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型不当得利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关系研究

2019-12-13 23:37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竞合受益人侵权人

高 侨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一)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不当得利制度设置的目的是在受益人之间做出相应的财产权益转移,使得受益人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将自己享有占有的物品返还给受害者,所以这种制度设置的基础前提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第二,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较为单一,其承担责任只有返还原物这一种类型,但是相反的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相对比较多,其承担责任的方式高达八种方式。第三,侵权与不当得利有不同的免责条件与形式,侵权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想要排除不当得利返还时承担责任,此时他就必须要证明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第四,不当得利与侵权存在不同的举证责任,因为不当得利返还之时不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因此当侵权人侵犯他人的权益,需要对他们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之时,这时候的侵权受益人不需要对另一方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与方式,但是他必须要对其取得了相应的权利承担举证责任。然而相反的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与侵权责任不相同,过错要承担责任,受益人一定要证明侵权人具有主观上是故意或者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这种主观心理罪过。

(二)侵权赔偿的条件与不当得利条件发生竞合时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侵权行为是侵权者侵犯他人权益而使得自身收益的行为,但是侵权行为的受益人是因为他的行为使自己收益,所以他的这种受益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他的受益具有违法性和不正当性,这种不当行为便构成了不当得利。从我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行为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行为发生竞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可:

第一,他们都是要通过侵害别人的利益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如果想要成立在一定方面的竞合,必须要具备一方权力收益而另一方权益受损这一基本现实,如果在侵权的时候并没有使他人的某些利益受到损失,则这种行为不可能构成侵权而是仅仅成立不当得利。第二,受到损失是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这种行为是指自己受到得利而别人受到了相应的一些损失,这些行为的产生没有任何的法律上的依据。因为侵权这种行为,本身的存在就是不合法的,而且这种行为还会使得侵权人受到某些利益,因此这种行为从某些程度来说是构成不当得利行为的。如果具备了以上的某些条件和前提就会产生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产生竞合的某些现象。

(三)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及其他产生竞合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认为,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形。同时他人利益受损这一法律结果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值得讨论的情形与形式。第一,在合法权利人不同意他人接触自身物品之时而擅自处分处理他人财务,其中主要包括非法出租出售他人合法的财务,还有某些违法转租的情形与形式。这些情况与情形都构成了对他人权益的某些侵犯和违法,因此这些侵权行为的处理都不具有某些法律上的理由,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就可以说这些行为欠缺法律上存在的理由,这些行为因此而成立不当得利,行为人因此必须承担某些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侵权人消耗使用别人的物品使自身收益,却使得别人的利益受到不应当有的损失,行为人应该对自身的这种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受益人虽然侵害他人的财务但是并没有给他人利益造成相应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仅仅承担侵权造成的损失既可,其不需要承担不当得利造成的损失和侵害行为。

二、侵权与不当得利形式的区别

(一)基本功能上存在相应的区别

不当得利制度设立的目的与返还的原因在于恢复当事人因为利益的不当变动而产生的社会不公现象,从而剔除掉受益人在收益上存在的无法律状态与不足。而侵权的设立目的则是在于填补不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利益而给他人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失。言简意赅的来说,侵权的发生兼有了惩罚与补偿,但是不当得利却仅仅具有补偿的性质与属性。

(二)他们在构成要件存在的不同

侵权行为要想成立必须要以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相应的过错比如故意或者过失为基本的前提条件,并且要以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为必要条件。但是不当得利属于一种法律的事实存在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他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为前提条件。

(三)侵权与不当得利在规则原则上存在的不同与区别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把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归纳为过错责任、无过失责任与公平责任。但是在我国的法律前提制度之下,不当得利却仅仅以无过失责任为基本的规则原则。

(四)侵权与不当得利在举证责任上的不同与区别

不当得利根本不以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为基本的前提条件,因此就不需要侵权人对故意或者过失存在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一般的侵权责任必须以过错为相应的构成要件,受侵害人对加害人的故意与过失存在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侵权与不当得利发生竞合之时的处理情形

(一)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存在竞合

既不成立不当得利也不成立侵权,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李某不知道继承刘某的遗产中有一部分不属于该死者的遗产而把该遗产转手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对于这种情形的处理,该权益受到损失的人既没有侵权返还权也没有不当得利权利返还请求权,这种行为构成侵权但是却不成立不当得利行为。对于这一种情形的处置,权益受到损失的人此时只能向侵权人主张一种权利资格那就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却不可以主张不当得利。

另一种情形就是构成不当得利但是不成立侵权。这时候权益受到损失的人只能要求主张不当得利但是却不能主张侵权,因为他的行为根本就不成立侵权。

最后一种情形就是既不是侵权也不是不当得利,这时法律怎么保护权利受到损失者的合法利益便成为我们的研究重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权益受损之人既不能主张侵权也不能够主张不当得利,但是可以要求其他的一些情形的损害赔偿。

(二)域外法对侵权与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与思考

日本的法律关于不当得利行为与侵权行为在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关于构成要件和行为目的规定都是不同的,但是从维护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角度方面,却可以在某种情形下成立不同程度的竞合与并存,法律是允许当事人在这两种行为产生冲突的时候选择其中一个情形进行选择,根据德国的一些法律,附加值作为补充要求可以与其他要求共存,同时也可以使用其他的观点。不幸的是,不合理的补偿是合理的,效果是偶然的,不能保证受害方可以无条件地侵犯权利,关于赔偿的赔偿也是不受法律的相应保护的。由此可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到损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制度与方式方法,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承担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受损害者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要求其承担责任,法律对此做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法律规定赔偿责任不受限制,并在必要时将其作为基本的构成要件,并将其作为清除和恢复名誉的基础,可以通过道歉和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来承担。行为人在侵权之时存在不同的心理罪过如故意或者过失都会对最终的法律责任承担产生不同的法律影响。

猜你喜欢
竞合受益人侵权人
“获益剥夺”规范意义的再审视
——以《民法典》第1182条前半段规定为分析对象
第二受益人是受益人吗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辟大资管竞合之道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
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比例剖析
侵权责任法的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不作为的过失竞合
支付被侵权人合理费用者的直接求偿权探究
竞合之道
与OTT竞合 运营商涅磐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