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野下的高考选科方案构建研究*

2019-12-17 08:05朱文华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赋分选科科目

朱文华

燕山大学,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了高考改革有关的实施意见文件,选取了上海和浙江两个省份进行率先试点改革,此后,北京、河北、山东等多个省份陆续按照实施意见和改革经验,对各自省份的高考进行了综合性改革。

一、高考选考科目设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高考改革伊始,浙江和上海两省份实施的选考科目设计主要采用了等级赋分模式,以此来解决不同科目之间的差异性导致的分数不能同等对比问题,同时能够配合志愿填报形式,解决高考裸分和选考等级同时使用的情况下平行投档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产生了一定的问题,造成了一些困扰。

(一)选考科目差异性较大,不能反映考生的综合素质

众所周知,高中时期的物理和化学课程是理工类学生进入大学学习的必备基础,但由于其学习的相对难度较大,在等级考试中考生的平均分数并不高,由于选考时对等级进行了限制,导致很多学生放弃选择物理化学等课程,传统意义上的理科学生日渐削减,占比急剧下降。有关数据显示,自2014年高考改革开始,浙江省考生在选考科目中包含物理学科的仅达到40%左右,此后逐渐呈现下降态势,历史、政治等课程的选择占比却在逐年上升。这一现象也导致了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基础能力不断降低,与大学培养的衔接困难,进而也影响了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选考科目等级赋分制分数统计指标的依据问题

在实施高考改革的省份中,对于选科分数计算问题出现了不同的形态。其中浙江将等级赋分制度分为了21个,每个的分数差为3,赋分的起点是40,理论上的平均分为71,计算得出的偏态系数和峰态系数均为负值;上海将其等级赋分制度分为了11个,理论上的平均分为55;山东则将等级赋分制分为了8个,理论上的平均分为60,峰态系数为负值。以上省份的改革方案显现出的主要问题是,选考科目在考生的高考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由此也就降低了在选考时不同科目赋分制度下可能产生的公平性问题,但是也因此减少了选考课程对于考生的重要作用,在中学学习过程中必然会被弱化,进而影响了基础教育的综合发展。

二、高考综合改革新模式下的必然影响

(一)对考生状态带来的影响

在新的高考综合改革方案下,考生的身份特性构成因素基本没有变化,但是对其心理和生理的状态必将带来一定的影响。在心理方面,很多学生对于改革政策的变化掌握并不充分,对其可能带来的影响也不能完全掌握,这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心理状态,进而对成绩造成影响。有利的方面是,高考改革的选科政策有助于学生结合兴趣自主选择,激发其学习的动力和乐趣,通过机制的变化来推动考生的选择与自身发展有机结合。

在生理方面,在选科测试中,学生将面临着多次的机会,在带来机会的同时,也增加了考试的次数,在分摊压力、减轻负担的同时,也导致学生一直处于高压的状态之中,考生的身体状态是很难达到最优的,对于其学习状态势必会有不利的影响。

(二)对教学和家庭教育带来的影响

中学教师的执教能力、授业状态直接影响着考生的学习水平,同样也影响着中学对于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高考改革对于教师能力的影响较小,但是对于中学的考验提出了更高要求,选考科目制度下,每一门可能都要进行相应的完成度匹配,要求中学的教师结构配置必须合理,语文、数学、外语作为必考的基本课程,教师一直处于教学的集中过程中,但是选科则面临着课程时多时少的现象,对于教师教学状态要求同样带来了挑战。

高考是每个家庭的大事,家长对于政策的了解和关心程度甚至重于考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考生的选择,随着高考的综合改革,功利性的选择和投机取巧现象开始出现,家庭对于学生的选择必然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于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和价值观有很大的影响。

(三)对高校和社会带来的影响

在高考综合改革的背景下,高校通过选考科目的设定,与考生的专业选择产生了直接的联系,很多考生对于大学的专业知之不多,选科的更多动力来源于兴趣,学习和专业选择的目标不够清晰,深层次的学习动力不足,由此也带来了学校过程中的迷茫和困惑,乃至厌倦情绪。

在改革之初,对于考生和家长,乃至是高校和中学来说,都没有经验可循,更多时候的选择是保守和观望,社会学中提到了互动论的理论,反映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从众心理会被激发,认为大多数人的选择必然有其中的道理存在,也由此引发了选科过程中个别科目人数激增,有些学科趋于冷门,这也与让学生根据能力和兴趣自主选择科目的改革意愿相违背。

三、高考选科方案的构建和优化设计

目前高考综合改革体现出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高考选科成绩的体现和在录取过程中的使用问题,这也关系着考生的公平公正,关系着国家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在构建选科方案时要遵循以下指标:

(一)科学性

要在重视各选考科目课程在中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基础上,对选考科目课程的分数占比进行确定,力求实现能够在同一个常模参照中具有可比较性,将赋分等级尽可能细致地加以划分,控制平均分数,降低赋分产生的误差。

(二)公平性

在确定等级赋分制度时,要考虑到考生的群体区分问题,即不同的选考科目中获得了同一区间段分数的考生,在志愿录取时应当在同一个层次下竞争,将其综合性的学业能力和成就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标准。

(三)选拔性

在招考录取过程中,选拔性的保障主要来自于等级赋分制度科学和公平的建立。

(四)导向性

实现选考科目等级赋分制度的建立与选科的具体量化有效统一,促使考生通过选科实现高考总分值的最优,避免投机、功利化集中等现象,进而激励和指引考生能够发扬进取和公平精神,实现个人特长充分发挥和学业进步不断发展的科学结合。

四、对于高考改革的选科方案构建的对策建议

(一)等级赋分制采用相对分数和绝对分数的结合

实施等级赋分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不同科目之间内容和试题难度,以达到组合选科之后结果相对公平的效果,但该机制实施以来,引发了功利性选择的情况,要避免这一情况,就要对选考科目的人数进行设定,当人数较少时,如果考生通过等级赋分计算后,得分低于卷面成绩,则取卷面成绩作为高考成绩,当人数较多时,如果考生通过等级赋分计算后,得分高于卷面成绩,同样取卷面成绩作为高考成绩,这样能够将相对分数和绝对分数进行有效结合,避免考生涌向选科难度较低的现象,减少投机情形。

(二)科学设置高校学科的选科组合

高校要对学生的学业发展做出有益引导,不能够仅出于于录取分数的考虑,将对科目的限制条件放宽。事实上,高校开设的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相对于的基础学科背景要求,国家在制定高考改革选科政策时,可以考虑将国家高校专业目录中的所有专业,设置至少一门基本选科要求,在高考选科中,未选择有关课程的学生不能够报考对应专业,这样对高校和考生都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同时也更能够实现高中与大学教育的有机衔接。

(三)相对集中选考科目考试时间

目前各省份对于选考科目考试时间的设置基本为“一年三次”,试图通过多次考试的设计,分散考试对考生带来的集中性压力,但是结果却事与愿违,学生时刻都在面临着“一门一清”的备考压力,更加不利于各个学科课程的均衡发展。

本文建议将选考科目测试和学业水平测试进行有效的区分,将学业水平测试提前进行。

(四)加强对学生职业规划教育

高考综合改革在赋予考生自主选择权利的同时,也对其选择能力做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选科还是在报考时选择专业,考生结合自身的兴趣所在,对于未来的职业生涯和个人发展都要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规划,因此,在高中阶段进行相关的规划教育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在选科阶段,更应该通过有关的指导,明确学科的特性,了解其前途发展方向,解决学生的困惑和迷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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