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实现路径

2019-12-13 12:58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违宪宪法民主

胡 丹

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是十九大报告中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更高要求。完善法律体系为新时代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为新时代下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新时代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了法治任务。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法律体系的完善并不等于法律体系的完备,由于经济发展的制约,民主政治条件的制约以及传统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等因素,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过程中还面临着立法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公民的宪法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更加激励我们积极投身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各项工作中,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

一、明确完善法律体系的原则

法律体系的原则是指导法律制度和实施的价值准则和基础原理,应贯穿在法律体系的全过程和多领域中。“完善法律体系的前提是我们要明确和坚持以人为本、上下有序、公正与效率辩证统一的原则。”[2]

(一)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的科学内涵就是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要维护和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我国针对弱势群体制定了一系列人权法律,例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等。除此之外,我国更是将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到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以及立法、行政、司法的各个方面。

(二)上下有序原则

上下有序原则是指能够合理有效把握整体与部分、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具体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就是要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协调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民族区域和经济特区的立法一定要符合中央的大政方针;在法律制定和运行中把握好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其他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只有遵循上下有序原则,才能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法治建设的整体发展。

(三)公正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公正和效率的矛盾存在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都应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既要提高效率,又要确保公平。因此,国家在做大蛋糕的同时要分好蛋糕,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形式来制定社会保障体系、修改税收制度、完善社会法律部门等,使人民有更多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树立宪法权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完善法律体系,要充分认识到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发挥宪法的统领作用。

我国自古以来受中国封建思想的影响较大,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公民的宪法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国家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这些举措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3]

宪法实施是宪法保持生命力的关键,必须加快建设包括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从而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宪法监督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其一要坚持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其二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其三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其四要在宪法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其它各方面的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需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4]完善法律体系,立法是很关键和重要的一步。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对法律的需求各不相同。因此在立法之前一定要对这些不同的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科学立法的原则便是:“第一,客观事实与问题认识的真实性;第二,立法中立法主体的高素质性;第三,所立法律法规对立法对象的公平性;第四,所立法律法规对立法对象的正确引导作用。”[5]

民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核心在于以人民为中心。首先我国的立法主体是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成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作为立法主体,要深入人民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需要、倾听群众的呼声,要清正勤政、奉公为民。其次作为民主立法的对象公民,应该积极地参与到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中来,不能以消极的心态去对待立法活动。最后推进民主立法的建设,除了加强立法主体和民主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之外,还要加强民主立法自身建设。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当务之急,有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例如编纂民法典;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等。

四、加强违宪审查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职责不分明;审查范围狭窄;程序缺乏保障;审查缺乏力度;违宪审查的实效不明显;也基本没有开展过违宪审查活动。加强违宪审查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国家权力的滥用,维护宪法的权威,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针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宪法委员会,确定违宪审查制度的各项内容,使之规范化、具体化。”[6]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机构的设立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的审查模式,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体现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机构人员和程序的科学合理,加强审查力度。最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对宪法的尊重、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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