扩大税率级距、变革税收征管模式的同时,构建遗产税、赠予税、财产税、消费税配套的税收体系,使中等收入人群减负的同时,重点向高收入人群征税。

五、结论

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不仅是衡量国家社会结构优良的指标,也是反映国家政策、福利制度实施成效的标志,个人所得税在改革红洪流中应考虑为中等收入群体带来的影响。同时个税改革也是一项长久的工程,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为国家的治理提供真正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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