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得利 韩雨轩
(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为了提高农民自身的权利进而在2018年颁布了有关宅基地退出的政策,该政策凸显了农村居民自主行使成员权的主体地位,极大增强了农村社会的经济活力。按照中央制定的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我国农村地区正有序推进"三权分置"改革。
农村宅基地的合理有序退出是农村宅基地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是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动力。宅基地在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无外乎就是农民“占小便宜”的心理作祟,进而影响宅基地的使用与利用效率。在有学者根据我国宅基地目前的存续现状进行的调查可知,半数以上的宅基地限制。尤其是可以看出在经济不算发达的地区宅基地的利用率更低,且宅基地闲置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宅基地使用效率低下与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土地供需矛盾不断加剧(龚宏龄,林铭海,2019),因此从城乡统筹发展和土地高效合理利用等角度来看,农村宅基地退出成为必然趋势(李亚莉,2018)。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有利于提升农村内部潜力与外部驱动力,以盘活农村宅基地存量,提升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由于宅基地退出机制的缺失,农村宅基地退出效果并不明显,反而出现城市化过程中农村人口减少与农村宅基地增加的悖论(周军辉,2011;王婧,2018)。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合理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在构建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方面,国外学者非常注重土地产权是否清晰以及土地市场体系是否完善,这直接影响到土地价值的实现。科斯认为,在不存在额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任何产权清晰的资源都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和整合。总的来看,国外学者对于农村土地的研究更聚焦于产权归属和通过市场体系整合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以此来促进闲置土地资源和城市经济的共生性发展
实际上只有良好的宅基地激励机制以及宅基地的约束机制存在才可以减少宅基地的空闲等问题。目前来看宅基地的退出等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而造成了很多灰色交易存在的现象。为了促进正反向的宅基地激励机制,我国应该更好的完善这部分法律的作用。欧阳安蛟,蔡锋铭,陈立定(2009)的研究表明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关键在于建立以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为核心的宅基地退出机制,以实现农村宅基地平稳、顺利退出。构建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正向和反向激励机制是农户宅基地退出行为意向转变的关键。
国内的另一部分学者将着眼点放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将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与政府完善相关基础性政策和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相挂钩。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就业、社会保障等基础性制度,以降低农民宅基地退出后的保障性风险;并以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制定市场规则,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化价格机制,更好地促进宅基地的流通,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同时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影响我国宅基地退出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含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因素。这些因素都影响着在户籍改革背景下的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过程。所以为了提升农村土地的利用率与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探究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影响因素是非常重要的。
当前研究表明,不同经济水平下农户退出宅基地的意愿与影响因素不同。发达地区由于社会保障和非农就业机制较为完善,在城郊地区宅基地价值快速上升的情况下,农户更加愿意退出宅基地以获得土地资产价值(赵国玲,2009)。蔡安宁(2018)等通过对欠发达地区安徽阜阳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问卷调查,采用logistic模型分析了农户宅基地退出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对于退地后的就业、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和生活成本的顾虑使得欠发达地区农户参与宅基地退出的积极性不高。
不同类型农户退出意愿与行为的影响因素差异明显。洪德和(2019)等表明非农收入占比较低的农户退出意愿向行为转化过程中更加关注自身能力的可行性,非农收入占比较高的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较高且更加重视社会示范效应和政府作用。其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激发农民退出宅基地意愿的关键(魏凤,2012;范怀超2017)。
不同退出主体之间由于家庭特征与个人生活的不同,退出意愿和各类别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同。栗滢超(2019)基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实地调查,构建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发现,家庭特征对宅基地有偿退出影响最大。
综上,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明显的分化,仍有一定比例的农户处于不愿意和观望状态,但是绝大多数农户并不拒绝退出(孙育军,2018),在宅基地退出影响因素研究方面,经济因素在农民宅基地退出抉择中起决定性影响(龚宏龄,2019)。
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征地补偿的价格过低会影响农户对土地的投资(Robert A J,1997;Wang H,2009);国内学者也认为当前的宅基地补偿标准由政府单方面测定,宅基地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过低(程春丽,2014),因而主要致力研究农户宅基地退出的补偿偏好和补偿标准测算。
龚宏龄(2019)从农民异质化角度对宅基地退出中农民的补偿偏好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表明农民补偿方式的偏好强度依次为住房安置>补交社保>货币补偿>就业安置。
综合各学者的观点可以发现农户的补偿偏好标准要高于按现行标准计算的补偿额度,而且农户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更倾向于宅基地换房的补偿方式(成程,2014)。
在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测算上,有学者认为宅基地是农户从农村集体中无偿获得,不应得到后续土地增值收益补偿,政府只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农户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但随着对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的研究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按照“房地分离”的原则分别给予补偿,孙维(2013)指出宅基地上的房屋和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必须以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为基础。程春丽(2014)认为当前的补偿办法忽视了农民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
当前的研究认为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不能是“一刀切”式的经济补偿,而应结合了市场机制,考虑到宅基地权属关系,土地增值收益进行不同程度的补偿。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户也应当进行区别补助,在补偿方式上包括货币、社保以及置换等多种方式保障农户住房权益(朱从谋,2017)
众多文献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宅基地退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可以看出当前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宅基地退出的机制构建、农户退出的意愿及影响因素、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以及宅基地退出的典型发展模式等方面。许多地区也积极进行宅基地退出改革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
但总体而言,很多学者对于“宅基地退出”政策进行的相关研究多侧重于政策实施条件、影响农民退出意愿的因素、政策内涵与模式等,但很少有研究从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农户的角度来审视政策实际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因此,我认为可以从宅基地退出政策实施后的农户现状入手研究其基于农户视角的权益诉求来感知和评价政策的实施过程和效果,以调整和完善宅基地退出的政策,为后续开展宅基地置换的区域提供补偿方式和标准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