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和警务化助力破解法院执行难*

2019-12-14 06:00:45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

赵 勇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就备受关注,同时也成为司法界探究的主要难题之一。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围绕如何破解执行难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其中信息化和警务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破解法院执行难的有力武器和重要选择。

一、信息化已成为破解法院执行难的有力武器

法院执行信息化是指人民法院依托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和其它相关联的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对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保存、分类、共享等,以此来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准确度,增加透明度,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流程。

(一)管理信息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于2014年4月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该意见中明确提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要构建统一、规范的执行指挥体系。在执行管理信息化构建过程中,以执行案件管理为主线,将现代先进网络信息技术运用其中,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对案件的事务办理、执行落实、绩效考核等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以实现执行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开通,这是人民法院的一件大事,是执行工作的新起点。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实现四级法院执行系统纵向贯通管理,对于提高管理效能,及时实现当事人胜诉权,保障其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查控信息化

执行案件涉及内容很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冻结、控制、划拨,如果难以有效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中明确提出,要实现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与国土管理、工商管理、银行、车辆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执行联动部门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网,实现财产信息共享,一旦遇到强制执行案件,法院可以通过执行查询系统快速的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确定了执行查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方针以及具体举措。与银行实现了“总队总”的查控合作模式,可集中查询被执行人账户资金信息;与工商局、证监会等部门制定了相对规范、完善的文件;实现了与公安部门的信息相互链接等。全国几乎所有的法院都能使用该查控系统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网络查询布控。

根据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完成了对6000余万件案件的查询冻结,有4100余亿元资金被该系统冻结,此外,查询5100余万辆车、1400余亿股的证券,900余万条不动产信息、250余亿元的网络银行存款等,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数据现在每天都在不断更新中。

(三)处分信息化

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在应对权利寻租、信息闭塞等问题上,各级法院探索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执行标的进行司法拍卖。2012年,浙江高院借助网络平台,通过淘宝网对标的物进行拍卖,成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中旬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到次年元旦开始在全国法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推动了网络司法拍卖的顺利实施。

网络司法拍卖在2017年元旦正式在全国推行,根据数据显示,到2019年初,全国有3301个法院实行了网络拍卖,占全国法院的93%。网络拍卖系统在2017年初正式运行,到2019年初拍卖次数共计94万余次,涉及标的物56余万件,其中有27余万件交易成功,涉及金额6000亿余元,成交率高达70%,溢价率为64%,为当事人节约佣金180余亿元。

(四)惩戒信息化

执行惩戒信息化,主要是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统一进行社会公告,以达到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目的。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指出,自2013年下半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实施起到2019年中旬,在长达近6年的过程中,我国法院共发布1440余万人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有2680万人次无法乘坐飞机,有590万人次无法乘坐动车,此外,在惩戒信息化的影响下,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超过430万。

二、警务化将成为破解法院执行难的重要选择

法院执行警务化主要是指对执行实施权进行警务化,具体而言,就是将执行裁决权、实施权进行分离,执行实施权由原来的法官向司法警察转移。司法警察是我国警察的一个警种,具有武装性和震慑力,可以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有力缓解执行难问题。

(一)现实需要。在目前阶段,法院执行员多以法官担任,这不仅造成法官工作的多元化,也造成稀缺审判资源的浪费。法官在老百姓心目中就是一碗水端平、公正的审理案件,应该是“包青天”似的角色形象,而执行具有强制特点,应该是“展昭”、“王朝马汉”似的工作范畴,执行与法官的“文官”形象相去甚远,若遇到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情形,没有受到专门警务训练的法官很难应付。

(二)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法定的警种之一,当然可以遵循《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比如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装备,进行拘传、拘留、参与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等工作。在我国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也提到,执行案件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这些均为司法警察开展执行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路径设想。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对执行警务化都进行了各种各样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也各自形成了很多的方法和经验,但大多都是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而从宏观构架上,我国法院还没有进行有效的改革和尝试。在此,笔者从学者的角度认为,可以采用构建“四级”执行警务局的模式进行机构改革,强化机构保障,真正实现执行警务化。具体设想是这样的: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警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省一级设立执行警务局,承办在本省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地市级设立的警务执行局负责办理其辖区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细分,成立区县级执行警务分局,负责办理区县范围内的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省级及以下执行警务局从人事上和财政上隶属于上一级执行警务局,工作上受上一级执行警务局统一协调领导,不受本级法院的管理和制约。

执行局主要包括执行裁决部门和执行实施部门,其中执行法官是执行裁决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负责案件的具体裁决工作;执行实施部门主要以执行员为主要工作人员,负责对裁决的具体执行和实施。司法警察是执行员的主要来源,属于法院的武装力量,武器装备先进,机动灵活、反应快速,能通过统一调警,迅速集结、集中力量,执行到位。

总之,新的历史时期,要充分发挥改革创新精神,结合当下科技发展和社会现实,创新思路方法,不断加以完善,以期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困扰中国司法多年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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