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桃花
(550025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 贵阳)
中国行政法中包括多种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组织法》等,其中与民众息息相关的为前两种法律体系,所以对人权保障工作的体现最为明显。另外在具体的工作中,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提高这两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性,以更好发挥人权保障作用。
在中国行政法中,已经通过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管理,以提高行政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本文在研究中,主要研究的体系为《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旧有的制度中,由于一些管理条款的存在,导致实际的人权保障效果较为一般。而在当前的工作中,已经开始重视整个系统的管理制度科学性。例如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方面来说,目前在行政复议体系下,受案范围已经大幅提高,可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另外当前已经开始重视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调整工作,既能够扩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能够更好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度。
当前的行政法体系中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整个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可以采用的方法为,一些规章制度之间的衔接效果较差,尤其是对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制度衔接问题会导致对人权保障质量下降。
在当前的工作中,发现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之间的受案范围、受理程序和当事人资格方面存在不衔接问题,我国近些年正在逐步推进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工作,并且相关学者在不同的时间中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比如在2016年,我国对行政复议一些情况下的“终局权”进行研究和分析,确定行政复议的终局权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严重冲突,所以当前开始逐步去除这一指导制度。
我国的行政法为优化和完善频率最高的法律法规,目的为逐渐提高人权保障质量[1]。在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可以采取的方法为落实系统中的完善工作,所以在具体的研究和分析中,我国的法律学者目前的工作和研究重点为找到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优化方案,新的法律体系中,更加重视对人权方面的保护作用,从作用效果上来看,行政法的人权保护工作总体上处于逐渐上升阶段。
一些行政法之间需要重视制度之间的衔接效果,方可提高整个体系的人权保障工作开展质量,在本文的研究中,以《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确定这两个行政法律之间的衔接效果。
从这两个制度当前的受案范围上来看,行政复议已经可以完成对所有提交申请的研究和分析,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而当行政相对人对这种结果不服时,则可通过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当前的问题在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远高于《行政诉讼法》,并且行政复议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前的一些行政复议具有终局权,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不符。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权,今后的法律体系完善中,可采用的方法为,扩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并且取消行政复议过程的一些终局权,让行政相对人能够更好地根据这两个制度保障个人的相关权益和并采取合法的行动,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极高的科学性。
当前行政法的程序衔接问题在于,虽然已经制定了大体上的工作对接模式,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也需要采用特殊性说明形式,按照具备特殊性的要求完成对各类程序的落实,以更好提高最终审判结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但是这一方式是否具有应有的科学性,当前在法律学界依然具有严重的矛盾,一些学者认为,法律的最终呈现为能够让所有的案件都在同一体系下完成审判和审理,另一种看法为当前的法律体系运行形势已经具有较高的科学性。
本文基于对当前人权保障内容和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针对这些问题的完善方法为进一步消除特定情况的说明,从而让所有的案件都能够处于同一审理体系下,该项工作无法在短期内全面落实,需要在长期的实践和研究中落实对普适性法律法规制定方法的研究和分析,从而让整个法律体系都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
在使用依据方面,行政复议法的依据有多种形式,其基础为我国制定的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余的法律法规,另外也包括地方性的规章制度等,由于这些内容都能够成为最终结果的适用依据,所以行政复议过程既有较高的案件审理科学性,也能够考虑相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然而行政诉讼法当前存在的问题为,只注重对法律层面的研究和分析,对地方性法规的注重程度较低,所以其最终只考虑是否合法而对合理性的考虑深度严重不足。
为解决这一衔接度问题,本文提出的方法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对各地的区域性规章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发现规章和管理制度具备科学性,并且其可以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时,则可将这一制度归纳到已经制定完成的行政诉讼法体系中。这一工作形式虽然最终的使用体系中,依然更加注重案件审理中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相关条款来源于区域性的行政指令,所以优化后的《行政诉讼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兼顾案件的合理性,从而让最终的法律适用依据能够大范围扩展。
综上所述,中国行政法在当前的运行和优化过程中,人权保障方面表现为对各类法律法规的高频率优化和完善、对法律体系中存在问题的高效率解决等,并且始终将人权保障工作作为法律体系优化和完善的最基础目的。在今后的优化中,最基础的项目为提高各类法律体系之间的衔接性和科学性,以最大限度发挥行政法的人权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