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中的社区矫正制度

2019-12-14 06:00:45卢啸宇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刑罚矫正刑法

卢啸宇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状

2003年我国各地方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制度,时至2012年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先前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3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其目的在于通过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社会化教育,使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生活。同时可以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起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如今,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然成为不可缺少的一种执行方式,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既充分体现了对矫正人员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符合我国现代刑法的谦抑性。

二、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司法工作起到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一)矫正人员的再社会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非监禁型处罚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在执行过程中具有更强的社会性。其特点是在很大程度上使矫正人员受到社会帮助和监督,在处罚的过程中避免脱离社会。相比于在监狱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更有助于矫正人员的再社会化。

另一方面,这种并未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使矫正人员可以继续维持家庭生活,对矫正人员的家庭稳定有着良性作用,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性。

(二)缓解监狱压力,避免“交叉感染”

作为刑罚最主要的执行机关监狱,普遍存在着人力物力有限,执行压力较大的状况。对被处以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事实施的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性刑罚可以有效的缓解监狱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监狱中服刑的犯人在关押监管过程中难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犯罪互通弊端。但由于受到人员、环境、经济等多方面限制,这种“交叉感染”很难做到完全避免。事实上,我国的立法者早已对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采取了一定的规范。《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将被判处拘役的“轻型罪犯”和监狱的犯人分开进行执行。同理,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被矫正人员与监狱中的犯罪人“交叉感染”,同时也更利于矫正工作人员根据其罪行的轻重和罪名的不同针对性的进行思想教育,起到更好的矫正效果。

三、社区矫正制度现存的不足之处

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补充了我国刑事执行方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影响。但尚存在些许瑕疵,以下是笔者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完善的几点浅见。

(一)“罚矫并重”方能实现我国刑法的根本任务

相比于惩罚犯罪,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更注重的是保护人权。换言之,社区矫正制度,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人进行一种人道主义的刑事处罚。有学者认为应该拓宽社区矫正的实施范围,比如将现行刑法改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以增加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受历史文化和我国道德观念的影响,部分群众对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疑惑心态。主要是“嫉恶如仇”的心理作用使人们更希望看到犯罪人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作为针对犯罪的社区矫正应当兼顾惩罚与矫正,惩罚是矫正的基础,如果一味地强调矫正而忽略刑法的惩罚性,矫正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1]我国社区矫正的刑罚惩治程度可稍有加深。执行机关可将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加入到矫正人员的考核中。一方面可以有效的提高社区矫正人员对于自身过错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减轻被害一方精神上的痛苦。

(二)进一步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八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上述两条法律规范均体现了我国立法者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的构成有着明确的要求,但对于人员的专业性尚未确定相应的标准。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存在心理问题,需要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引导甚至是治疗。“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的要求是较高的,唯有对于各种罪名有专业性的了解,才可判断服刑人员犯罪行为的性质,从而通过这些信息对其性格特征、危险性、所存在的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推断,更有利于开展个性和针对性的监督帮助工作。”[2]对于社区矫正法的工作人员当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专业资质应从立法上进一步设定标准。另一方面,矫正小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同样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必然会有需要更多的矫正工作人员加入其中。笔者认为对于矫正小组的组成人员可以优先选用相关专业人才,例如各高校法学、社会学专业人才,而且我国司法警官学院多设有社区矫正专业,其针对性明确、专业性强的特点定会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加强执行力度,完善相关立法

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后,我国各省相继出台了相应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但相关立法尚不完善,执行中对于被矫正人员的具体措施尚未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细致化统一。“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被矫正人面临着接受教育、社区劳动、不经同意不能离开居住地等限制,但在真正执行时,很多被矫正人表面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去接受教育或者社区劳动,但却未从内心深处接受矫正,有些被矫正人员会敷衍对待教育和劳动,矫正效果很差。”[3]对于上述现象,司法机关应加强矫正力度,将思想教育和社区劳动落到实处,做到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对越界的矫正人员可设置相应处罚方式。笔者认为个别省份的实施细则较为详尽,例如将矫正人员的考核进行量化,定期通过矫正人员的实际表现确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力度。将矫正人员的管理级别划分为严管级、普管级和宽管级三种不同程度的管理方式。这样的管理方式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同时有助于加强矫正人员参与社区服务活动的积极性。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作为一项刑罚执行阶段的开放式社会化行刑手段,强调矫正帮扶有余而侧重正义修复与社会风险控制不足,恢复性司法理念与被害人保护理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4]社区矫正制度这种对犯罪人的非监禁型执行方式对再犯罪的预防力度还需加强。目前我国部分矫正机关已给矫正人员穿戴定位脚环,对其行踪进行实时监管、控制。笔者认为这样的社会风险控制方式是可行的,一方面可以通过定位对矫正人员进行实时跟踪,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设备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客观的执行刑罚。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未掌全面握定位的核心技术以及设备的成本问题,此项措施的事实方案尚需详细定制。

四、结语

社区矫正制度在司法工作中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缓解监狱及其他监禁机关的压力,以及实现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作为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与其他执行方式相结合,对不同程度的犯罪人采用相对应的处罚、教育方法,其宽严相济的制度设置完善了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多元化和多层级化。预防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核心目的,社区矫正在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上起到了明显、直接的作用。同时,社区矫正制度通过将犯罪人交由社会执行对犯罪的一般预防方面也有着正面影响。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是进一步加强建设我国司法工作制度的必然途径,实现对矫正人员的再社会化也是我国刑法人道主义精神和谦抑性原则的重要体现。

猜你喜欢
刑罚矫正刑法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法律方法(2021年4期)2021-03-16 05:35:02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活力(2019年22期)2019-03-16 12:49:24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今日农业(2019年16期)2019-01-03 11:39:20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中国自行车(2018年2期)2018-05-09 07:03:05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福建人(2016年6期)2016-10-25 05:44:15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刑法论丛(2016年3期)2016-06-01 12:15:17
刑罚的证明标准
人间(2015年22期)2016-01-04 12:47:28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Coco薇(2015年7期)2015-08-13 22:47:12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