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北
吉林沐法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00
房地产项目转让在我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不仅不利于地产市场的发展,还要考虑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一些经由地产市场变化,后期准备不充分,亦或是开发资金不足,项目制定缺乏严谨性,而导致地产项目需要转让。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希望能够弥补损失,可能会撤销资金投入。而这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开发商撤资所带来的其空缺项目也并非毫无用处,这些空缺同样可以被其它开发商用来填补市场空缺,从而使得地产市场得以平衡。房地产项目一旦转让,由于市场的需要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因,也不会因其而使经济失衡,转让限制以及市场规律会根据其影响程度进行调配。但是除了市场经济的角度,从法律角度分析,国家仍需要对地产转让进行宏观调控,最大限度的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体性的协调稳定。法律必须要限制一部分的地产转让项目,以防止开发商牟取暴利,而导致地产行业比例以及投入严重失衡。
我国有很多法律条令都限制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相关地产转让项目,主要限制在于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其主要符合情况的有三点:首先,就是开发商在房地产转让项目中,提出的转让资金问题。首先,在地产项目双方进行转让的同时,必须全额交付并出让合同中的转让费,而且需要取得土地使用书。其次,接受转让一方必须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规划好的投资开发。若地产转让项目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则至少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四分之一,也就是整个投资工程的百分之二十五。最后,若转让项目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或者已经形成工业用地,则转让一方应当持有原房地产使用权。这三点作为地产转让中最常见的规定条文,主要概括来说就是:已经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明,并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开发。而地产主要项目的限制条件,也与我国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物权理论相关。若转让实际情况符合以上三点,则在现实转让中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按照《城市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从多重角度进行分析,土地使用权合同会在很大程度上与项目转让相矛盾。除此之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整体的性质也趋近偏向民事合同。其中也有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项目双方,包括房地产土地的转让方以及土地接受方,两方同时享有同样的权利。此类有关土地出让合同说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定性为,偏向民事合同,同时也带有一定行政合同的性质。站在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角度分析,房地产转让项目又可以作为开发商的个人财产,但是其转让项目又会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条款。
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才可以拥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利,我国土地使用权也是根据证书来判断哪一方拥有物权。因为不动产物权必须公示登记才能够合法使用,所以在房地产项目转让的限制条件中,规定的没有土地合法使用权证书,就不能够进行房地产转让,这项规定也是符合市场正常运行需求以及国家发展需要的。但是,此规定也有一定的不足,没有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证书的,根据《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没有处分权的人,若想行使其处分权,必须要得到原处分权行使的同意。也就是说,权利人与受权人签订相关处分权合同,受权人提出的处分权也是有效的。同时也体现了前面所提到的限制条件并不是完全绝对的,结合以上相关合同分析,倘若通过正规流程与开发商签订相关合同,也是可以将地产进行转让的。并且,条例规定开发项目需要先建成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可以完成相关转让,这就保证土地出售的正规性,是按照正常而正规的经营性建设售出或转让。但同时合同在指出挂售土地经营的时候,可以保证土地在转让前所拥有的价值。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三项对房地产项目转让条件的分析,再结合物权理论以及国家土地法,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多方位的全面分析。依据法律对房地产项目转让的限制条件,究其根本可以查探出我国房地产业存在的漏洞,而填补空缺的根本就是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