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晓 许 俊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 大连 116021
家事审判改革的落脚点始终在审判实践,在家庭审判中更需要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
陪审员制度起源于雅典、罗马,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清朝末年,沈家本、伍廷方等人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员制度。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就开始建立了陪审员制度,经过大量的司法实践和成功经验的总结,2018年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它的颁布施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陪审制度的中国价值、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原则、立场和策略,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色彩越发浓厚,特色越发鲜明,对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但目前的审判活动现状来看,在法官主导的审判过程中,陪审员基本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虚设状态。既不符合陪审制度的初衷,也没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认为,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质和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人民陪审员在家事案件中更能发挥价值。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虽然不具有在法律专业方面的优势,但是都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具有对家事案件最基本的分辨能力。这种优势有利于在个案处理中与当事人有效沟通,消弭法院与社会之间的隔阂;有助于辅助法官做出更符合客观实际和社会认可度更高的事实认定和裁判,从而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
家事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具有重伦理的特点,家事案件的处理更追求情理法的融合,需尊重风俗习惯,需更多地运用生活经验与常识。家事审判的这些特点更需要人民陪审员发挥其自身优势和作用。
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激活人民陪审员制度,必然会对家事审判改革有所裨益。那么怎样才能切实有效的在家事审判中激活人民陪审员制度呢?
1.庭前调解、庭前会议及庭前阅卷成为必要环节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一个客观原因是不参与庭前调解和庭前阅卷,而法官多数会在庭前和当事人沟通,先行调解,开庭前已经把案情的争议焦点有所归纳。开庭时,法官会针对性地调查自己关注的事实,而人民陪审员则很难快速进入审判状态。有鉴于此,建议依法确立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参与庭前调解、庭前会议的权利,保证陪审员和法官有平等的审判参与权。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可以利用自身阅历和社会经验,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减轻法官的工作负累。
2.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中明示陪审员的观点
现在多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评议走形式,法官做好评议笔录直接找陪审员签字,建议加强审判纪律监督,杜绝这种假合议现象。在判决书中要明确写明法官的观点及陪审员的观点,人民陪审员就会真正重视自己的责任。
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基层法院要对新任陪审员全面培训,要侧重对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而不是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真正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选取对社会影响大、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进行观摩,引导人民陪审员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定期组织陪审员工作交流会,也有助于促进陪审员提高履职能力。
《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了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的选取还应该经过心理测评程序,审判人员需要心理健康在家事案件中表现格外突出,好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在家事纠纷案件中起到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促进家庭和睦的关键作用。
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陪审员制度的参与度,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在法庭上法官要尊重人民陪审员,主动征求陪审员的意见,这样当事人才会像尊重法官一样尊重人民陪审员。建议有专门的陪审员服装,以提升其职业的庄严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