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军
中共武宁县委党校,江西 武宁 332300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经济界、司法界、学界的思考。如何看待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如何定位民间借贷,关系到我国民间借贷未来的发展路径及其空间。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金融,由于学界地域和分析视角的差异,对此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国外学者Prabhu Ghate认为民间借贷是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类似的观点还有AndersIsaksson,他将民间借贷描述为发生于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国内学者虽然对民间借贷问题研究颇多,但也没有给出统一的定论。钱凯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提出的“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从融资来源渠道上看,定义了民间借贷。认为实体经济的融资包括来自正规金融体系的融资(如银行贷款)以及来自实体经济内部互相之间的融资(如居民个人之间的借款),前者被称为“正规融资”,后者则被称为“民间融资”或者“民间借贷”。
吴国培[4]对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探析时对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作了总结,其划分是根据具体的组织结构来定的。一般包括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对民间借贷的分类是依据借贷主体关系来划分的,把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讨论的基础。
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说到底在于市场需求和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民间借贷古已有之,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当代法律则更多的是从保护合法财产权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一般原则,不仅在宪法中得到体现,而且在民法等私法中表现得更为充分。学者张强则从现实考虑分析我国民间借贷活跃原因。一、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受阻,给民间借贷提供市场空间。二、民间借贷自身具有独特的优势,能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三、民间借贷市场管理缺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笔者以为张强的分析更加符合我国2008年来的金融形势。
虽然我国部分法律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了规制,但由于民间借贷还处于发展时期,其许多方面依然存在司法、学术上还没有定论,这也形成了法律规制缺陷。国内学者主要从法律体系、利息、主体等方面来说明民间借贷的缺陷。贾靖在研究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时,从两个层面对该问题给出看法。一、对民间借贷定位的认识,他肯定了民间借贷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后的法理上的支持,破除“灰色金融”的印象。二、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缺陷。汪碧芸在认识到认识到民间借贷法律地位、法律漏洞的同时,还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操作性、协调和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两方面说明法律规制的缺陷。徐红红则研究了民间借贷和其他非法行为的边界问题和法律责任的不明确问题。曹冬媛分析了民间借贷中利息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不明确和民间借贷中利率的约定及其利息没有相应的限制问题。
国内学者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在法律体系、民间借贷地位、利息、主体、借款合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尝试着提出自己的对策。贾靖认为解决法律规范上的缺陷,首先必须坚持民间借贷的自愿原则,以体现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同时要完善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调整。刘爽则从法律角度来提出措施。一、明确合法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二、制定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三、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体制。杨静毅在认识民间借贷的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同时他看待研究立法问题时,注意到了高利贷对借贷人的伤害。而对于立法问题上的举措,则提倡对民间已经比较成熟的模式予以合法化。
王晓玲等学者则提出了更加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她认为我国有必有在一定的范围内从法律上认可私人银行的存在。建议我国有计划、有步骤的准许个人投资开办银行,一方面满足民间借贷需求,另一方面促进我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把民间借贷纳入更加规范的法律体系中去。同时她国内其他学者一样,都注意到了借款合同的规范化问题。她认为必须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同时制定一部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