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廉洁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随之引发的工程造价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存在工程造价鉴定乱象的情况,成为仲裁庭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进而影响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公信力。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背后有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做后盾,而仲裁委员会作为一个准司法裁判机构,赢得口碑、赢得信任、赢得发展,除了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最主要的还是靠打铁自身硬——靠确保案件质量、提高仲裁效率、提高办案秘书专业水平、优化仲裁员队伍、提高服务质量。鉴定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审理中起到了举重若轻的作用。建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名册,选择符合资质条件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敬业程度高的鉴定机构,并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效率和质量,提升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公信力。
快捷、高效是仲裁与生俱来的特性。《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普通程序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简易程序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而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依据前述仲裁委员会是靠自身努力赢得发展,所以提高仲裁效率,确保案件质量是仲裁委员会发展的关键。
在实践中,确定鉴定机构的方式,有的采取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家鉴定机构,有的采取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3家鉴定机构备选名单,然后双方当事人在备选名单中抽签确定,这些确定鉴定机构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均衡,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可能产生鉴定难度与鉴定机构的能力不相匹配的问题,有些很复杂、难度很大的鉴定事项交给了业务能力有所不及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存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的人员不足、经验有限、责任心不强等情况,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质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进程。所以,选择一个鉴定能力不能负担起案件复杂程度的鉴定机构或者选择了一个鉴定人员不足、经验有限、责任心不强的鉴定机构,必然会影响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仲裁庭、给办案秘书的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多困难。所以为了避免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专业资质及专业水平无法衡量,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建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名册,选择优秀的鉴定机构,对提高仲裁效率和确保案件质量有重要意义。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为查明工程造价的事实,仲裁庭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审查的活动。工程造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情就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鉴定机构接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后,在鉴定机构与仲裁委员会之间就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仲裁委员会是委托方,鉴定机构是受托方。
仲裁庭的职责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两个方面,一个是确定工程量,一个是确定工程价款。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即确定争议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所以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遇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接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就是为了帮助仲裁庭查清案件事实,为仲裁庭服务。
参照《鉴定司法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之规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服务于仲裁庭,但是又独立于仲裁庭。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是根据独立、封闭的原则,依据其专业知识对技术问题作出客观的判断。工程造价鉴定独立性是程序正义理念在仲裁活动中的表现,造价鉴定活动的独立性能够保证鉴定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是保障仲裁公正的最根本要求。工程造价鉴定的独立性也是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科学活动不应受到来自科学之外的影响。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启动,是指仲裁庭依据职权或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对案件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通过鉴定的方式解决。只有仲裁庭才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启动,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其他程序开展的前提条件。
仲裁庭决定对案件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通过鉴定的方式解决后,当事人可以在鉴定机构名册中共同选择一家鉴定机构,不能共同选择确定的,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
鉴定机构到熟悉案件材料,了解鉴定事项后,根据鉴定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应提出收取鉴定费的数额。由于目前无统一的收费标准,且各鉴定机构参照执行的如《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只是一个行业指导标准,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为了着实减轻案件当事人的经济压力,笔者认为鉴定机构,可以低于行业标准确定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