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然 王珊珊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辽宁 盘锦 116024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专利权在属性上具有垄断性质。如果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将损害公众利益,不利于社会发展。因此,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应运而生。
专利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照我国《专利法》向专利权人以外的第三方发放专利许可,许可该第三人可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而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包括生产、销售、进口有关专利产品等[1]。由此可见,专利强制许可对专利权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防止专利持有人滥用其专利垄断地位的工具,主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这一制度的制定限制了专利权人的权益。
利益平衡理论被认为是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基本原则与关键。利益平衡也可以称为利益均衡,它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2]。这种平衡在建立相对稳定的利益模式和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当今社会,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公共利益由社会凝聚力形成的,个人利益的实现必须在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下进行,否则将难以实现。同时,由于个人利益的多样性和目的性,个人利益的实现在某些情况下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利益平衡机制是权利冲突和利益冲突的监管者,因此,利益平衡在解决这两种利益冲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是专利强制许可的主要矛盾之一,而利益平衡机制是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键。但是,由于专利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专利强制许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损坏专利权人的利益,而利益平衡机制可以协助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现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不同国家制定的专利强制许可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存在差异的原因是不同国家制定专利强制许可的立场不同。例如,在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第三人申请专利强制许可较为困难,申请条件十分严格。这是因为发达国家进入工业化时间已久,大多数发达国家已处于后工业化时期,这些国家掌握了大量的技术。因此,在制定专利强制许可时,发达国家更加注重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而在发展中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对专利强制许可申请条件的规定较为宽松,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进入工业化时期较晚,工业化进程也较为缓慢,缺乏大量的技术支持。因此,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科技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利用专利强制许可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增加专利产品的供应和降低专利产品的价格,生产国内所需产品并制定更宽松的强制许可法规。
这表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理解专利强制许可的概念上存在严重分歧。笔者认为,发达国家在制定严格的专利强制许可规定的同时,可以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专利强制许可来模仿专利技术,如此一来,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垄断来获取利益,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也得到了提高,也有利于维护国际大环境,两个阶段的国家的经济也会由此得到提升。
二者间的利益冲突,其根本在于专利权的特性问题,专利发明者在获得专利权之后,专利权赋予给专利权人一定的垄断权,在期限届满之前,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其相应的价款才可使用该项专利[3]。但从目前专利申请的行情来看,有一部分专利的申请,其目的并不是使用,而是为了防止他人使用该项专利。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存在,对于这一现状的改善,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但从另一角度来看,也会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一些损害。
笔者认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针对专利权人申请专利防止他人使用的这种情况,而这种情况也是导致专利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原因所在。所以,为了维护二者间的利益平衡,专利权人应该积极的使用技术,主动发明创造,推广专利技术的应用。从强制许可制度的角度来说,申请条件不应太过宽松,专利强制许可的存在,是一把双刃剑,适用得当,则有利于专利制度更好的发展,若对其过于依赖,则会让国家的科技与经济水平停滞不前,不利于国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