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2019-12-17 08:05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界定个人信息

王 慧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当今国家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模式,对我国的科研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互相流通的公民信息更是使得彼此的交流更加密切。然而,事物的过快发展大都会不可避免的产生出一些弊端。近年来,不法分子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其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更危及到了社会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本文主要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现存法律状况着手,分析现今规定留存的不足之处,从而探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一、个人信息特性概述

个人信息包括我们自身的身份信息,以及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中所产生的各项信息。它具有以下几项特性:

(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

可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最本质的特点,它是通过个人数据信息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识别”出个人独特的性质,也就是个人资料,由公民个人数据信息的相关材料和界定刑法个人信息的标准两部分组成。即直接识别与间接识别。

(二)个人信息的私密性

公民个人信息的私密性程度与信息数据的属性息息相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1.国家公职机构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用于工作需要的信息数据,比如籍贯,教育情况,信用等级等;2.非经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刺探的信息,如各类账户密码等。由此可见,在刑法能够予以保护的范畴中,公民的个人数据信息具有相当的私密性。

(三)个人信息的有价值性

当今社会,信息的价值十分重要,业已成为经济社会重要的资源。信息作为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集合产物,能够衍生出一系列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基于此,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某些非法渠道获取不菲的灰色收入,扰乱他人的日常生活。为此,为了从根源上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刑法需要与时俱进,在法治实践中推陈出新以求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二、立法现状以及相关不足

2015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有法律基础上有了许多修正与发展,修正案将此前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使得该罪的行为主体范围得以延伸,并提出了按照情节的轻重程度界定刑事责任的方法,由此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保障的重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内涵被赋予新的时代的含义,它同时具有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然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案件层出不穷,法律对现实生活中的约束还是暴露出了相对的不足。在保护个人信息领域,主要体现在以下情况:

(一)个人信息相关权利含义界定不明确

我国的刑法中没有规定个人信息的含义,只有许多学者们的解释,并且界定标准不一,难以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在某种情况上说,现有刑法只是笼统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知情权,且只是零散分布于刑法中,不能形成体系,降低了其应用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二)缺乏量刑规则的界定标准

“情节严重”是衡量行为主体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可入罪的基准,即只有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层次才能对其定罪量刑;刑法总则中规定“情节”一词多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过程、使用手段的方式、发展的过程和造成的结果,总则根据“情节”起到的不相同的作用将其进行划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依次而言,《刑法修正案(九)》是将“情节严重”作为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情节,然而它并未在初立法之时就明晰“情节严重”的标准,仅通过之后的司法解释大略阐述。

(三)追诉方式和刑罚设置较单一

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方式只有公诉这一种,刑罚方面仅规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分别适用不同的刑期,刑罚体系较为单一。我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窥探个人隐私的行为,仅仅采取公诉这一方式追责,实际上会阻碍保护个人信息的发展进程。

三、完善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个人信息”的含义

美国、加拿大、法国和德国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定了专门性法律,这些专门性法律中大多对于“个人信息”的含义有明确界定,公民因此享有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和相应的保护他人信息的义务和违反此义务应该承担的责任,这就使公民能正确的规范自身行为,减少社会纠纷。现在我国尚未拟定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未从根源上防患于未然,且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的争议,致使个人的信息受保护权利不受重视,因此要从根源入手,在立法上推陈出新,制订一部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含义。

(二)完善相关刑事追责制度

为便于被害人及时寻求法律上的救济,尽快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可以建议将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设置为亲告罪。对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将自诉方式纳入到此罪的追诉方式中,具体而言,即对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仍保留公诉方式,而一般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即社会危害性小,没有必要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完善定罪量刑的刑罚设置

我国刑法法定刑中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然而在具体适用时,由于未界定罚金数额和适用标准,最高院和在最高检的解释也只在该违法行为获得了经济利益的时候适用,对那些难以界定实际经济所得的行为不能适用罚金刑,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将其舍弃。因此我们应将罚金刑的具体规定细节化,整合多种因素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综合分析,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金钱数额作为主要标准,多角度结合其他的判断因素情节,完善罚金刑的基准。

四、结论

互联网时代快速发展以来,其开放性、交互性和全球性三大特性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信息共享速度的加快也便利了我们的生活,然而,一些因个人数据泄露引发的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不仅侵扰了公民的个人隐私,甚至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虽然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颁布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其完善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本文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对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法的完善提供帮助,使公民个人信息处于安全状态,为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状态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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