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2019-12-19 20:42:32石敬尧
活力 2019年23期
关键词:独立性审判法官

石敬尧

(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730070)

引 言

21 世纪以来,信息技术发展得非常迅速。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个案常常通过媒体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媒体主要是指承载各类信息传播的平台。舆论主要是指社会大众关于社会中显示出的现象和问题所提出来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种媒体在极大提高信息供给效率的同时,必然也会利用其技术优势及获利的原动力,借此机会冲击社会大众的感知和整个社会的舆论趋势。公众通过一些媒体来表达出自己的意见,而媒体就对此进行报道,此为媒体舆论。

本文之所以关注媒体舆论与法院审判的相互关系,一方面是基于理论的分析,考虑到司法活动是整个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因此案件的裁判过程和结果必然具有相应的社会性。另一方面基于现实的考量,法官对某个案件进行审理直至作出判决的整个过程,不是简单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公正判决的作出不可避免地涉及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因此社会影响也是法官判案过程中必须考量的因素。

一、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一)媒体舆论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推动力

我国历次司法改革均强调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司法审判工作各阶段的信息公开。司法公开为社会公众合理有效地监督案件审判活动提供了原则上的可能性。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只有对实情有了一定的了解,公众才有可能发现司法程序乃至结果的不公正性,另外,部分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也是在媒体披露之下才得以暴露于公众视野中。

(二)媒体舆论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有效力量

一个案件经过了媒体的报道之后,大量的线索呈现在了公民眼前。公众在关注相关事件的过程中,必然会更为深入地了解甚至思考相关的法律问题。媒体通过相关信息的推送和传播,还可以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坚定司法信仰方面发挥作用。

二、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一)干扰法院独立审判

原则上法院系统以及法官是独立的,其应独立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独立适用相关法律、独立作出判决。近年来,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在诸多案件发生之后,媒体通过导向性极强的报道,引导公众对相关案件进行过度的臆测。诸多脱离客观事实的先入为主的报道,由于媒体大范围的传播,公众难免会受其影响形成一致性的观点,认为其所持有的观点即是绝对正确的,法院一旦作出相悖的审判结果,即必须接受舆论的“声讨”,这无疑已经背离了司法的独立性原则。

(二)影响公正司法

我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公正”与普遍意义上公众所认定的“正确”并非同一概念。缺少法律的常识使公众无法正确地理解审判决策,最终会给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造成一定的影响。任何案件的事实都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证据而进行认定,对于证据又有合法性和证明力的要求,法定事实并不必然就是客观事实,法律规则就是如此。

(三)影响司法公信力

司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主要取决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现如今由于利益的驱使,多数媒体社会责任缺失,导致大量不实报道广泛传播,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基于此,公众亦开始逐渐对法律缺乏了信任,审判的结构受到了民众的质疑,由此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协调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冲突的建议

(一)增强法院独立审判能力

提高司法独立性应该从组织设置上的独立性、法院财政的独立性、法官独立性等方面着手分析。首先,宪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司法独立首先是指法院系统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独立性。其次,强调法院层级上的独立性,即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最后,还应该通过多种途径确保法官的独立性,新修订的《法官法》也从法官的遴选、任免、考核奖励及职业保障等方面提高法官审判的独立性。

(二)审慎应对媒体报道

审判进行的过程中,应给与媒体报道的自由,但其不应该是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任何媒体,基于其信息传播的媒介的性质及所报道的司法案件的特殊性,其首先应该做到理性客观,在任何案件未经法院审判之前,只能对已知事实进行报道,以使公众了解案件情况为目的,而非引导公众进行法官之前的“法外审判”。在审判结束之后,法院应该客观地看待媒体的报道,要能顶住舆论的压力,以理服人,让民众对司法审判更加的信任。

(三)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法院主动进行信息公开的典型制度设计,法院设置相关部门由专业人员针对重点案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这样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可以成为媒体获取相关报道素材的主要渠道。新闻发言人制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并非强制所有案件均须进行说明,也未限制信息公开的时间、范围等条件,一旦发现媒体报道存在虚假信息、公众对案件审查的某个过程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之下,均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开说明。此外,相关司法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运营也是同社会公众进行信息互通的重要渠道,有必要积极利用此诸多平台加强案件信息的公开。

(四)实现媒体行业自律

当前我国媒体市场准入门槛低,存在大量的社会媒体、自媒体平台,由于相关市场尚不成熟,还未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各类媒体质量良莠不齐。媒体传播行业有其特殊性,行政监管的介入需要注意相应限度,一旦监管过度必然会造成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侵犯,但完全放由市场自我发展也存在极大的风险。因此对于媒体行业而言,个体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结 语

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多元媒体迅速发展,在为公众提供多元信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出现了媒体对公众舆论错误引导进而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的现象。本文在研究了媒体舆论对司法两个面向的影响后,从提高法院审判独立性、理性对待媒体舆论、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对媒体行业的多元监督、增强媒体行业自律性等方面提出缓和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紧张关系的建议,以期达到有效利用媒体对公正司法的监督作用,真正保证独立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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