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分配正义之争”的分析批判

2019-12-14 01:51:33
哲学评论 2019年2期
关键词:平等主义罗尔斯资格

张 茜

20 世纪70年代起,西方哲学开启了“实践理性转向”的新纪元。自此,政治哲学开始居于舞台的中心,成为当代世界哲学的显学。以罗尔斯1971年发表《正义论》为标志,分配正义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一跃成为哲学界热议的焦点。在上述大背景下,国内学界的政治哲学研究也在热度的基础上,不断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分配正义问题的理论研究,并尝试在此基础上建构适应中国当前社会现实的分配正义原则。一方面,近年来,国内的众多学术期刊(特别是《哲学研究》),发表了一系列以分配正义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并由此引发了学界关于这一论题的诸多争论;另一方面,近四年的全国政治哲学论坛也都将分配正义作为会议的主要论题,并对其相关问题展开了广泛而又深入的激烈探讨。这些迹象表明,分配正义已经成为国内学界共同关注的核心论题。

对于分配正义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分配正义原则,因为它决定了根据什么来规范资源、机会和财富的分配。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国内,关于分配正义问题的争议都集中地体现为对可供选择的分配正义原则的争论。总的来说,分配正义的原则大体上可以分为平等、应得、资格和需要四种。其中,平等是最流行和最重要的分配正义原则,平等主义在分配正义诸理论中占据核心地位。

一、分配正义与平等

虽然平等主义者都支持平等,但当问题聚焦“什么的平等”这一关键问题时,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激烈的内部纷争,并因为平等的“通货”而内部分化为福利平等、资源平等以及能力平等三种基本的平等主义理论。与此同时,在如何实现平等的问题上,平等主义者也分别持有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两种不同的主张。

其中,平等的通货关系到“分配什么”的问题。姚大志认为,就分配的是什么而言,福利平等主张是“福利”,基本善的平等主张是“基本善”。首先,福利是主观的,它意指偏好的满足(即资源和利益对人们实际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基本善则是客观的,它意指资源和利益本身。其次,牵涉到人际比较的问题,福利平等将福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人们之间是否平等,而基本善的平等则包含了多元性的评价指标,囊括了包含平等在内的多种重要价值。[1]姚大志:《平等主义的图谱》,《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3)。但是,无论是福利平等还是基本善的平等,它们都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因为并未对偏好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区分,福利平等面临着如下理论困难:第一,对令人反感的偏好进行补偿是违反道德直觉的;第二,对昂贵偏好进行补偿将会导致责任困境;第三,对便宜的偏好进行主观评判是有失公平的。另一方面,基本善的平等也面临着一系列理论难题:第一,罗尔斯认为,相较于福利平等所需要的基数比较,基本善的平等只需要运用序数比较来区分出最不利者,这使得他在人际比较的问题上更具优势。然而,一旦考虑到多重指标的权重,基本善的平等终将被简化为收入的平等;第二,罗尔斯所界定的基本善的内容及其排序会招致中立性的质疑,因为用基本善来对个人拥有的特殊善观念进行评判或有失公平;第三,也是重中之重,罗尔斯要求补偿最不利者,但他却并不追究这些人是否就其现有处境负有个人责任。

如前所述,平等理论的福利主义路径和资源主义路径都陷入了困境。因此,一些平等主义者转而尝试第三条道路,试图在主观与客观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就是以森为代表的能力分析路径。高景柱认为,森提出了超越福利主义与资源主义的“中间路线”,他的能力平等关心的是人们能够从资源中获得的可行能力,以及由此成就的实现各种不同生活方式的实质自由。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都忽视了普遍存在的人际相异性,但恰恰是这一点对于评价不平等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即便拥有相同的收入,人们在使用既有资源做事的能力上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森将人际相异性作为建构其能力平等理论的起点,并提出了“功能”和“可行能力”这两个核心概念。简言之,功能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人的活动和生存状态的集合,而可行能力则是一种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1]高景柱:《超越平等的资源主义与福利主义分析路径——基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的分析》,《人文杂志》, 2013, (1) 。然而,尽管能力平等看似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但这种平等理论仍面临着一系列困难:第一,森并未对“能力”这一核心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无论是他前期所说的“基本能力”还是后期关涉人的自由的所有能力都是模糊不清的;第二,将能力作为平等的通货也是不可行的,因为人的能力多种多样,无论是对某种能力进行衡量还是对不同能力的权重进行确定都会遭遇明显的困难;第三,即便能够通过繁杂的人际比较鉴别出能力不足者,这种能力上的缺失也往往难以补偿。退一步讲,即便可以补偿,它的代价也通常是高昂的,更不用说这可能会忽视人们在能力差异上应负有的个人责任。

以上表明,无论平等的通货是福利、基本善还是能力,在“分配什么”的问题上,平等主义的三种主要路线都分别存在着各自的理论困难。然而,较之“什么的平等”,更为复杂的是如何实现平等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如何分配”。结果平等虽然是平等主义者追求的理想,但它却并未对“责任”问题给予恰当的考虑。因此,一种更为合理的平等主义就要求我们作出如下区分:一方面,如果不平等源于人们自愿的选择,那么他们就应当对此负责,这种不平等将不在平等理论的调节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如果不平等源于人们无法控制的环境因素,那么这就是不公正的,这种不平等理应得到平等理论的矫正。

运气平等主义正是这样一种理论,它将“责任”纳入到平等主义的理论框架中,反对由原生运气所产生的不平等,同时尊重人们的个人选择。近30年来,运气平等主义几乎支配了当代的平等理论研究。葛四友认为,德沃金基于责任对原生的运气和选择的运气进行了区分,并认为正义的分配应当“敏于抱负”“钝于禀赋”,国家有义务纠正原生运气的不利影响,而选择的运气则属于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1]葛四友:《运气均等主义与个人责任》,《哲学研究》,2006, (10) 。但是,德沃金真的能够抵消原生运气对人们的不利影响吗?事实上,他并未真正区分开原生的运气和选择的运气,它们互嵌于彼此之中。如此一来,也就无法明确地判定人们在何种意义上应当对何种运气负有个人责任。因此,这种思路既面临无法克服的困境,也缺乏合理的道德辩护。

“责任批评”对结果平等的反驳促成了运气平等主义,而“拉平反驳”对结果平等的挑战最终导向了一种更为温和的平等主义——优先论。在国内学界,平等还是优先的问题激起了大量的争论。姚大志认为,拉平反驳的力量在于,平等可能违反“帕雷托改善”这一效率约束。为了克服拉平反驳,他提出优先论是一种消极的平等主义的主张,认为“社会安排应该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其成员的福利”,进而得出“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的结论。[2]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哲学研究》,2011, (3) 。然而,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段忠桥认为,优先论只是优先关注弱势群体的分配策略,它并不是一种平等观念,正义的分配只能是平等主义的,因而并不存在优先论和平等主义哪一个更合理的问题。[1]段忠桥:《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 (1) 。李石也认为,平等主义与优先论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分歧。正如帕菲特所指出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会遭遇拉平反驳困境。但是,通过将差别原则界定为道义论的,平等主义就能够避免拉平反驳,从而优先论并未被证明比平等主义更为合理。[2]李石:《差别原则与优先主义——在罗尔斯与帕菲特之间》,《道德与文明》,2017,(2) 。杨伟清则进一步明晰了优先论与平等主义的如下差异:首先,从结构上说,优先论关心的是弱势群体的绝对困境,而平等主义则更为关注关系平等;其次,从实践上讲,优先论只要求帮助弱势群体达到一个特定的程度,而平等主义则要求实现他们与他人之间的平等。

至此,我们已经粗略地再现了平等主义的内部争论。鉴于结果平等面临的以上困难,绝大多数的平等主义者转而接受机会平等的观念。质言之,这种平等观念要求判定人们是否对其现实处境负有个人责任,并据此来进一步确认国家是否应当对此进行补偿。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对责任的追问最终将不可避免地回溯到道德形而上学中的自由与道德责任问题。这个问题既复杂又艰深,因此,一旦无法确定责任,机会平等就可能沦为维持不平等现状的帮凶。更为重要的是,机会平等还可能使平等主义陷入另一个更加危险的陷阱——既然它允许源于努力和抱负的不平等,那么,一旦我们占据一个从前向后的视角来追索不平等的原因,最终就将使平等的原则让位给应得的原则。平等理论在当今正义话语体系中的隐秘前提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吗?应得理论对此给出了自己的质疑。

二、分配正义与应得

就分配正义问题而言,应得正义观是平等主义正义观最重要的挑战者和批判者。一方面,应得的观念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无论是在自古希腊以来的正义思想史中,还是在人们琐细的日常生活中,它都是一个得到了最为广泛应用的高频词汇;另一方面,对应得的理解又是最成问题的,因为从分配正义的视角看,国内学界对此还远没有达成共识。学者们对应得有着非常不同的理解,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如下三种。

王立持有一种“个人应得”的立场。在他看来,虽然自罗尔斯以来就形成了“正义意味着平等”的正义语境,但是向更为久远的西方正义思想史深处寻开去,应得才是名副其实的正义最初的源头。应得是其他正义观赖以成立的基础,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它都是应当被优先考虑的分配正义原则。[1]王立:《也论分配正义——兼评姚大志教授和段忠桥教授关于正义之争》,《哲学研究》, 2014, (10) 。

首先,虽然罗尔斯“反应得”,但是平等主义的立论需要应得来提供深层的道德理由,这就使应得较之平等具有理论上的优先性。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的初次分配原则,应得还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改变当前的不平等现状。在我国,依靠劳动来获取收入的阶层占绝大多数,因此,作为一种典型的个人应得,劳动收入的直接增加能够最为明显地矫正当前的不平等现状,这就使应得较之平等具有实践上的优先性。其次,正义原则的来源问题至关重要,它要求人们在主张某种正义原则时给出用以支撑它的根据和理由。从道德推理的视角看,平等主义正义观是“向前看”的论证,它忽视了善的来源,只考虑对善的预期,从而割裂了生产和分配;应得正义观则是“向后看”的阐释,它正视生产环节与分配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就使得应得成为比平等更有根据和理由的正义原则。再次,平等主义无法回避责任问题,而责任问题恰恰是正义理论建构过程中应得发生实际作用的重要体现。从伦理学原则的视角看,一个合理的正义观必须既考虑平等的重要性,又要遵循个人责任原则。最后,平等主义者试图从“自然天赋在道德上不是一种应得”出发来拒绝所有的应得,但是,这造成了“个人应得”在分配正义领域的“空场”。个人应得是反击平等主义的有力武器,基于努力的个人应得是“人们总是应该‘应得’什么”这一直觉信念的集中体现,也是整个社会正义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应得究竟能否成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姚大志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将应得用于讨论分配正义问题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在政治哲学的语境中,应得应被理解为“道德应得”,应得只能作为道德评价,而不能成为分配原则。

首先,在应得的基础问题上,应得理论家们提出了三种富有代表性的观点,即基于贡献的应得、基于表现的应得和基于努力的应得,它们都构成了一个人应当受到某种对待的理由。但是,无论这个基础是什么,应得理论都面临难以克服的困难:一方面,无论是贡献还是表现,甚或是努力,它们最终都无法摆脱天赋运气或环境运气的影响,从而人对于运气以及由运气所产生的任何东西都不是应得的;另一方面,将应得视作分配的原则还存在着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在初次分配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根本上是由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从而应得不能成为分配正义的原则。”[1]姚大志:《应得的基础》,《社会科学研究》, 2016, (5)。其次,应得能够作为道德评价,是因为它表达了应得物与应得者之行为或品质的一致性,不仅如此,它还传达了评价者对行为者之行为的道德态度。此外,当作为一种道德评价时,应得还能够以否定的方式用于分配正义问题,即对现行的分配制度进行批判。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应得之所以不能成为分配原则,其理由在于:一、应得是前制度的,不能制度化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一种分配原则;二、应得无法以“再分配”的方式来矫正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这决定了它不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三、应得本质上是不包含特定价值内容的形式概念,它既不是价值,更不是政治价值,这决定了它不能被制度化,从而不能成为分配正义的原则。[2]姚大志:《谁应得什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 (2)。

张国清明确反对王立和姚大志的观点。他认为,无论是将应得理解为“个人应得”还是“道德应得”,都低估和否定了应得在分配正义中本应占有的重要地位。他主张从“社会应得”的视角来理解应得,认为分配正义在于人得其社会应得。社会应得不仅仅关乎分配,更为重要的是,它所内含的分享和共享的观念为解决分配正义的现实困境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

首先,社会应得意谓所有人都能够从社会中获得的共享资源。对它而言,社会公平就意味着人人都能够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得其应得。作为分配正义的核心概念,社会应得关心的是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对人们的实际生活质量所产生的影响,它以人在共同体中享有的社会成员资格为基础,而这种资格又进一步取决于人在基本社会结构中,特别是社会和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其次,从分配正义的要求看,社会应得不是一种对正义诉求的道德回应,而是一种基本制度层面的应得,它关注的是所有普通民众均应享有的基本社会价值,主张通过社会基本制度设计来从起点上赋予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基本资源的社会权利。最后,社会应得理论的核心命题被表述为,“在均等地享有社会基础资源方面,只要拥有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资格C,P都应得X”。[1]张国清:《配正义与社会应得》,《中国社会科学》, 2015, (5)。这也就是说,相较于自然天赋、家庭出身、个人能力、努力程度、环境运气以及收入财富而言,社会应得理论在分配正义的相关考虑中将共同体成员资格放置在首要地位。不仅如此,社会应得理论还承认、接受甚至鼓励人们在天赋、出身以及运气方面的个人差异,它将分配的重心放在由国家和社会所掌握的社会基础资源以及公共财富的共享上,因而本质上是一种温和的、增量的社会资源分配理论。

这样一来,应得理论就不得不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如果应得应当被理解为“道德应得”,正如姚大志所认为的那样,那么应得就不能成为分配正义原则。事实上,这也是当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家(反应得理论家)的观点;另一方面,如果应得原则能够用于分配正义问题,那么应得应当被理解为“个人应得”还是“社会应得”?我们认为,无论对应得抱持哪种理解,在分配正义的现实情境中,“谁应得什么”都是一个很难给出明确回答的问题。与此同时,这一问题也暴露了应得在其运用中的不确定性。虽然应得原则自身面临着一系列理论困难,但是换个角度看,它也在很大程度上为其他正义原则留下了发挥作用的余地。

三、分配正义与资格

除应得之外,还有一种强硬的反对平等主义的理论,即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这种理论与两种重要的分配正义原则密切相关。其一,当前国内经济学界所主张的公平的分配正义原则,实际上可以归结为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资格原则”;其二,自由的分配正义原则在国内鲜有人主张,但在西方却十分盛行,这种原则正是诺奇克的“资格原则”。

首先我们来看公平的分配正义原则。经济学家大多从国家再分配与市场经济的视角谈公平的分配正义原则,而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这个问题要从罗尔斯与诺奇克的经典争论谈起。第一,对罗尔斯而言,分配正义的背景是国家,而对于诺奇克来说,分配正义的背景是市场经济。罗尔斯主张通过国家“再分配”的方式来解决不平等,而诺奇克却认为市场是万能的,它既能保证生产效率,也能维护分配的公平。第二,罗尔斯将社会合作视作差别原则要求的再分配的根据,但在诺奇克看来,社会合作体系的实质是基于市场制度的自愿交换,从而并不存在分配、再分配的问题。第三,罗尔斯将自然天赋视为一种集体资产,主张天赋较高者不应得其利益,但在诺奇克看来,差别原则的心理基础是嫉妒,罗尔斯的理论并不是中立的,只有以“持有正义”为核心的资格原则才能捍卫个人权利。

其次是自由的分配正义原则。朱万润将诺奇克的“资格原则”界定为无强制义务的自由原则,认为这正是诺奇克对自由理论发展史的贡献所在。首先,在诺奇克看来,罗尔斯以平等为由而主张的再分配,是对个人施加的强制性义务。在平等的理由这一关键问题上,罗尔斯并未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其次,对诺奇克而言,自由意味着权利。权利和自由内在地包含着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一个人要“被动遭受”什么?即他人和社会能够对个人做什么的问题;其二,一个人应“主动负担”什么?即个人应当为他人和社会做什么的问题。传统的自由主义对第一个问题做出了回答,即自由意味着无干涉,而诺奇克则对第二个问题做出了回答,即自由意味着义务无强制。无干涉和义务无强制共同构成了自由的完整逻辑。[1]朱万润:《无强制义务的自由:诺奇克自由观探析》,《理论探讨》, 2012, (6) 。最后,诺奇克资格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它警示人们,追根究底,平等的问题关乎义务何以得到说明的问题,再分配的强制义务将侵犯人们的自由。

王立另辟蹊径,从应得与资格的关系入手来思考问题,认为资格不能取代应得在分配正义语境中具有的特殊地位。首先,罗尔斯用资格来代替应得,以此拒斥应得在“制度中”发挥的作用。在罗尔斯那里,资格建基于可变的合法期望,但决定资格的价值根基应得却是不变的。当制度的规则与应得不一致时,资格不能替代应得。其次,诺奇克也用资格来代替应得,以此拒斥应得在“前制度中”发挥的作用。然而,虽然在涉及制度和规则时,资格自身也具有“权利”的含义,但即便如此,资格也不能替代应得。最后,应得与资格有三个本质性的区别:其一,应得是内含着“应该”的规范性概念,而资格不是;其二,哲学家们在表述“前制度性的应得”时使用应得,而在表述“制度性的应得”时使用资格;其三,应得与正义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应得的基础在于主体行动,它是否是正义的只取决于它自身,而资格的基础在于制度和规则,它是否是正义的取决于它背后的制度或规则是否是正义的。[1]王立:《应得与资格》,《社会科学研究》, 2018, (1) 。

从根本上看,诺奇克资格原则的实质是反对分配正义,即反对以再分配的方式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他批评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倾向处境更差者有失公平。但是,由于他的“资格”强调对财产所有权的尊重,所以正义的天平在诺奇克那里倒向了处境更好者那一边。资格理论的上述性质决定了它与当前中国语境下分配正义问题的疏离,因而在国内鲜有学者主张。

四、分配正义与需要

在分配正义的论域内,除了以上三种原则之外,还有以需要为根据的正义原则。不仅如此,“按需分配”还往往被视作最理想的分配正义原则。在国内学界,有很多学者研究需要理论,其中不乏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以需要为根据的正义观。

首先,狭义上的需要理论聚焦于基本需要。王立认为,需要作为正义原则意谓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内在的道德义务。基本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因此,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就成为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底限。一方面,对需要的证明可以诉诸基本需要。必然性、基础性、严重伤害性与无可逃避性共同决定了生物学需要就是基本需要。然而,生物学需要并非是基本需要的全部,因为人不仅要求生存,更要求过一种人之为人的“体面的生活”。[1]王立:《正义与需要》,《社会科学辑刊》, 2011, (6) 。另一方面,对需要的证明可以诉诸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是正义的边界,它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表明其自身即基本需要。公民资格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能够统摄各种基本需要,并为其满足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以及长效的制度保障。

其次,广义上的需要理论也包括充足主义,它对平等原则进行了有力地批判。晋运锋认为,相较平等与否的“比较”而言,充足主义更加关注人自身的生活状态,力图缓解严重的匮乏,关心每个人的所得是否足够多,这为援助弱势群体提供了更为恰当的理由。具体说来,第一,“足够的”意谓达到一种特定水准,社会正义应当优先考虑处在这一水准之下的弱势群体,这样一来,位于水准线之上的人就没有了分配正义意义上的重要性。第二,缓解严重匮乏之所以能够成为援助弱势群体的独立理由,是因为他们的生活低于一定的福利水平,从根本上来说,人之所以成为人的需要理应得到满足。第三,充足主义还通过设置多层次的边界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弱势群体的利益更重要。其中,最低的充足边界即满足基本需要,最高的充足边界即人们所有的生活计划都有机会得到实现。不仅如此,在这两种边界之间还可设定可变的多重边界,从而实现对人们生活水平的多方面衡量。[2]晋运锋:《弱势群体为什么那么重要——兼论充足主义正义观》,《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5, (2) 。

再次,另一种广义上的需要理论与可行能力相关。谭安奎指出,纳斯鲍姆将可行能力作为构件,试图在此基础之上建立一种社会正义的最低值理论。在她看来,可行能力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人们通过教育、家庭关怀而发展出的内在的个人能力,一部分是社会环境赋予人们的运用内在能力的外在的可能性空间,正是这两部分的结合构成了一个人的综合可行能力。此外,她还罗列了一张可行能力的清单,划定了每一种可行能力的底线水准,用来说明“存在一种最低的必要条件,它使得一个社会堪称为一个基本上合乎正义的社会”。[1]谭安奎:《古今之间的哲学与政治——Martha C.Nussbaum 访谈录》,《开放时代》,2010,(11)。也就是说,这种需要理论要求将每个公民的每种可行能力都提升至底线水准的层次。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要平等地尊重和对待那些有能力缺陷的人,就要给予他们所有相关资格。

最后,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也以人的需要为视角来阐释马克思的正义观。林进平指出,在怀特和米勒看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各尽其能,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这种正义观所意指的需要“指的是使人们在社会中过上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那些条件”[2][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第234页。。在马克思那里,人的需要体系是一个立体的结构,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即生存需要、生产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从这个视角看,马克思所谓的正义就在于合乎人的需要体系,其中,生存需要是基础性的、具有优先性的需要,生产需要是核心性的、本质性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则更多地表达了人的需要的理想性诉求。[3]林进平:《论马克思正义观的阐释方式》,《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5, (1)。

以上我们已经对几种重要的以需要为根据的正义观进行了简要的说明。但是,无论是哪种需要理论,都将面临一系列诘难,比如:如何清晰地界定什么是第一位的需要?在所有的需要当中,又有哪些需要具有正当性,从而能够引发正义的要求?当两种甚至多种需要之间发生冲突时,又该如何确立相互冲突的需要之间的优先性?当没有充足的资源满足所有需要时,按需分配的原则应当如何对各种不同的需要作出权衡?凡此种种都是需要原则亟待解决的难题。

五、批判性评论

综上所述,作为分配正义原则,平等、应得、资格和需要都面临着各自的理论困难。首先,对于平等来说,面对“什么的平等”这一诘问,平等主义者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平等主义者不仅在“分配什么”(分配的内容)和“如何分配”(分配的方式)的问题上面临着激烈的内部纷争,同时还面临着其他正义原则的外部挑战。其次,对于应得而言,其本身是否能够作为分配正义原则就是受到质疑的,“谁应得什么”更是暴露了应得自身含义与应用的不确定性。再次,对于资格而言,无论是被理解为公平的分配正义原则还是自由的分配正义原则,它都一定程度上游离在当前中国语境下的分配正义问题之外,从而与其他的正义原则相比具有较少的重要性。最后,对于需要来说,其自身的正当性与各种不同需要之间的优先性问题都亟待清晰有效的说明。虽然按需分配是最理想的分配正义原则,但在现实的资源状况和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它还远无法得以实现。

鉴于平等、应得、资格和需要原则面临的上述困难,一些理论家提出了反对一种正义原则支配所有分配领域的观点。姚大志指出,沃尔策将平等、需要和应得的原则视为有限的,并认为它们只能在各自所适用的不同领域内发挥作用;应奇也指出,米勒从正义三原则分别与其适用的社会关系相结合的视角,提出了更为适用于当今时代的复合、多元的分配正义观。[1][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第2页。

至此,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前国内“分配正义之争”的核心是“分配正义原则之争”。面临“何种分配原则是正义的”这一追问,国内学者给出了自己的回答和理由。尽管现有的分配正义理论都存在着各自的理论困难,国内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仍处于未完成形态,但所有这些探究性努力无疑为建构更为完善的、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现实的社会正义原则做出了前提性的理论准备。分配正义是关乎社会正义的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将为我国的社会建构及制度设计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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