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雨薇 黄邱榆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区块链是一套依照时间次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连接的方法组合而成,并借助密码学建立起分布式节点之间的信赖关系,达成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系统,以此构建防篡改的分布式账本。特点是开放性、去中心化、匿名性和鲁棒性强;核心优势在于储存安全、数据真实。而调查取证指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搜集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究竟。随着法治社会建立,法院调查取证制度逐渐暴露出效率低、资源浪费、数据冗杂等问题。而由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数字资产存储分析方法可能给信息管理和数据安全领域带来激动人心的变革,也将为司法机关和相关法律行业催生更完善周密的证据收集系统,大幅度提高取证速度和取证结果科学性。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很可能将完善司法取证制度和手段推向一个新的巅峰,让传统的取证方式成为过去。
区块链适用于任何网络环境,信息连接透明,无需第三方平台,其应用将加速公安司法部门的证据搜集,充分提升司法机关工作效率。
近年来,传统取证技术存在缺乏可扩展性、证据集约共享不足、司法联动机制运行不善等缺点,严重阻碍取证机制的发展。而区块链技术则很好地充当“证据保护伞”,通过应用区块链技术,可在保障证据系统免遭攻击破坏方面形成强大的防御功能。证据采集系统如遭攻击破坏,案件调查将陷入困境,办案能力、社会公信力将受到严重质疑,而区块链技术能很好地扮演“系统加密者”角色,确保信息准确安全性,防止恶意篡改,从技术层面上消灭失职渎职、滥用权力造成重要数据丢失、修改等,极大地维护整个证据系统的运行生态。同时,取证重视统一性,需要在犯罪信息、人口信息等各类系统中建立联动机制,司法取证系统的统一接口、分级响应等运行机制可以消除各单位之间的差距,最大限度发挥区块链技术的有效度,当发生严重、突发类案件时,指挥中心能快速获取全部信息,经过区块链技术的传输和共享,有效提升法务响应速度。
事实上,传统的取证方式存在许多缺陷。第一,证据搜集工作的特点是种类多、数据杂。由于集成统一网络需要面临各种技术问题和系统尾大不掉而造成的泄密风险,考虑到信息安全、公民隐私保护、证据来源保密等要求,当下的取证制度构建尚不能完全满足证据信息的全面连接。证据共享程度低,业务系统之间普遍存在信息交叉收集、重复录入等情况,严重浪费本已有限的法律资源。第二,准确性难以保证。现行公安和司法机关使用的数据库较为基础,建设难度较大,主要体现在对信息准确性的要求较高。此类系统包含人口身份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禁毒信息系统、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等,一个错误的基础数据就可能使得整个搜集活动导向错误。在现实中,存在着许多身份信息重叠、错误或被窃取、洗白粉饰等问题,以及人为恶意篡改或疏忽造成的各种证据信息错误。第三,运行成本居高不下。传统取证制度需要各项警力人力和资金,如果成本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那么,不可持续的阴影和压力将始终伴随着证据搜集活动的开展。
首先,区块链技术的可靠性难确定。在全国首例涉区块链存证诉讼案件中,就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资格问题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启动专项检察,认为区块链体系具备中立性,且通过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辨别检测,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格,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7号民事判决提出,在被告未持有相反证据时,借助时间戳验证的电子数据文件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初步证据。因此区块链存证的可靠性建立在存证平台的权威性、中立性之上,且必须考察数据没有被极端性攻击。其次,区块链存证的诉讼地位存在争议。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主体。若将区块链存证机构定性为证人,那么也就意味着,区块链存证机构必要时应当出庭接受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询问。但实质上区块链存证机构只是区块链取证系统各个节点运行的维护者,并未参与证据具体内容。此外,区块链存证机构负责诸多节点的维护,涉及所有当事人的证据存储,欲其成为所有人的证人不具备现实可能性。最后,区块链取证的运营成本高。区块链技术本质是一项工具,其他类似工具如数码相机同样能记录证据,但其可靠度与广泛应用并分享性远低于区块链。但是区块链云取证技术的开辟与维护成本不低,若将其交给市场,颇有可能与应用区块链降低取证成本的初志相背而驰。
基于传统取证方式共享程度低、取证信息准确性难以保证等弊端,我们将发挥区块链技术信息真实不可篡改、开放共享的特性,建立区块链技术下的司法取证制度。
云取证系统是由n个节点组成的P2P网络,每一个节点各自保护相同的证据链,即区块链中的证据信息。在此构造中,经由时间戳技术、Merkle Tree算法和区块收尾相连的链式数据结构,构成去中心化、公开透明、防篡改、可追溯验证的云取证系统。区块链近似一种点对点的存储各用户的保全信息的分布式数据库,在这样一套严密的系统运作下,严格的用户管理制度以公开实名、严格审核,保证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区块共识机制快速、真实可靠,避免了传统取证方式存在的信息虚假与信息认定低效的状况;而节点的共享,无疑能一改传统取证方式封闭的面貌,给取证调用打开更多不设锁的大门,降低运行成本。
公证机构需要按《电子证据平台规范》规定,实时将证据数据传输至电子证据平台,做好对接工作。在这一体系下,将避免由社会机构进行区块链存证业务所带来的弊端,具备以下优势:(1)国家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合力保障证据效力;(2)公证处在技术保障资金上可获得国家财政支持;(3)证据链条上主体公正、简单,降低维权诉讼成本,避免市场化价格变动的影响。
尽管区块链记录具有不可篡改的性质,但它们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仍受一些证据规则制约。在美国,区块链证据在司法审查上通常受到若干法庭工具的检验保护,这些工具包括:(1)要求每个证人宣誓;(2)陪审团观察评估信任度;(3)被对方质证时进行补充证明。美国的大多数司法管辖区承认区块链证据时需要专家证词,部分州已通过立法,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区块链记录的可接受性。例如,佛蒙特州通过立法方式,为区块链证据假设了可接受性的设定。为了探索区块链取证制度的可靠性,建立起专家审查制度和区块链证据适应条款和程序,更好推动区块链取证制度的发展。
区块链技术是新时代的宠儿,更是引起时代更迭的强大“武器”。传统的司法取证协同松散、可靠度低、效率低下等弊端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瞬息万变、信息量浩大难以甄别的取证现状,更难应付互联网纠纷中信息混杂的状况。毫无疑问,区块链能以其高效共享、分布式存储、加密算法不可篡改等特征为司法取证带来高效率、可靠度以及保密性,其在司法取证的领土上将大有可为。但新事物的萌芽必然少不了一些磕磕碰碰,如何扬长避短做到技术革新与司法原则兼顾,值得我们思考。在此,务必坚持技术服务于司法的原则,勇于创新,让司法取证更好地服务司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