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 昆山 215300
“枫桥经验”产生于地方,经由毛泽东同志的精神进行传扬,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下具有时代特色。人民法庭如何从“枫桥经验”中学习并积极执行积极的正义,怎样把“枫桥经验”运用到人民法庭诉调工作中,是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
经历了五十多年的发展,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枫桥的内涵经验不断的升华,成为综合治理的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光明的旗帜,也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航标[1]。之后,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政治法制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2]。
在习近平同志的精神发展重要指示—坚持“枫桥经验”时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要性和发扬优良的工作作风,在适应时代,创新方法工作中,要善于利用思维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坚持做好“枫桥经验”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3]。
造福人民,不与人民竞争,保证人民利益最大化的实施和决策,是走群众路线的实质。党员干部走访基层单位和群众,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于群众利益相结合,由“抬头”改为“低头”,由“事后调解”改为“事前预防”,在新的历史时期,丰富枫桥经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要实现组织调解网络“垂直向上、水平向边”、“第一道防线”的稳定,作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力量,这也为“安全中国”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司法,“枫桥经验”在实践中密切依靠群众,在地方解决冲突,实现“出村无小事,出镇无大事,上交不矛盾”。但由于司法功能有限,人民法院只能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有限责任公司,而难以成为无限责任公司。明确性质让诉调对接“全覆盖”。从我国司法制度的设计来看,法律规定了调解、仲裁和司法等多种形式解决纠纷,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有必要按照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解不成,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立案。
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走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也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4]。实践证明,调解的优势和价值再次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是有效的审判,调解是司法能力水平高的体现,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5]。
人民法院作为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法院的基本组成单位。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主要工作原则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农村社会受生产、风俗习惯和对风俗习惯认识的影响,还有法律的理解。由于缺乏能力和对行动计划的认识薄弱,很多证据和信息很难通过常规手段获得并提交给法院。体现在立案、审判、执行、诉讼和非诉讼的道路上,以解决基层矛盾,诉讼爆炸”的现状和相对缺乏司法资源的矛盾,使中国的司法系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这也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问题[6]。
诉调对接体现了人民法庭对“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诉调对接”是在借鉴“枫桥经”的基础上创新的化解纠纷方式,强调联合诉讼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解与判决相结合”,注重诉前预防矛盾纠纷,做好诉讼后监督管理工作,“诉讼调解对接”的实质是法院诉讼与在法庭外的非诉讼调解制度,包括诉讼和调解与法院调解外的组合[5]。
诉讼调解对接的主体是法院、人民调解员和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在诉讼前、诉讼中、起诉环节后,要注意把握联系调解“诉讼调整对接”的时机。应发挥法庭在“诉调对接”中的主动性和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基层的优势,要注重借助基层各类调解资源,对一些矛盾易激化的损害、赔偿纠纷积极开展联合调解,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对一些矛盾、涉及违约赔偿、涉及拆迁、土地纠纷和涉及易激化的矛盾,积极开展涉农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邀请,联合调解,促进解决纠纷多元化[7]。
案件审讯后到执行阶段,视个案需要及当事人意愿,通过相应调解组织进行判后调解,督促案件履行。
克服开庭、被动受理案件的“狭隘认识”,积极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与指导,通过代表人民调解组织培训、邀请人民旁听庭审、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调解协议评议、培训人民调解员、协助个案调解等多种途径,提高人民调解水平和效率。设立工作室、专业市场服务站、巡回审判站,搭建“投诉查询对接”服务平台,开展法律进农村,社区,市场,学校和其他法律宣传活动。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课程、法律咨询等方式扩大“诉侦”影响力,结合司法职能和受理案件的法院,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参与乡镇社会管理,营造“投诉联合调查”的良好氛围。
与包括司法局在内的各个机构联合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从专业的角度诉前调解工作;与辖区乡镇共同成立联合调解小组,成立各类专业调解委员会,整合诉讼线路和调解部门,开展快速高效的专业调解、事故调节等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或加强与专业调解委员会的沟通和联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医患关系纠纷调解、企业劳动合同争议领域快速调解。
既不是行政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也不是司法中间的审判方式,而是通过信息交流和不断协商,来参与解决群众的矛盾,以达成共识,最终解决矛盾是“枫桥经验”化解社会纠纷的工作机制。“枫桥经验”是合理运用基层社会规则解决纠纷的示范性纠纷协议,是实现依法治国和民族自治的统一执政途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的自然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网络管理、信息化服务、数字智能社区等平台的建设和完善,在基层社会的管理过程和管理体制中,网络在社会矛盾调解中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构建了投诉调查衔接平台,实施“三级”调解法,试行诉讼便利中心,推广QQ、视频辅导结合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与村调解联络站的调解。为了准确地评估和把握社会纠纷和冲突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司法部门应该对相关案件进行跟踪走访,帮助政府部门确认社会纠纷的发展,打官司如果打不赢,使当事人立案冷静,理性思考矛盾的解决方式。
现在由于兼职调解员较多,所以队伍不稳定。为了促进人民调解专业化和专业化,进一步挖掘交通、医疗、妇联、劳动等部门资源,吸引忠诚公益的社会调解员,建立人才储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