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2019-12-16 01:39史苏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

史苏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宗教工作法治化也是其要求的内容之一。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首先必须解决思想意识层面的问题,即以法治思维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深化宗教工作法治化实践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法治思维;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中图分类号]D635;D92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9)03—060—07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40强调了党的宗教工作的重大政策和原则,明确了其根本方向和目的。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内容。以法治思维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深化宗教工作法治化實践的前提和基础。

一、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内在机理

(一)宗教的本质属性

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产生以前,学界对宗教的本质是什么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在把握和规定宗教的本质问题上,有三种指向的宗教本质论比较具有代表性。一是把信仰对象(神)作为中心,主要代表为西方近代宗教学奠基人缪勒和著名代表人物泰勒、费雷泽等学者,他们普遍认为宗教是以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作为所信仰宗教的中心和基础的。宗教人类学家、天主教神父施米特虽在宗教学说上与上述三位学者观点不同,但在宗教的本质是什么的看法上仍以宗教信仰对象(神)为中心。二是把信仰主体的个人体验作为核心,主要代表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和宗教心理学家詹姆士、德国神学家和宗教学者奥托以及当代著名宗教学者麦奎利等,他们从心理学角度来分析宗教信仰者的心理活动在宗教生活中的意义,把信仰者主观的心理感受和宗教体验视为宗教的最本真的东西和真正的秘密。三是以宗教的社会功能为基础,主要代表为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美国的英格及日本的岸本英夫等学者,他们主张把宗教在人类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作为宗教的基本因素。英格认为宗教使人获得“最高幸福”;岸本英夫则认为宗教是使人生问题获得“最终解决”的手段。上述三种指向都未能全面把握宗教的本质,缺乏适用于定义一切宗教本质的客观性、普遍性和有效性,并未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要对宗教的本质问题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就必须解决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的问题。

十九世纪末,马克思主义政党在领导欧洲工人阶级进行推翻资本主义旧制度、争取社会主义斗争中,为了唤起人民群众的觉悟,对于宗教的本质进行了科学揭示,催生了马克思主义对于宗教问题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宗教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状态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给出宗教的本质是什么的答案,只是说明了宗教的社会功能。恩格斯在1844年的《反杜林论》中对宗教的本质回答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恩格斯对宗教本质的概括成为学界普遍认可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本质界定。

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革命和建设需要,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本质论的话语体系。我国宗教学家吕大吉认为,宗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由宗教观念、宗教经验、宗教行为、宗教组织和制度四个基本要素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成型的宗教应是这四种要素的综合。无论从何种角度界定宗教,无外乎两层意思,一是宗教首先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二是宗教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即一种社会现象或文化现象。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这种反映采取了幻想的方式,即以超自然和超人间的神秘境界和力量的一种形式反映并支配着人们的自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外部力量,并使其神圣化,进而主宰和支配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之所以认为宗教是一种历史社会现象或文化现象,是因为宗教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发展,它存在于庞大的宗教信仰群体的头脑中,体现为宗教教职人员在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以一定形式进行宗教活动,其宗教活动内容在精神领域涉及哲学、政治、思想、道德、文化、艺术、法律等,最终形成独特的宗教文化。

(二)宗教与法律

1.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由于宗教成为一些国家政治的核心,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自然非常密切。“宗教赋予法律以精神,激发法律遵循仪式与正义。法律则赋予宗教以结构,激励它委身于秩序与组织。”[2]公元十一世纪,基督教与法律的契合,使基督教因为法律赋予的社会性而具有普遍性,法律因为基督教所给予的获得尊重所需要的神圣性而具有权威性。基督教与法律的契合使西方人对法律产生信仰。宗教对法律的有效实施发挥了推动作用,法律对宗教的普遍推广也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信教自由,信哪种教的自由。但是,宗教和法律与每一个国家的国情是密不可分的。因为“每一种宗教都带有特定信仰团体的印记,每一种法律也都具有特定社会秩序的标记。赋予一个社会成员对未来的信仰和社会内聚力的,并非是某种理想的宗教和理想的法律,而是特定社会宗教与法律的信仰和实践。而特定社会宗教与法律的信仰和实践又总是与这个社会独特的经验、独特的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3]在中世纪时,欧洲有许多国家都采取政教合一的制度,并把单一的宗教设为国教,教规与国法相一致,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无选择的自由。而在古代中国,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允许公民有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但其他宗教必须纳入儒家伦理的框架中。目前,我国所认定的宗教必须以爱国主义为思想教条之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国的《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要履行宗教信仰的相应义务。同时把宗教事务作为社会治理的范畴纳入法治的轨道。

2.宗教中的法治信仰。我国传统文化中缺乏法治信仰,以儒家为主的宗法伦理文化培养的是对个人权威的崇拜,缺乏对法律的内心景仰。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官员信权不信法,都反映了人们缺乏法治信仰。西方法治历程延续到今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公众坚定的法治信念。从古希腊,法律信仰就成为西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甚至为法律而死,如古希腊的大思想家哲学家苏格拉底之死就是明证。文艺复兴之后,西方的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平等、自由、人权等人文理性精神,与西方国家的法治思想相契合,西方人从盲目信仰变成理性信仰。西方的人文理性精神催生了法治。西方人对法治的信仰离不开宗教和法律的契合。在中国古代,宗教和法律没有形成互动。中国古代人们信仰法律靠的是宗法伦理文化,中国的儒教道教不亚于西方的基督教。中国的宗法伦理文化催生了人治。然而,中国由人治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进程中,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传统的道德体系已经崩溃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商工文明的新的道德体系正在构建中,十八大以来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没有形成让人们信仰法治的新的道德体系。为此,必须重构中国法治的精神基础:中西人文精神的合璧。即一方面借鉴西方的人文理性精神,另一方面繼承和发扬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中的优良传统,进而实现中西人文精神的合璧。以此来培育人们的法治信仰。

3.宗教立法。宗教立法的核心是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近二十部。《宪法》第36条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民法总则》是保护宗教组织和信教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涉及到了“宗教”的相关问题,《宗教事务条例》是专门规制宗教事务进行的行政法规,其他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具体的本区域内的宗教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制。以上构成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成为正确处理宗教各方面关系的重要依据。

(三)法治思维与宗教工作法治化

1.法治思维。中国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和宗法伦理文化,使得中国人的人治思维很强,突出地表现为泛政治化和泛伦理化思维方式。权力至上而非法律至上即权大于法的泛政治化思维方式的外在表现,就是命令、服从文化的盛行。这种思维方式在“文革”中表现为极致,使得人们把一切法律问题都归结为政治问题来解决。重伦理道德轻法律规则即情大于法的泛伦理化思维方式,是中国历史上领导的主流思想,强调情理法相结合,重人治轻法治,遇到法律问题,首先考虑的是人情,其次才考虑法律的公正。“人情大于天、人情大于法”的传统思维,受宗法伦理文化影响导致“重情厌诉”的非理性倾向,以致人们考虑法律问题仍然受传统人治思维的影响,惯于以法律是否合情合理来评价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这种传统的人治思维模式在当今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其一,纵向秩序思维发达,横向秩序思维不发达。西方老百姓横向秩序思维发达,有事找法院;中国老百姓纵向秩序思维发达,有事找政府。其二,重政策和行政命令思维发达,重视行政命令轻视法律规范。重视“红头文件”的政策,轻视“黑头文件”的法律。一些从事宗教事务的管理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这件事情依据法律应该怎么办,而是上级的行政命令和领导的态度。其三,关系思维发达。遇事首先找关系,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形成一个关系网,欠缺法治的理念。其四,“闹”的思维发达。有的老百姓找不到关系,习惯遇事找政府“闹”,甚至喜欢以极端的方式解决纠纷。其五,工具思维发达。中国古代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严重,认为法律只是统治国家的工具,是为专政而服务的。这种思想在文革时表现为专政思维。在今天,这种工具思维在一些从事宗教事务管理人员头脑中还根深蒂固。最后,权利(权力)意识强,义务责任意识弱。中国老百姓和官员的法律意识是增强了,但增强的是权利(权力)意识,缺乏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的意识,尤其是义务和责任意识。

法治思维是与人治思维相对的一种思维方式,是指依据法治理念,按照法律的逻辑即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人治思维最核心的内容是“效率性”,最大的弱点就是不注重合法性;而法治思维最核心的内容是“合法性”。“合法性”是法治思维思考和处理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遇到问题或者纠纷时,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地分清法律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妥善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

法治思维的构成要素有三:一权利义务是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素。权利义务这个逻辑线索,是进行法治思维的最基本线索。按照这个要求,我们可以把一切社会问题都归结为法律问题,再把一切法律问题都归结为权利义务问题。二理性是法治思维的本质诉求。理性可使人注重程序,确保公正处理问题。要求我们要谨慎对待情感等外在因素,不为道德、情理、社会舆论等所左右;要讲究程序性,排斥任意性,避免人情化,进而作出理性选择。三规则性是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规则性要求遵守既定的规则,包括普适性的法律规范、法律的价值与精神以及各种法律方法等。强调以尊重法律为第一要义,以法律价值观为根本取向,信奉法律至上,运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即凡事要有规则,凡事要遵守规则。法治就是一种依规则的治理,这种治理有很大的优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遍性。法律规则设定权利义务不是针对具体的个人而是针对具体的法律人格。其次是稳定性,规则在一定历史时期相对稳定。权利义务分析、理性和规则性,这是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法治思维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和基本要求。

2.宗教工作法治化。宗教工作法治化就是依法规范和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宗教界各关系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化解宗教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宗教工作中必须抛弃人治思维,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宗教事务。法治思维对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特别是对宗教立法、执法以及普法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一是有助于加强宗教立法。宗教立法的起草、制定往往是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的,以法治思维进行立法的起草、制定,将会大大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而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宗教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二是有助于严格执法。宗教事务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如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执法,将会做到严格执法,而不会选择执法、钓鱼执法等,进而会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三是有助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宗教事务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如果有法治思维,就会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这将提高宗教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以及信教公民的法治意识,做到尊法、用法、学法、守法。

二、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社会意义

(一)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

宗教工作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了国家治理的战略定位,被摆在了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日程来加以推进和铺开。党的十九大又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宗教工作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尊重并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本目的不是干预宗教活动,而是规范宗教行为,防止利用宗教或打着宗教名义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暴力恐怖活动以及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保护宗教界各方的合法权益,不是对信仰本身的管理和限制信仰自由,而是为了合理疏导或协调各种与宗教信仰相关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充分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要求信教公民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公民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規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深刻理解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总之,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

(二)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宪法法律保护的。我国非常重视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通过宪法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强有力保障的基础上,再加上有其他法律法规的保障,特别是2017年新修改的2018年正式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专门的法规的保障,使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有助于维护我国宗教领域正常秩序

维护宗教领域的正常秩序离不开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与国家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信教行为和宗教管理行为,有助于维护宗教领域的正常秩序。宪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国家保护的,相反,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包括受外国势力支配则是不允许的,还将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裁。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宗教事务工作部门要依法行政,做到带头、严格执法,宗教组织坚持依法管理与依教规管理相结合,要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不断提高自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坚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政府管理部门和宗教界都按此要求去做,就能有效地维护宗教领域的正常秩序。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将会引导宗教活动的正常发展及中国化方向,也可以有效地解决“宗教乱象”问题,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确保宗教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运用法治思维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宗教事务由“政策型管理”转向“法治型治理”。这一转变对宗教工作法治化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适应这一要求,最为关键的是解决思想意识层面从“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的问题。只有在思想意识层面树立了法治思维,才能在宗教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进而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宗教工作必须抛弃人治思维,树立法治思维,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以权利义务作为逻辑线索进行法治思维,把一切宗教问题归结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问题,再上升为从事宗教事务管理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考虑是否侵害私权利。必须掌握法治思维的内在要素,进一步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以法治思维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破解重点难点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党对宗教工作法治化领导,需要宗教管理部门、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四个方面共同努力。

(一)加强党对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4]2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为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成立,各省市相继成立相应机构,这将有助于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也包含党对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领导。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并已经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并入中央统战部,从组织机构上加强了党对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力度。地方各级党委也贯彻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加强党对地方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领导,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对宗教工作实行归口领导和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政府机构序列明确县(市)区宗教部门执法地位,确保执法力量,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建立健全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机制,通过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真正推动我国宗教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二)掌握与宗教相关的必备之“法”,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与水平

提高宗教管理人员的法治思维能力,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特别是要掌握与宗教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法律知识是进行法治思维的基础。掌握与宗教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有助于管理行政部门做出有关宗教方面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法律原则是进行法治思维的纲领,是法律的内在价值和法的精神的集中体现,它具有弥补法律漏洞、解释模糊法律规定、解决法律冲突的功效。法治精神是进行法治思维的灵魂,是法治的思想内核、精髓。宗教事务工作人员要真正理解、懂得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提高法律素养,学会使用法律语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思考和判断。法律语言作为法治思维赖以运行的工具,主要表现在法律语言的权威性、专业性、相对稳定性和统一性等方面。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在行为上的必然体现,是法治思维主体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制度机制做出的法律上的理性判断。宗教事务工作部门的人员只有掌握权利平等自由、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力制约等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律语言,才会熟练地运用法治方式化解宗教管理中的难题,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宗教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落实,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法律关系及各方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非法的宗教活动特别是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尊崇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追究。”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必须依章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工作,宣传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在宗教界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在宗教内部事务中发挥协调引领作用。必须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的法治思维,树立宪法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引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从内心敬畏法律。《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提出了明确的法规条文,宗教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以及其他制度法规,依法登记成立,依法加强对内部事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法设立宗教院校,依法申报、设立、筹建、登记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占有、管理和使用、收益国家和集体财产,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引导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提高法治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确保我国的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提高宗教界人士在信教公民中的正向影响力

包括教职人员在内的宗教界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着广泛而特殊的影响力,他们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依靠的重要力量。宗教教职人员要深思研究如何在讲经传道中,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把宗教信仰与法治信仰有机结合起来。首先,加强对教职人员的依法备案管理,培育法治信仰下的宗教信仰。宗教教职人员要自觉地尊法、懂法、守法,积极主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理解与把握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教规不能高于国法,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守教规。其次,引导教职人员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解经传道。教职人员要按照教规教义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最后,加强对教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宗教学识水平。始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遏制宗教极端化倾向。必须发挥宗教院校的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纳入宗教院校课程,融入教职人员研习教义的全过程。有关部门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职人员的政治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传经解道,在遇到宗教涉及政治和文化问题或宗教网站出现违背法律和教规教义的负面影响时,及时引导信教公民做出正面回应。

(五)加大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基层治理和对信教群众的信仰引导

从世界法治发展史看,法治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通过宣传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内生法治思维。目前,中国已经进入到“七五”普法。近些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和培训机构特别是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宗教事务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进行法治培训,在培训内容和形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总体效果不是很理想,对全体公民尤其是信教公民的普法教育和引导也不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在于一些基层党的组织和自治组织做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不到位,导致广大群众缺乏正确的信仰导向,心理失衡,更没有在内心形成法治思维,信仰宗教的群众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私设聚会点等众多问题。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首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村级各类组织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和作用,以贴心关怀和服务引导群众的主流信仰,巩固党的基层群众基础。其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观念,引导信教群众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参加宗教活动,不得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借口,否认甚至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使广大社会成员切实做到知法、尊法、守法、用法。信教公民首先是公民,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其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最后,加强宗教场所属地化管理,治理私设聚会点、非法传教等非法宗教活动,为信教公民依法依规参加宗教活动提供便利,保护宗教组织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美]小约翰·威特,弗兰克·S·亚历山大主编,周青风、杨二奎等译,王宏选校译.基督教与法律[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1.

[3][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0.

责任编辑  赵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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