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鹏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一个法治国家必然具备一个法治社会,一个法治社会必然由信奉法治的公民组成。而在我们这个具有“人治”传统精神的国家,想要公民转而信奉“法治”,是无法仅仅靠国家的号召来完成的。在国家大力引导的同时,最重要的是需要作为执政者的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信仰法治,以自身言行来率先垂范,党员干部率先树立起法治信仰,将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征程的起点。
[关键词]党员干部;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法治中国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1.284
1法治中国的实践前提是法治信仰的确立
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必须被信仰可以从很多角度说,而本文取的角度是实践、思想和行动三者的关系。
我们经常说“实践第一”,也经常说“思想领先”,似乎看起来是互相矛盾,其实不然。所谓“实践第一”,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就认识和实践的关系而言的,其基本含义是: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唯一源泉,人的一切认识都来源于实践。所谓思想领先,是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意义上,就思想和行动的关系而言的,其基本含义是:思想支配行动,是行动的先导和动力。认识与思想是含义有所不同的两个概念,但由于二者都属于精神、意识的范畴,思想中包含着认识。实践和行动也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概念。“行动”是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具体地进行活动。行动只具有主体能动地作用于客体这一层含义,而实践既包括人对客观事物能动的改造,又包括客观事物对人感官的刺激,是主观与客观、物质与精神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桥梁、中介。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实践才能成为认识的来源,人们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形成对外部世界的思想反应。因此,在某一具体问题上我们可以说实践产生思想,思想决定着行动。信仰属于信念的一部分,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信仰是人的信任所在、价值所在、崇拜所在、行为所在,信仰不只是精神层面的事,同时也指挥着人在实践中的行为。因此,信仰既有思想属性,也有实践属性。
法治信仰是认同、尊敬、依赖法治,赋予其神圣性并奉为最高行动准则的一种思想。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通过35年来的法治实践的不断探索,我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实践给我们的反馈是迫切地需要在思想上真正具备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迫切呼唤法治信仰的树立。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需要具体的法治行为去实现,而这些法治行为需要人的法治信仰的指引。因此,无论从实践反馈还是从行动需求来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具有法治信仰。以法治的信仰营造出法治的氛围,普及法治的意识,引导法治的行为,是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经之路。
2法治信仰确立的前提是党员干部先行
信仰,是个人的意识行为,属于个人的思想范畴,既是主观的思想,在时间上就要有个过程,在范围上也会有个先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时,也只是有一部分先进的有识之士率先认同、接受、传播、影响,带动一个又一个不同层次的人,才逐步使共产主义信仰在中国生根发芽。现在,我们要在一个具有传统“人治”精神的国家搞“法治中国”建设,这种建设最终需要的是全社会法治信仰的确立,但法治信仰却不可能全体成员同步确立,必然会有先有后,也不可能从下而上确立,而只能从上而下确立。因此,首先要有一部分人带头在思想上真正认同法治,奉行法治,信仰法治,这部分带头人,只能是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
习近平主席2015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树立法治信仰。心理学中有个名词“权威效应”,是指一个人要是地位高,有威信,受人敬重,那他所说的话及所做的事就容易引起别人重视,并让他们相信其正确性,即“人微言轻、人贵言重”。经济学中有个词“示范效应”,即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要受周围人们消费水准的影响,其特点是感染、播散、仿效。当这两种效应同时应用到社会心理学中,就会使有一定社会地位和有一定权威的人的言行具有强大的引导、示范和暗示作用,而党员领导干部正身处其中。王安石说:“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中国向来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民众总是向官员看齐,要民众尊法,他们首先看官员能否遵法,如果官员以身作则,民众自然而然也慢慢地遵守法律。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要靠党员领导干部去组织、去推动,需要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有一个大的提升。领导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引领者、示范者,自身带了头,就能以上率下,带动全体人民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
3党员领导干部法治信仰培育路径
树立法治信仰,重要的是要理顺思想,要从主观能动上去树立,所以,需要党员干部从自身思想行为上来入手。同时,作为个人,也有自身人性弱点,在国家民族危难之时这些弱点会被国难危机压制,但在和平时期,这些人性弱点就会爆发出来,若自身没有很强的自律性,再没有适当的监管和约束就会危害自身和国家。这也是为什么战争年代,我们的先辈抛头颅洒热血也要守住心中的马列主义信仰,而在现在的和平年代却有的党员干部廉洁奉公,有的贪赃枉法。因此在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外还需要一定的外部约束,所以我认为,在现阶段党员干部法治信仰的培育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3.1主观方面
(1)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熟悉法理,知法懂法。2014年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在分析违法犯罪的多名原领导干部反省材料后发现,81.4%的人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在法治已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当好领导?怎么能保证不出事?因此,党员干部树立法治信仰,起码的前提是知法懂法。作为人民公仆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学习法律、熟练掌握法律。虽然没有必要对每部法律条文都烂熟于心,但一定要认真学习掌握法理,对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必须熟练掌握。对分管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要做到“通”,对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要做到“精”,搞清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应为的当如何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学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现学法的规范化、常态化。
(2)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敬畏法律,遵法守法。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为政者须率先奉法”,领导干部的是否“奉法”,对其他社会成员是潜移默化的示范。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守法用法,是社会公众尊法守法用法的前提条件。尊法,是规范权力运用的前提。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自觉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摒弃任何形式的徇私枉法,杜绝各种突破法律规则、搞“法外开恩”的“变通”,绝不容许以身试法、知法犯法。中国古代,有眼光和智慧的政治家已经意识到,官员这个“关键少数”是否尊法,决定着国家的命运。“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用法、秉公执法,权力严格在法律划定的轨道之内运行,将示范带动民众守法用法。明朝大儒方孝孺说:“有所畏者,其家必齐;无所畏者,必怠其睽。”常怀敬畏之心,使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行动,方能行稳致远。
(3)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法治思维。在知法懂法,熟悉法律的前提下,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法治思维。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树立法治思维,客观上要求增强法治意识。现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有法制、缺法治”的现象,是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水平不高、矛盾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领导干部只有增强法治意识,遇到问题时才可能运用法治思维。树立法治思维,还需要具有规则意识。法律就是规则,法治就是规则之治。在法治社会,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准则,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也都要以法律为标准。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律的规矩,不能把自己放在法律规则之外,要做“规则是用来遵守”的典范,而不能做“规则是用来打破”的示范。时时以法律规则约束自己,才能慢慢具备法治意识,最终才能使法治思维成为必然。
(4)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有底线意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兴一利必生一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道德滑坡、诚信缺失,以及随之而来的人们底线观念的丧失。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把依法依规作为一种自觉行动,一种本能行为。在工作中尽可能运用法治手段,少用行政命令,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思考和解决问题。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部门的一把手,如果缺乏权力的边界意识,把长官意志当作“圣旨”,把法律法规、纪律规矩当作可捏可玩的橡皮泥,手无戒尺、心无敬畏,就很容易出现拍脑袋项目、劳民伤财工程。形形色色的权钱交易、贪污腐败也往往从权力的脱缰中滋生。
(5)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是人民的目光焦点所在,也是人民对执政者的信任和国家未来期望的依托所在。因此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仅是政治责任,也是法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必须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履职尽责、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绝不能恃权而骄,置身于法律之外。党员领导干部作为保障法律施行的重要力量,必须始终对法律这个“国之重器”保持敬畏之心,再忙不能忘法、再急不能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绝不能随心所欲、绕法而行。
(6)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推进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危害大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忽视法律,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毁坏法律,是污染了水源。”法律是经由执法司法活动作用于社会的。司法活动是保证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有能力对司法公正产生干扰的人,都是一些手上有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因此要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度必须要由党员干部、权力机关、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带头遵守法律,带头捍卫法律尊严。
3.2客观方面
党员领导干部除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去树立法治信仰外,还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辅助约束,协助修正在树立法治信仰、走法治化道路上会出现的偏差。
(1)惧于法治。法治信仰需要对法治有敬畏心,但在敬畏心还没形成前,不妨先对其具备惧怕心,因惧怕而不敢违反法治也不失为一时之法。法治的要义在于权责一致,有多大权力就必须承担多大责任,谁行使权力谁就必须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不仅是规范也是保护,既限制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也通过设定法定责任,杜绝因无限权力而引发无限责任问题。法律的实施后果作为法治进程的反映,直接影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度,因此必须重视法律事实后果的考量。党员干部不同于普通群众,因为其手中的权力,使得他在违法时危害的是一地之发展,一方之百姓,破坏力巨大。因此,必须要以辅以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他违法的成本极其高昂,而不敢违法。以超高的违法成本造成对违法的恐惧之心。
(2)拘于法治。前文说法治的要义是全责一致,拥有权力必须要承担对等的责任。这个责任怎样赋予,怎样监督?赋予和监督应该还是通过法治来进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最有效的举措。法治是规则之治不是权力之治,因此法治的公开性也是其特点之一。法治的公开性会客观要求增强民众的立法参与、执法监督和违法辅助问责,而这些外部约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法治信仰,实践法治行为。要想党员领导干部拘于法治还要把能不能遵法守法和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探索建立对党员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对个人学法守法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情况等考核结果运用作出相应规定。这种考核方式必将把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在法治框架内,进而从侧面协助慢慢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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