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法定解除
——以一则买卖合同为例

2019-12-15 09:09赵亚婕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号牌买卖合同二手车

赵亚婕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384

一、案情概要

2017年6月,A委托B购买二手车一辆。6月12日,B与C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车辆,B于6月中下旬将车辆(含号牌)交付A使用。2017年11月16日,由于车辆涉嫌刑事案件被某公安局扣押,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故A要求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依法解除。本文是从能否依法解除,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二、法定解除的条件

(一)《二手车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首先,《二手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①合同无效的情形。且《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等均明确规定允许二手车买卖,且无任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车辆(含号牌)买卖。法无禁止即可为,故《二手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虽然C对涉案车辆不具备处分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二手车买卖合同》有效。

(二)依法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由于C对涉案车辆无处分权、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二手车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因车辆被扣押拖走而无法实现。

《二手车买卖合同》第三条“卖方承诺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同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本案中,涉案车辆于2017年11月16日,因涉嫌刑事案件被某公安局依法扣押。至此,A得知涉案车主并未授权C出让车辆;即C隐瞒事实、无权处分,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占有车辆、使用号牌

1.关于合同目的

A具备小客车增量指标的申请资格,尚处于摇号申请阶段,为解决交通便利,故委托B购买二手车(含号牌)。因此,本案中,A的交易目的是取得带号牌车辆的所有权,即购买车辆的所有权以及号牌的使用权;C的交易目的是获得价款。

由上可见,本案《二手车买卖合同》之目的,不能简单从抽象视角认定A的交易目的在于获得车辆的所有权,更应当从具象视角审视——关键旨在获得车辆号牌的使用权。

换言之,如果将交易目的仅视为单纯获取车辆的所有权,那么A虽占有了车辆,但由于无号牌(有摇号资格),尚不足以实现驾驶车辆的合同目的,故案涉合同的交易目的系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号牌的使用权。

2.关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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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②之规定,A于2017年6月下旬取得了车辆所有权,并同时享有了号牌的使用权。但是由于C隐瞒事实的违约行为,致使车辆于11月16日被依法扣押,使得A长达六个月无法占有、使用车辆及号牌。并且,该丧失占有使用的状态将一直持续,无法预知该刑事案件何时审结。

如果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触犯刑事法律,车辆为涉案财物,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款③之规定,涉案车辆(含号牌)将返还给原车主。此时,A的交易目的将无法实现。

3.关于解除合同

由上可见,由于C隐瞒事实、无权处分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A无法得到合同正常履行所带来的主要利益,并使得A遭受到严重损失。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④第四项之规定,有权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

(三)扣押的法律性质及可能的法律结果

首先,扣押为程序性、无终局性刑事侦查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规定,“扣押”系强制性刑事侦查措施。

目前,涉案车辆因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而被依法“扣押”,该车辆尚处于悬而未决的法律状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⑤、《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⑥的规定,涉案财物的处理包含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

其次,扣押的法律结果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四)A出于善意购买涉案车辆,C隐瞒事实、无权处分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依法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全部损失

首先,A出于信任,委托B购买二手车,由其代为办理全部事项,对车辆的相关信息并不知情。C故意隐瞒不具备处分权的相关事实,致使A购得存在权利瑕疵的车辆。该权利瑕疵,不仅使A自2017年11月16日至今,长达六个月无法驾驶车辆,更为此额外花费了大量成本(将在下文论述),遭受严重损失。

其次,涉案车辆的交易价格符合同时期同款车辆的市场价,A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合同价款,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再次,A为使用车辆及维护合法权益,额外花费大量成本。为安全合法驾驶车辆,A接收车辆以后,先后为维修车辆、办理保险、违章消分等,共计花费大量成本。

三、小结

最终,本案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依法解除。由此可见,在审查合同目的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审视抽象视角的合同标的,还应当进一步厘清具象视角的深层目的,进而向之深入探讨,从而方可达到客观结论。

[ 注 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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