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研究

2019-12-14 06:00谢艳梅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量刑嫌疑人

谢艳梅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平潭 350400

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但是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具体化,同时也是一种真正实现公正和效率统一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念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高度一致,同时也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宽大处理制度。不过,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刚推行不久,所以一些相关的配套标准或政策并不够完善,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问题,导致一些冲突出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可行性

(一)与宽严相济理念的一致

随着目前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刑事政策的理念逐渐向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而转变,这种理念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是一种更具现代化特点的政策理念。我国的刑事立法已经表现出了较为显著的宽缓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则是未宽严相济政策理念充分落实的重要基础条件。相关司法机关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也逐渐呈现宽缓化的刑事政策,而这也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展现出的司法宽容理念相契合。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通常在自身约束能力、控制能力、判断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并且其主观方面,犯罪常常并不是其初衷,但是由于其身心发展并不健全,常常在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受过压迫或伤害,而导致心理存在一定障碍或问题,再加上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备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各个国家的刑事立法都针对未成年人实行了从宽政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中便表明了特殊保护的主要要求,需要针对未成年人所犯刑事案件的罪名以及犯罪类型以及处决力度等,都要展现出对其的特殊宽待。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进一步保证未成年人人权的主要渠道,同时也可以达到降低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关系的目标,同时也能够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提供机会。

(二)与刑法价值取向相契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缓解行政司法所产生的效率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制度方面的尝试,充分展现我国司法实践协调正义和效率关系的思路。未成年人在被收押之后极易产生暴躁、紧张、颓废等情绪,并且常常对审讯等环节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也不能主动接受之后的司法教育,同时也不利于尽早完成改造回归生活。所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宽待,最大程度上降低未成年人的诉讼负担。《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中也表明,需要在确保教育和保护以及救助成效的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刑事案件时,需要高效处理,不能进行拖延。这便能看出效率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作用。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但能够化简刑事诉讼流程,同时还可以大大提高处理效率,也是满足刑事司法价值追求的重要条件。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止是单纯的提高办案效率,而是通过这种制度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争议和异议,诉讼主体之间能够进行沟通,未成年人的主动认罪认罚,并承担一定责任,进行一定的赔偿,能够高效的削弱双方的矛盾,不仅仅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改过的机会尽早回归社会,同时也尽可能的避免矛盾激化。

(三)与发展方向的高度相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完善刑事诉讼体系,和未检专业化发展目标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相一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建立刑事案件裁决流程和简易流程以及普通流程有序结合的层次化体系,实现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直接进行简易流程,而抗拒不认的案件则依法进行普通流程或细化处理,而这也是逐渐改进刑事诉讼流程的一种有效途径,在未成年人检查工作中应用,能够明显推动未检专业化的发展和完善。除此之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细致化的制度来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佳配置,以此来进一步展现刑法的警示作用以及教育作用,针对检查工作社会监管职能的延展以及未成年人检察体系的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途径

(一)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试点办法》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下具有哪些诉讼地位,以及具有什么诉讼权利并没有进行具体规定,而是不是所有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都需要接受被害人的意见以及同意来践行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检查机关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需要格外慎重,最大程度上规避由于协商司法而导致被害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以及要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为被害人提供一定诉讼地位,并适当采纳被害人的意见,以疏导为主要方式,解决双方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为了能够进一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把被害人的谅解以及被弥补的损失来当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程度落实,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最大程度上激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以及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性,也更加利于缓解双方的矛盾。除此之外,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主动认罪认罚后能够从宽的程度与被害人为成年人的从宽程度要更小。

(二)从宽程度及量刑标准

虽然《试点办法》已经确立了法院需要适当采纳监察机关所指明的罪名类型以及量刑意见,不过如今公诉部门以及未检部门所依照的量刑制度通常都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或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所推行的犯罪量刑意见作为主要依据,或是按照所确定的细则中包含的罪名来进行参考。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及的罪名基本上能够覆盖涉及细则中的所有,这便可能会使得多数罪名无法实施细致化的量刑标准,所以监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需要获取法院的认同则相对难度较大。基于此,必须要设计公检法三机关一致化的量刑体系,也就是针对各种犯罪案件情节所带有的量刑意义,并利用相关文件进行确定,针对其中可能会存在的情节进行详细规定。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程度进行确定时,需要将年龄作为责任能力来确定从宽程度。还需要适当参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有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等,以此来划分从宽标准。

(三)充分把控证明标准

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怎样才能把控,目前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适当调低证明标准,只要是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便可,不然认罪认罚的协调工作局限性较大,并不能充分提高诉讼效率;而另一种观点则是,调低证明标准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需要贯穿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包括认罪认罚案件。若是过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那么不仅违反法律,同时还会让犯罪嫌疑人对于律法的惩处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错误的认知。第一,需要针对侦查环节认罪认罚获取的证据进行全面性审查,尤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和自愿性,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匮乏的特征而威胁或引诱其认罪,同时还需要规避侦察机关滥用职权的现象。第二,坚持证明标准避免替罪和顶罪现象。监察机关需要从流程初始就重点关注替罪和顶罪现象,不能因为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而忽略对事实以及证据的严格审查以及判断。第三,需要始终秉承证据裁判原则,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若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但并不具备其他相关证据或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因此而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管是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征或是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流程,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相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需要更加谨慎,并且进行全面性考虑。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其自愿性以及合法性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所产生的负面效果,以此使未成年人更加有效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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