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尾款结算方式的选择

2019-12-16 02:59彭茂佳陈丹邱琳妲
对外经贸实务 2019年11期
关键词:大宗商品

彭茂佳 陈丹 邱琳妲

摘 要:由于大宗商品价值过高且通常无法确定最终价格,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通常采用两部分结算。通过对比分析采用信用证、T/T和托收结算尾款的利弊,探讨在大宗商品的进出口贸易中应该如何选择尾款的结算方式。在实务操作中,进出口双方可以通过在合同与信用证中明确尾款结算的方式,采用双方认可的国际商检机构,加强与银行异常情况的沟通,合理安排两部分的结算款等措施防范风险。

关键词:尾款结算;大宗商品;结算方式

在实务操作中,常常遇到大宗商品(如铁矿石)买卖的信用证由于开立之初无法确定商品价格,因此在开立信用证时考虑分为PART A 和PART B 两部分交单。信用证PART A部分初步设定商品基础价格,PART B部分再根据货物到港检测水份或品质来最终确定最终的商品价格,多退少补。信用证项下的两部分交单能较好的通过控制尾款从而控制货物的品质,减少因为货物质量不达标而给开证申请人带来的损失。然而,如果开证申请人已按照约定的基础价格付款,而最终卸货港货物检测结果与之相差甚远,那么交易双方该如何处理呢?信用证项下的尾款是否可以采用其它结算方式替代呢?

一、案例背景

2018年6月开证申请人(进口商)A公司委托F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在香港的B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證进口总金额为166000美元的1000(+/-10PCT)公吨的铬矿块。为了保证进口矿石的品质,该信用证详细规定了各种成分的含量最低值和最高值的含量,比如SiO2(二氧化硅)和MgO(氧化镁)的含量不得超过12%,S(硫)的含量不得超过0.01%,铬(Cr)和铁(Fe)的比例最少为1.45比1。当Cr2O3的含量为40%时,单价为166美元一干吨(在矿产进出口中常用的计量单位,表示矿石在一定温度下扣除掉水分的净重),当Cr2O3的含量大于40%时可获得每多一个百分点(较40%)多得4.15美元单价比例的奖励,当其含量低于40%大于38%时,受益人将接受每低于一个百分点(较40%)有4.15美元单价比例的惩罚。如果在卸货港CIQ报告显示Cr2O3含量低于38%,申请人将保留议价的权利。

L/C的45A货描摘录如下:

Name of Commodity: Chrome Ore Lump

Quantity: 1000 MT(+/-10pct at seller's option)

Specifications:

Cr2O3: 40pct Basis 38pct min

Cr:Fe: 1.45:1 min

SiO2:12pct max

MgO:12pct max

S: 0.01pct max

Unit Price: USD166.00 per dry metric ton

L/C AMOUNT:USD166000.00

Price Term: CIF CY Shanghai, China as per INCOTERMS 2010 on basis of Cr2O3 40pct with premium/penalty of usd4.15/ usd4.15 for each full 1pct of Cr2O3 above/below 40pct, fractions pro-rata.The APPLICANT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negotiate the price if Cr2O3 content in CIQ reports at discharging port is below 38pct.

2018年8月受益人通过交单行C银行提交PART A 要求的货物价值的95%的COMMERCIAL INVOICE。根据ALS检验公司得到的发票显示货物重量(Quantity)显示为991.502干吨。除了Cr2O3已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做了单价折算外,其余L/C的45A要求的其它含量都满足要求。SiO2含量为10.7%,MgO含量为11.54%,S含量为0.009%,由于Cr2O3含量为38.04%,低于40%,因此要按照比例单价将收取罚金8.13美元,按照157.87美元的单价计算该批货物总价值应该为156524美元,按照L/C要求PART A支付95%的总金额,因此,申请人通过开证行支付了148698美元给受益人。

COMMERCIAL INVOICE的货描部分摘录如下:

Cr2O3:38.04pct

Cr:Fe:1.55:1

SiO2:10.70pct

MgO:11.54pct

Al2O3:12.90pct

P: 0.009pct

S: 0.009pct

Size:10-150mm   98.9pct

MOISTURE:0.67PCT

QUANTITY:998.190WET METRIC TONS,991.502 DRY METRIC TONS

UNIT PRICE:USD166.00 PER DRY METRIC TON

TOTAL AMOUNT BEFORE PENALTY: USD164,589.33

PRICE TERM: CIF CY Shanghai, China as per INCOTERMS 2010 on basis of Cr2O3  OF 40pct with penalty of usd4.15 for each full 1pct of Cr2O3 below 40pct, fractions pro-rata.

Cr2O3 PENALTY:1.96PCT X USD4.15X991.502DMT=USD8,064.88

TOTAL AMOUNT AFTER PENALTY:USD156,524.45

95PCT OF INVOICE VALUE:USD148,698.23.

11月受益人提交信用证PART B部分的FINAL COMMERCIAL INVOICE显示货物通过CIQ在卸货港检测的重量和品质却与之前PART A 部分提交的根据ALS检验的发票显示的货物品质大相径庭,Cr2O3,Cr:Fe和S的含量均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其中Cr2O3的含量为36.60%,按照L/C 45A的描述,如果Cr2O3的含量低于38PCT,申请人可重新议价。受益人提交的最终发票按照Cr2O3每低于38PCT 的一个百分比降价USD3.97来计算Cr2O3的罚金,而S含量的超标,发票也做了相应的罚金。然而,最终发票显示的价格的折算方式在信用证中并未提及,审单人员也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进出口双方的意愿。并且由于在PART A 部分,受益人已经按照Cr2O3的含量为38.04%的单价支付了货款,此时,申请人处于被动地位。当Cr2O3,Cr:Fe和S的含量均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时,进口商应该如何处置貨物和单据,由于在信用证中并无详细规定,使得开证行和进口商都无所适从。而交单行C银行在收到受益人的单据后将受益人本应该退款的业务错误理解做成了寄单索汇。开证行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得知价格的调整确由双方商议得出。因此,开证行给交单行发报,要求受益人退还13220.94美元给申请人,并授权开证行无偿放单。最终开证行收到账户行发送的MT910退款,并放单给申请人。

FINAL COMMERCIAL INVOICE的货描部分摘录如下:

Cr2O3: 36.60pct

Cr:Fe: 1.46:1

SiO2: 10.86pct

MgO:11.58pct

Al2O3: 13.12pct

P: 0.010pct

S: 0.454pct

Size: 10-150mm   99pct

MOISTURE:0.69PCT

QUANTITY:998.95WET METRIC TONS,992.057 DRY METRIC TONS

UNIT PRICE:USD151.00 PER DRY METRIC TON

TOTAL AMOUNT BEFORE PENALTY: USD149,800.61

PRICE TERM: CIF CY Shanghai, China as per INCOTERMS 2010 on basis of Cr2O3  OF 38pct with penalty of usd3.97 for each full 1pct of Cr2O3 below 38pct, fractions pro- rata.

Cr2O3 PENALTY:1.4PCT X USD3.97X992.057=USD5,513.85

S  PENALTY:USD8809.47

TOTAL AMOUNT AFTER PENALTY:USD135477.29

LESS PROVISIONAL DRAWING:USD148,698.23

TOTAL TO REFUND:USD13220.94

二、 案例分析

在实务操作中,像矿石此类商品由于装货港和卸货港由不同机构检测,货物长途海上航行导致改变品质等原因,使得装运前检验结果与信用证规定相符,而在卸货港的最终检测结果却可能与装运前的检测大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ALS与CIQ检测结果大相径庭,而信用证也未就每种含量的价格折算方式做更详细的说明,这让审单人员无所适从,而交单行见到提交的单据也无法审核就直接按照一般的寄单索汇处理。在此案例中,既然进出口双方对于货物的价格调整已经达成一致,此时是否可以采取其它方式结算尾款呢?比如,在此案例中如果通过T/T结算尾款,交易完成后再告知开证行,提交材料,注销此笔信用证,这样处理既可省去向银行交单PART B的繁琐,又节省费用。实务中,在T/T、托收或者信用证三种常用的方式中应该如何选择来结算尾款呢?

三、 大宗商品尾款结算方式的对比

除了信用证中规定PART A和PART B两部分结算的方式,有的信用证也采用了混合结算的方式,用信用证规定的基础价格一次性支取一定百分比的货款(比如90%),剩下的部分不论退款还是索汇,都采用T/T或者托收的结算方式,此时信用证仅在47A描述,余款在信用证外结算(THE BALANCE PAYMENT WILL BE SETTLEED OUTSIDE L/C)。货物到港后,受益人将卸货港的验收证明E-MAIL或者传真给申请人,按照货物品质和双方约定的价格,通过T/T结算;或者通过托收的方式向银行交单,支取余款。这样既能节约企业成本,又能避免银行因信息不足而导致的操作风险。但是采用T/T或者托收结算方式意味着放弃了银行信用,采用商业信用将使出口商的风险大大增加,特别是在尾款价值较高时。

如果进出口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紧密,根据以往的经验供货方提供的货物品质有保证,进口商可以选用T/T或者托收方式结算尾款,一方面开证金额减少,占用的授信额度或者保证金会减少;另一方面节省结算费用,方便快捷。但是,如果进出口双方并不了解,鲜有贸易往来,那么应优先选择信用证二次结算,减少交易的风险。

四、 尾款结算风险防范措施

在实务中,进出口双方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防范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呢?

(一)在合同与信用证中明确尾款结算的方式

根据上面的分析,进出口双方需要考虑保证金、结算费用、便捷度以及风险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尾款结算方式。进出口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需要明确其选择的方式,并在合同与信用证中规范的表述尾款是继续采用信用证的方式,还是在信用证外结算。在信用证中关于尾款的结算表述方式通常有:THE BALANCE PAYMENT WILL BE SETTLEED OUTSIDE L/C.(余款在信用证外结算);THE BALANCE PAYMENT WILL BE SETTLEED BY T/T/COLLECTION.(余款通过T/T/托收结算)。

(二)采用进出口双方认可的国际商检机构

为了防止出现上述案例中,出口方在装运港和卸货港采用不同的商检机构出现的较大误差,也防止出口商利用不同的检测结果诈骗,进出口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要特别明确货物的质量检测标准,检测方法。检验证明的出具人要尽量选用双方共同认可的国际公认的商检机构。目前国际公认的检验和认证机构包括SGS、必维国际等。为了保障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权利,信用证也应该详细说明当装船前后检测结果出现不一致时,申请人如何议价甚至退款,否则也会导致银行无从审核单据,产生操作风险。

(三)及时与银行沟通结算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在通常情况下,PART B部分需要由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将余款部分支付给出口商。而在本案例中,虽然PART A 部分出口商仅仅支付发票金额的95%给进口商,但由于货物在装运前后的品质差异较大,导致在PART B部分进口商还需要退款13220.94美元。而交单行审核不慎,将本笔特殊的退款做成了通常情况下的寄单索汇,导致了银行操作风险。在最终发票显示的罚金并未在信用证规定时,作为开证行为防范风险本应拒付,但由于是要求退款而非付款,拒付无效。因此,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应该立即联系进口商,询问显示的罚金是否可以接受,并且致电交单行要求出口商退款并授权放单。银行应与进口商及时沟通,密切关注出口商的动向。

(四) 合理安排两部分结算的金额

在实务中,采用两部分结算时,PART A部分的支取金额一般不会超过90%。当在运输距离较远,货物品质易发生变化时,更应降低出口商在PART A部分的支取金额,这也是进口商和开证行通常的做法。在本案例中,兩部分结算货款金额安排不合理,出口商在PART A部分支取的金额过高,如果信用证规定在PART A 部分仅仅支取发票75%的金额给出口商,就不会出现在PART B部分需要出口商退款的被动局面。因此,为了控制进口商和开证行的风险,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要合理安排两部分结算的金额,尽量控制在PART A 部分出口商支取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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