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坤 胡杉杉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目前我国官方唯一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公益诉讼”为关键词,再分别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三个案由进行检索,结果如下:
刑事案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共检索得到38个案件;民事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共检索得到71个案件;行政案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共检索得到52个案件。后经人工逐一甄别,排除以下无效或重复判决: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存在,同一标的不同原告有多份判决书,这些判决书不能重复计算;基于检索平台的系统误差,检索出一些与环境污染无关的侵权案件;同案不同审理层级存在多份裁判文书需合并为一件。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共计有效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书122份。
1.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分析
近年来,环境领域新的立法频出,为环境保护助力。2011—2017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大幅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和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激增,使得2017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总体增多。而这两种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都是检察机关。可见自《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实施以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检察院作为专门的公诉机关,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对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大有裨益。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检察院本身的职能就是法律监督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法理依据;其次,检察院以公诉为专业,擅长将违法犯罪事件诉诸于司法审判,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各地各级都有检察机关,覆盖范围广,环保公益组织则不同,不能覆盖全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其理论发展和推行实践都有助益。
2.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地域分析
截止本文统计前,江苏省产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最多,较其他省份显著突出。安徽、贵州和福建省其次。江苏省环境公益诉讼经典案例频现,可见案例数量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江苏省另一特点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占了总数的大半,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零。检察院在《试点办法》规定,没有公益组织或公益组织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可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表明,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组织比检察院先行。所以在多份裁判文书写有,“该地没有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故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字句。近7年各地案件数量中,江苏省连续四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都位居第一。案件数量也反映出当地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体现出对保护环境的决心。
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类型分析
从各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占比情况可以看出,检察院是目前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最多的。检察院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唯一原告,环保公益组织在这两个案由下没有原告资格,这是现阶段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内,检察机关是一枝独秀。这也是审慎法理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只能是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也有权提起诉讼。在“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判决书”中提到,检察院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是诉诸司法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诉前程序是不能省掉的,只有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后仍然不改正,检察院才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也是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从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次数的统计中可以看出,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次数最多,一共有12起,明显超越其他的公益组织;其次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一共有5起;再次,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有3起。从这些数据可知,我国成熟的公益组织数量不够多,能提起诉讼的主力屈指可数,这可能也是2015年之后环境公益案件没有预想的那样爆发的主要原因。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起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导性案例
本案中,绿发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遇阻。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最核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期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就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认定。①孙洪坤、俞翰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认定偏差的分析——以“腾格里沙漠案”绿发会遭遇起诉尴尬为例》,载《环境保护》2017年第3期。本案的裁判要点和指导意义归纳,是对《解释》的扩大解释。指导性案例明确了《解释》第4条的规定。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4条的规定。该案扩大解释了《解释》第4条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使之更接近立法原意。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问题是程序性问题,但其本质确与人权本质的实质性权力密切相关。
2.检察院第28-32号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导性案例分析
2017年1月4日最高检出台首个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导性案例——第28号指导性案例,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该案主要涉及水污染和土壤污染。检察院第29号指导性案例是检察院提起的第一起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中医院没有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卫生局对中医院的校验结果为合格。任由医疗污水污染水及周边的土壤。第30号指导性案例主要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未履职,公共利益是否处于受侵害状态,提出检察建议之后是否脱离侵害状态等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事先要考虑的问题。②孙洪坤:《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破局及启示》,载《环境保护》2016年第3期。第31号指导性案例,由于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后,却不及时跟进处理,处罚决定形同虚设,导致污染物持续危害环境。第32号指导性案例,由于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便于处理跨区域污染环境、地方保护等问题,也有益于同一司法尺度,解决治标不治本的问题。
从现状分析可以发现,当前“两高”发布的六起指导性案例,在收集的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书中,引用率为零。可见案例指导制度还没有落实到审判实践中。指导性案例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体现,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首要解决的问题。当前的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环境司法领域略显不足。对于亟待完善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立法,案例指导制度还应该贡献更大的力量。因此,需建立特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以配合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目标。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猛增,这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条件。只有审判实际存在大量需求的情况,建立该制度才有实际的意义。我国司法水平地域差别严重的问题以及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案件数量与地区经济发展并不直接相关。因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特殊性,以及地方对公益诉讼的重视程度不同,导致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部分省份。一些污染严重的省份反而没有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例,也反映出环境司法亟待完善的现状。当下,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依旧严峻。惩治污染行为,是保护环境的重要一环。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如蜻蜓点水一般,对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没有发挥其原本该有的效能。正如前文提到,环境私益诉讼主要保障公民个人微小的权益。像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等大环境的保护,只能依靠环境公益诉讼。但分析了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生效判决后,明显感觉环境司法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有限。另外判决书多存在争议单一,多是原告问题主体资格或是赔偿费用确定问题,再不然就是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即便是法律和指导性案例都明确了原告资格的问题,双方仍旧以此为辩论焦点。如若在案件中不能碰撞中出新的火花,那么推动环境司法环境立法还能靠什么。因此有必要选择精彩的环境案例成为指导性案例,领引全国环境司法审判推陈出新。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仍需要经过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①郭叶、孙妹:《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裁判如何有理有据;案例审判指向不够长远;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对指导案例制度的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数量少对指导案例形成的影响;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来解决复杂的环境等问题。加之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氛围,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还存在诸多困境: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被引用到裁判实践中的较少。虽然距离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六起指导性案已有一年多,但作为裁判理由被写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的却没有。可见,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还不习惯于运用案例指导制度作为裁判理由。这也是因为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根深蒂固的以法条为主、司法解释为辅的法律制度的影响。应该督促基层法官多多研读指导性案例。只有熟悉指导性案例,才能熟悉运用指导性案例。除了学习归纳的裁判要点,也可以多学习指导性案例中的优秀审判技巧。第二,在审判中,法官往往停留在对指导性案例的法律适用层面,对指导性案例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对法律的一般解释,而不究其根本,理解其背后的法理知识和法律价值观。这是由于我国成文法操作性的缺失,一时也难能逆转。第三,成文法的滞后性和我国立法与司法的分工现状,使得法官很难通过案例去创设新法律规范,而这正是指导性案例本应承担的任务,弥补成文法的缺失。也是由于指导性案例本身的创设性不强,才导致法官引用率为零。第四,判决书整体上还欠充分完整,比起判例法国家的判决书还是太简单。这与指导性案例所要求的充分说理又有差距。特别是遇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官处理相关问题的经验较少。判决书质量地区差距明显,极有必要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研习。建立环境法庭使得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是解决当下法官处理环境问题时知识局限性的方法。通过环境法庭,也可以集中收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既能保质,又能保量。第五,申报指导性案例不够积极,两高多次鼓励基层法院积极申报指导性案例,但由于我国成文法制度影响深远,没有形成参照案例的习惯和氛围。比之英国法律从业者对案例的重视程度,我国对案例就没那么看重了。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但仍需在各级司法审判实践中积极申报,增加参选来源。
另外,在实践运作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中也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第一,可能出现错引。面对高压的工作,法官为提高审判效率,欠缺周详考虑,出现错引的可能。也可能因为对指导性案例理解不正确,出现错引的现象。法条适用较细致,而指导性案例由于是在案例的基础上,归纳出来的裁判要点有一定的案件基础,涉及的面也较综合,可能出现错误理解导致错误引用。第二,成文法的产生较为严格,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考虑比较周详;而指导性案例的产生比成文法的产生略显仓促,缺乏全面、周延性。第三,指导性案例的新旧衔接问题也有待解决。
指导性案例存在的价值毋庸置疑,可在审判实践中却显得可有可无。申报积极性也不高。事后申报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官申报费时费力,而且法官本身也存在工作压力大,没有精力再去申报的问题。况且申报的好没有奖励,申报的不好自己的判决书还可能被放大,因此宁愿不申报。两高也有规定鼓励各级法检积极申报,但硬性规定下的指标终究不讨好。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之所以能成为指导性案例是因为它存在一定的创制性。该创制性的规定,是否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有待考究。因此,应当进行事前申报。例如,“腾格里沙漠案”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实际从事公益事项的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适格原告。应当先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如此该案例自然可以成为备选指导性案例之一了。最高人民法院也只需从申请批复的案例中选择即可。如若不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指导性案例创制的规定就可能成为司法漏洞,衍生司法腐败。
此外,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行情况,还需要进行全面的实证调查研究,法官、律师自觉运用指导性案例的比例是多少?实践中通过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有多少?针对个案,指导性案例的实际效果如何评估,各方指导性案例认识和认可程度,法官、律师和社会公众如何正确地运用指导性案例等问题,仍需要大数据分析下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分析判断,并据此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1.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量的积累和质的提升
自2015年新《环境法》实施以来,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使得公益诉讼首先在环境领域落地。最高法出台的唯一一起有关环境的指导性案例就是对原告资格的界定。这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来说是一个开始。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大量产生,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还欠缺数量基础。只有大量的实践案例,才能产生更多的对现有法律有冲击或尚未规定的法律问题。借鉴英美判例法,从一个个实践案例的判决决定中汲取经验,从每个案例中提炼法官智慧,进而推动国家法制。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需要案例的数量基础。
同时,还需提高环境公益案例的质量,这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又一重要基石。环境法庭的出现有利于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的审判质量。专门的法庭审理环境案件,专门的法官研究环境案件,对环境污染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是重要的保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案件,除了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新颖独特外,其判决有无可指导性是另一重要的因素。一个指导性案例必须满足涉及的法律问题尚未规定,并且该案作出的判决正确且具有可指导性。审判质量亦是能否成为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原因,高质量的案例才有推广的意义。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还需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的质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除了提高环境案件的审判质量外,同时还可以通过提高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标准。从各地选送的指导性案例中,严格筛选选送案例也是提高指导性案例质量的途径之一。
为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量的积累和质的提升,必须通过大数据分析。掌握实际数据分析结果,深入基层调研,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审核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必须审慎,控制数量和规模,保质保量。如果指导性案例在初级阶段出现低级错误,将会从根本上损害案例指导制度的公信力。
2.环境公益诉讼理论逐渐走向成熟
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还需要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环境司法审判中仍存在大量的争议和法律空白。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传统法理基础的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的逐步成熟,有助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同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也可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实践中时有产生现有法律尚未确定的情况,这也正是法律本身存在局限。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理论逐渐走向成熟,是建立环境公益案例指导制度的条件之一。由于现今欠缺专门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欠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①孙洪坤:《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之批判与重构》,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1期。但环境矛盾纠纷又日益突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环境这一供求矛盾。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也有助于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理论走向成熟。
3.环境法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环境法庭的设立,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强有力的助力。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选送案例的单位,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一环。环境法庭的出现正是因为环境污染案件增多,专业性强,足可见对案例制度的需求之强烈。发挥环境法庭的最大作用,实现环境法庭设立的价值——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法庭是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重要一环,要最大化的发挥环境法庭的作用,成为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推力,使得在处理环境司法问题时更加专业。同时也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提供案例来源。环境法庭的设立不仅能提高环境司法审判的质量,也会因为其专业化的审理过程,而碰撞出新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思想火花。目前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少,这也为建立环境法庭泼了一盆冷水。但仍旧应该坚持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因为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和环境问题较高的专业性,还是需要有专业背景知识人的去审理。另外,环境法庭的设立也是一种向社会公众表达环境治理决心的信号,是一种对污染环境人的一种震慑,表明了法院对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决心。长此以往,会有越来越多符合资格的环境公益组织参与环境诉讼,为环境法庭提供案例来源,为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提供强有力的助力。环境法庭能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提供多样化、体系化的案例来源。
1.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选用标准
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选用标准由两方面构成。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其次,必须符合指导性案例的标准。符合这两个标准的才能称之为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确定为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除了必须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外,还要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作出调整。
(1)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创制有一定意义
要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指导性,即认为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一般应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或者规则创制的内容。想要成为以后案件遵从或者参照的判决,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生成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的意义,换言之,它是否存在从“社会影响力”转化为“法治影响力”的可能性。①参见于同志:《案例指导研究:理论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40页。能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疑难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二是对新类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这都需要对法律适用有新的解决方法。如果指导性案例不能满足对法律创制具有一定的影响,则不能区别于典型案例、公报案例等。这也是指导性案例区别于典型案例、公报案例等的特点之一。
(2)具有释法和法律导向价值
既然指导性案例是优秀适用法律的典范,那么指导性案例必然具有释法和法律导向的功能。指导性案例需要对现有的环境法律和环境法律原则进行正确的解释,只有符合正确适用法律,又有解决环境立法规定不清的新方法的案件才能成为指导性案例。具体来说,一个判决之所以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导性案例,是因为它涉及到的环境问题是当前法律还未规定,或者规定尚不清晰。而该指导性案例又正确且合理的阐明了法律规定的潜台词。这样同样问题的案例一定不止一二。因此需要有指导性案例及时、准确地对同类案件进行指导。既符合立法原意,又能解当下司法实践的燃眉之急。反之,如果指导性案例没有相关的释法和法律导向的价值,则就失去了被参照的理由。指导性案例的设计不是摆在那里被人欣赏的花瓶,而是要能成为真正有利于审判实践的工具。
(3)能够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向前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功能之一就是为今后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发展提供实践经验。实践出真知,理论的发展来自实践经验。指导性案例是在审判中对解决环境司法问题有一定帮助的案例。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是灵活的,是应该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进化的。也会根据社会关注的不同而侧重不同。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是与时俱进的,是推动理论研究不断向前的重要助力。
2.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选送路径
为了避免在指导性案例选送过程中地方法院、检察院积极性不高,责任意识不强,而导致备选案例来源不足、质量不高的情况出现,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案例选送路径必须要广。对于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件的选送,环境法庭可以作为主要的指导性案例来源。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亦离不开环境法庭的案例选送。所谓术业专攻,环境法庭专门解决环境问题,熟悉环境案例,能发现有价值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由环境法庭选送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最为合适。①吕忠梅、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案件类型化的现状》,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6期。
除了各级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可以选送指导性案例外,环境公益组织也应该被授予选送的权利。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公益组织不乏从事环境司法研究的学者,他们对于推动环境立法也起了重要作用。而且这些公益组织更了解实践中什么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所以对环境公益组织开发案例选送资格是利大于弊的。
另外,最高法和最高检,选送的指导性案例应该有不同的侧重。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出台各自的指导性案例时,都主要针对各自的系统。检察院出台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是对各级检察机关工作方法的指导,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是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更多的是解释法律、明确法律。所以在选送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时要有侧重。经过对几近年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原告资格问题;(2)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分配;(3)修复费用的确定;(4)涉案污染与涉案行为之间的因果关心问题;(5)恢复原状的可行性问题等。可以通过这些主要的争议焦点,来针对性地选择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
除了事后的选送外,指导性案例还可以从事前的申报选出。因为指导性案例中往往都存在对法律适用创设性的理解,因此极有可能主审法官在案件定夺时会申报上级批复,申报上级的问题大多是适用法律存在疑惑,并且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那么这些疑惑也会对今后的案件产生影响。因此,两高提出的基层对案例申报不够积极的状况,可以建议各院针对这些事前有法律适用疑惑的案例进行申报,再根据规定指导性案例的法定审核程序进行审核。这样既能保障指导性案例的来源,也能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腐败。
1.适用原则
(1)穷尽规则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司法机关不能创制法律。在这样的司法体制下,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绝对不能逾越已有的立法规定。所以指导性案例在适用的时候须在穷尽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即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的地方,才能引用指导性案例所归纳的裁判要点来判决。“对法律裁决的支持,首先要依靠论及法律渊源的前提”,②[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2页。适用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与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不同。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体现。穷尽法律规则原则可以防止司法权对立法权造成侵犯,这是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存在根本。
(2)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原则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原则是确保指导性案例适用的重要保障,是指导性案例区别于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的重要特征。胡云腾大法官指出:“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①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而必须参照的内容是裁判要点里归纳的内容,一般案例都有若干个指导要点,但如果裁判要点只列一个,那么具有指导性的就只有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只承认该裁判要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制度必须严格把关裁判要点,避免指导性案例被滥用,导致司法制度出现漏洞。另一方面,必须参照原则也表明了,如果其后的判决违背了指导性案例归纳的裁判要点,可以被上级法院推翻。②周光权:《刑事案例指导制度:难题与前景》,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因为违背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就一定违背了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3)说理依据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导性案例只能作为裁判理由,而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这也是由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例在我国不是法律渊源,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只能作为裁判理由。如果作为裁判依据既不符合法理,也容易引起争议。不过指导性案例,都是公正适用法律的典范,用其指导审判工作生动活泼,用凝结了法官智慧和审判经验的指导性案例来支撑裁判说理,也能增强说服力。指导性案例中包含的创造性的裁判规则,不同于成文法法条的罗列,其中还蕴涵了法官的法律思维和职业素养,是鲜活能动的动态法典。具有同司法解释类似的裁判功能并富有灵活性,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体现审判经验和法律适用的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可以使事实与裁判之间存在的差异,通过转化变得清晰。
(4)新法优于旧案原则
这是指导性案例废止的原则。一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旧的指导性案例就应该自动废止,而参照新法。新法优于旧案原则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一环,是有始有终的制度循环的体现,是指导性案例制度更替的重要保障。
2.适用方法
首先,必须加强各级司法工作人员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针对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引用率为零的情况,必须加强司法审判人员对指导性案例的熟悉度。因为只有熟悉指导性案例,才能自如地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指导性案例。为了使指导性案例得到更好的关注,必须加强案例本身的质量和价值。只有案例本身具有内涵和研究价值,才能真正吸引司法审判人员乃至全社会去关注和学习。如果指导性案例本身质量不高,即便硬性规定了各级司法审判人员研读也是治标不治本。只有具有较高的内在研究价值,才能使人自发地去学习。因此指导性案例自身的质量和价值必须有所保证。判例法国家对判决书的要求很高,成文法国家则相对较低。法国的判决书只有几页纸,不免过于简单,不利于保障个案公平。还是应该借鉴判例法国家对每个案件的重视程度,以保障个案公平。欧盟的法律包涵了判例法和成文法,两者是可以有机结合的,互补长短,保障司法公正。如何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就要注重裁判的说理论证过程。在审判时要充分说明大小前提,然后进行法律论证,得出结论,充分说理展现其正当性。将法官裁判时的内心推断活动,通过外在的裁判说理表现出来。说理越充分,则裁判活动就越公开透明,也利于事后进行监督。充分展现其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情理推理,不仅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信服,而且可以向社会大众展现司法的公正性,使得大众能理解裁判背后的法律。
其次,司法判例的形成最根本还是需要借助广大法官的“自动接受、采纳”,需要顺应司法判例的生成规律。裁判说理对于认定案件要件事实、确定法律适用依据和对可能结论的合理解释都有重要作用。只有充分地进行说理论证才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和社会的监督,才能保障指导性案例的内涵价值,才能形成权威的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今后或将被广泛地应用于审判实践中,所以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加强“裁判说理”制度,这也是指导性案例可以被广泛适用的现实基础,也是指导性案例更趋向司法本质的保障。
最后,应该提高指导性案例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水平。①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除了文义解释,还应当综合运用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强化指导性案例的释法功能,提高指导性案例的法理研究价值。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方法上,不仅应注重经验的总结,还要注重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软环境”的建设。案例的价值在于法官智慧的凝结。因此,每个案例都是法官智慧的体现,尤其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更是凝结了法官无数的汗水和辛劳。在适用时,也对案例进行经验总结,鼓励更多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案例研究。长此以往指导性案例才会更加经得起推敲,成为流传的经典。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其法理上的审慎,以一种真正创新的方式来实现环境保护。学习借鉴进化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总结审判经验,形成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库,对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向前发展和环境立法都有积极影响。同时也有助于推动环境资源司法审判专门化工作。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审判专门化程度较低,极有必要出台体现环境审判专业化的优秀指导性案例,以弥补当前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状况。正如“泰州天价赔偿案”“腾格里沙漠案”都被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公众的强烈反映下,可以推动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工作。我国环境保护的脚步也在正被大大小小的、不可预见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