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责任制的发展与完善

2019-12-14 19:19赵新梦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司法权司法人员错案

赵新梦

(450000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 郑州)

一、司法责任制的内涵解析

司法理论是先行者,但司法实践活动又是变幻莫测的,谁也无法预料到下一个司法案件,会面临什么样的难题。理论问题则需要不断更新,与时俱进。近些年来,习总书记深入研究现实,一次又一次的优化司法理论,为正确认识和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奠定了坚厚的基础。

1.关于司法、司法权的概念界定

“司法”由于文化差异、社会制度等原因,内涵在国内外大不相同。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司法权仅限于法院职权,司法也只是单纯的针对审判。在我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判权。”即,将司法权界定为“判断权和裁判权”两种权力。

2.司法责任的概念界定

职权归属方面。一般来说审判权掌握在法院手里。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只要求由审理者裁判,这里的审理者,又包含哪些呢?法律又规定,这归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换句话说,可以是一人法官,独任制法官,也可以是由几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甚至还可以是审判委员会。这些都属于审判组织这个大范畴之内。

责任承方面。如同“一人做事一人当”的理念,既然审判权归属于审理者了,毋庸置疑的,最后裁判结果要有由裁判者负责。在我国实践中,审判者和裁判者可能是同一人,或者同一个审判组织,达到权责一致的效果。

错案追责方面。如果出现错案,需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对存在过错的法官进行批评指正,甚至还有惩罚。培养法官们认真负责的态度,勤勤恳恳工作,老老实实办案,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应遵循的司法规律

学习相关文件,熟知落实司法责任制,则应该牢牢遵循司法规律,按照规律办事,主要包括“司法权运行规律”和“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两种规律。

1.司法运行规律

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司法权运行规律”的体现是,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1)司法权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的。但,为了避出现免司法权专断的局面,立法机关和公民个人是可以对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活动加以监督的。立法机关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可以采用法律条文形式,同时也有对法官的弹劾权。公民个人也能监督司法人员是否以身作则,公平正义。但是,监督活动不能影响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对个案的正常审判。

(2)司法系统内部的互相独立。司法人员应该严格恪守章程,机关内部的事情,自己处理,而不是只依赖上级的指示。除正常情况外,高等法院还需要根据其权力监督上诉程序等法律程序。

(3)司法人员独立审判。各位司法人员在职业操守方面,保持正确的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绝不知法犯法、收取贿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对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判结果。

2.司法活动客观规律

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必须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并提出了“裁判终局性”。

权责统一,权力和责任并存。司法领域内,权责统一的号召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的司法权力必须是独立的,在法律范围内,司法管辖权可以自由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另外,需提高法官对案件的敏感度,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时候要慎重谨慎,在适用法律时要精确合理,认真履行终身责任制和误判案件处理责任。

权力制约,将司法权分给不同部门行使,彼此之间相互牵制。公检法三大机关和行使刑罚执行权的司法行政机关,通力合作,相互制约。司法人员严格遵守制衡原则,减少偏颇现象的发生。

公开公正,包括两方面:程序公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严格依法遵循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有效地行使,使得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在程序法的适用上实现了公正。实体公正,是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证据规则和现有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相应实体法被正确的适用,使得案件在最終的实体裁判上实现公正。

尊重程序。具体来说,就是按照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工作人员在合理地权限范围内完成自我职责的具体过程。司法人员需要对工作负责,有效地减少权力滥用,遏制过度的自由裁量。同时在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启动、使用权力时,公开透明地接受民众监督。

裁判终局。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则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做出的生效的裁判结果,也应该具有终局性。司法机关若对诉讼案件已做出最终结果,这件案件或者这项诉求就不能再次提起诉讼,严格落实民事案件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刑事案件中的“禁止双重追诉”原则。

三、健全司法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1.严格界定“错案”的概念

现实法律并没有对“错案”的具体范围进行限定。在适用法律时通常会采用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大前提,小前提,最后找出结论。此处的大前提就是法律规范或规定或条文;小前提就是案件事实;结论就是案件的审判结果。此过程中,可能存在两方面错误,事实认定错了,或者适用法律时发生错误。

鉴于我国刑法当中,判定行为人是否有罪有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几个方面判定,如何判定“错案”,也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主体,已经确定。主观方面,司法人员是否存在主观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客体,侵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司法体系的稳定性。客观方面,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违反案件事实的行为。判定错案,至少得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方面的过错,缺一不可。

2.捍卫法官的独立裁判

法院内部,应建立一系列的法官保障制度,保障司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法官办案的“后顾之忧”。同时,提高法官的待遇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杜绝法官因为钱财方面而违法办案,减少外界因素,保证司法人员的内心清廉,提高法官们的素质,减少“错案”的发生。另外,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推动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发展落实,保障权责相称,提高办案质量,减少特殊化,从法院内部创造出公平公正的办案氛围。

3.改革司法人员准入制度

司法职业需要法官们具备审理案件、作出裁判并对其负责任的资格和能力。改革司法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精英队伍。2018年改革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正是适应建立司法责任制而实施的具体表现。

4.分类管理司法人员,优化法官员额制

为了规范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使得司法人员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最优化,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积极进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按照一定的办案能力高低的标准,重新划分司法人员的,建立起来数量虽少但能力精干的法官队伍,倡导法官精英化。选拔出来职业道德水平高,专业水准高的法官们,真正地在第一线办案,建立起让人民信服的法官队伍。同时配备一些审判辅助人员,例如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使得法官的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审理中,其他环节由其他办案人员负责,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

四、结语

为了保证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检察官独立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公平公正,司法责任制应然而生,依法完成法律监督,切实约束司法人员的行为,保障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这项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帮助司法人员加强自律,从自我做起防止司法腐败,积极倡导和推崇,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深入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治,创造出良好的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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