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审理模式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2019-12-13 12:58:07韩浩宇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

韩浩宇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目前已成为大多数人的第二个生活空间,网络便捷性带给国民生活的改变显而易见,互联网等数字技术日益融入普通人生活的各领域,成为促进我国消费升级、社会转型和提升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助力。

中央全面改革领导小组第36次会议于2017年6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随后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在杭州市正式挂牌成立,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9月9日挂牌成立,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挂牌成立。利用互联网法院模式审理案件,是司法主动回应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需求的产物,旨在为民众提供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涉网纠纷在线解决渠道。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中,著作权人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北京,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受让人即本案原告住所地在杭州,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及第25条的规定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接受委托后笔者首先基于管辖权的问题向杭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了管辖权异议,再提出申请之前,笔者也在思考无论是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是北京互联网法院都是通过互联网法院审理模式审理,提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

二、传统法院模式下提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

(一)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法院案件管辖权进行监督。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为了保障民事案件中被告方的诉讼权利,限制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该条确立了当事人管辖异议集中提出原则,法律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行使设置了期限,即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超过期限将产生当事人管辖异议失权的法律后果。

(二)传统法院模式下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1.管辖法院选择错误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

笔者曾经代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B公司向工商登记地址在C市a区的A公司提供劳务,实际当时A公司已经搬迁至C市b区办公,双方劳务合同中A公司记载的地址也是C市b区的地址,但A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工商变更。B公司提供了劳务后,A公司一直无法支付费用发生争议。B公司向C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并向A公司b区的地址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受委托后,笔者通过研究案卷材料,首先向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起诉法人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该案中A公司起诉B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受理法院应当是C市b区的人民法院,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案件被移送到b区人民法院审理。

2.法院管辖与仲裁条款冲突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

在笔者代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由于原告合同管理不善,无法找到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原告也忘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的事实,笔者接受原告委托依据其他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立案,被告在开庭前提供了合同原件,指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纠纷管辖为某仲裁机构,并依据仲裁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申请撤诉,最终通过仲裁方式维护了自身权益。

与根据地域管辖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不同,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有效的仲裁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失权期间应当截止到开庭之前。

3.当事人为拖延诉讼进程提管辖权异议

在实务中,部分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是为了拖延诉讼程序。当事人只需要向承办法官递交或邮寄一份书面申请就可以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由于对申请条件没有限制,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启动权实际由当事人控制。

基于以上原因,滥用管辖异议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表现为: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毫无依据。只是将申请书交给承办法官,不阐明请求将案件移送的原因和依据,不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当法院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后,又继续针对该裁定提起上诉。二、故意否定管辖的依据。例如,对于纠纷双方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以质疑合同签名盖章真实性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视约定管辖的效力。

三、互联网法院模式下管辖权异议的完善

(一)互联网法院模式下管辖权异议制度保留的必要性

与传统法院相比,互联网法院模糊了行政区划特点,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但仅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当事人因参加诉讼活动所支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资金成本,但并不表示当事人无需负担任何诉讼成本。

目前我国只在北京、杭州和广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互联网法院只管辖第一审案件。根据该规定的第4条,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四中院审理管辖。这意味着,如果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在一审程序中基于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便捷性而为当事人节省的成本,仍然需要当事人承担。因此,作为应诉被告,如果能够针对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将案件移送到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无疑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会为当事人带来节约诉讼成本等益处。本文开始提到的案例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

(二)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拖延诉讼程序的规范和制约

1.规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要件

由于实务中存在大量滥用管辖异议权利的案件,可以考虑在立法中明确管辖权异议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应要求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具备基本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以此实现从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初始阶段减少故意拖延诉讼程序的可能性,提高诉讼效率。

2.设置独立的前置审查环节

管辖权异议申请由应诉当事人提出,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该程序的启动仍应由法院把握,即有些学者的观点是有必要对申请进行独立的审查环节,该环节类似于被取消的立案审查环节一样,设置一个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审查环节。通过立法明确承办法官首先对应诉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确保只有真正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案件进入法院审查程序。

(三)对于管辖失权制度的救济

为防止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出现,《民诉法解释》第211条规定,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法院告知原告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但是对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之外的管辖权问题,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应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我国的立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必须在答辩期内,答辩期一般设置为15日,如果不在15日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会丧失这一权利,导致管辖权异议失权的结果。相比之下,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答辩期间普遍较长。例如,韩国规定被告在收到诉状副本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期与我国通常设置的15日答辩期相比多了一倍。

立法为当事人设置过短的管辖权异议期间,导致当事人在准备答辩之前就必须考虑管辖权的问题。但事实上,在诉讼开始阶段,当事人由于未储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往往忙于整理证据应诉答辩,将注意力集中在案件的实体问题上,未必会关注管辖问题。

此时,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外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也可依职权审查管辖权是否存在错误,完成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失权的救济。比如可以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对管辖失权制度进行救济,该意见第1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如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法院可按照有关职权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以此来救济当事人由于答辩期内无法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导致的管辖权异议失权。

四、结语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影响民事审判效率的问题之一,在互联网法院模式追求高效和便捷的大背景下,如何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要考虑该制度设立的初衷,保护应诉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要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防止实务中部分当事人通过滥提管辖权异议故意拖延诉讼程序。另外,考虑到我国立法上对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间设置较短,对于确实存在管辖问题,当事人在答辩期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法院可依职权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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