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李
中共德惠市委党校,吉林 德惠 130300
新中国法治建设从1949年到2019年历经了70年发展时间,中间经历过高潮,也遇见过低谷,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法治的初心和使命从来没有变过。70年法治实践彰显着新中国法治实现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变革过程,概括而言就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其中涵盖着两个阶段的质量互变过程,一个是从“人治”到“法制”的质量互变过程,另一个是从“法制”到“法治”的质量互变过程。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政党任务由“打天下”变成了“治天下”,由寻找革命道路转变到寻找治理道路。新生政权选择哪种治理模式与治理方式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道思考题,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理论上的思考与实践中的探索[1],主要历经了“从无到有”和“从有到无”两个阶段变化。
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之后到1966年,新中国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转变。“打天下”与“治天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实现方式,改变治理手段和方式变得更加强烈,对法制的需要也变得更加紧迫。首先取消了外国国家在华特殊权力;其次废除了国民党旧法统。1950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第二个阶段是从1966年爆发之后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新中国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有到无”的变化。
从以上两个阶段变化可以看出要想实现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必须在人治与法治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个桥梁就是法制。因为法制既具有人治的某些特征,又具有法治的某些特征,但法制不同于人治,又不等于法治,所以法制才能作为桥梁。法制既想脱离人治的控制,但又没有达到法治的中心,只是触及了法治三层含义中最外层的有法可依。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政党任务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实现站起来转变到寻找富起来、强起来,重新思考哪种治理模式与治理方式更适合中国发展,主要历经了“由少到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数量到质量”四个阶段转变,实现了四次发展跨越。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到1993年宪法修正案之前,实现了从文革全面否定法治到逐步恢复法制的第一次跨越。总结文革十年的经验教训之一就是不能轻视法制、否定法治,因此使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成为法制重建过程中的历史课题,法制制度化建设是我们找到的最好解决途径。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3宪法修正案之后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之前,实现了从逐步恢复法制到全面恢复法制的第二次跨越。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指引下,法律数量与质量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实践推动着理论必须要创新。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4年宪法修正案之后到2012年党的十八之前,实现了从重视依法办事,加强法制到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三次跨越。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尊重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立法观念出现重大转变,与此同时,更加注重实施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最密切、最直接的法律。
第四个阶段是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之后到现在,实现了从确定法治为治国方略到全面依法治国的第四次跨越。一是将着力点更加突出与明确在“全面”二字,由依法治国上升到全面依法治国;二是将着力点更加突出与明确在“质量”二字,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转变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了由追求“数量”到追求“质量”的转变。
从以上四个阶段可以看出“法制”到“法治”是具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强调的是后一个字“制”,所以,其侧重点在于“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停留在法律法规“有和无”和“数量级”。而法治强调的是后一个字“治”,所以,其侧重点在于“治理”,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法规“好和坏”和“质量级”。四次跨越实现了法制到法治的跳跃,使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有和无”到“好和坏”的转变,实现了从“数量级”到“质量级”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