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

2019-12-13 12:58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人著作权法

刘 溪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3

一、侵权演绎作品的界定

侵权演绎作品是指在不满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阻却违法性事由的条件下,在原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和摄制等独创性地再创作行为而诞生的新作品。侵权演绎作品不同于演绎作品之处在于未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在司法实践中,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改编原作品的,适用《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侵权演绎作品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侵权演绎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学理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侵权演绎作品不应受法律保护。侵权演绎作品因侵权行为产生,本身具有瑕疵;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利益不应受法律保护;否则,可能导致法律对演演绎权的保护落空。肯定说认为,侵权演绎作品应受法律保护。首先,侵权演绎作品是演绎者智慧的结晶,属于智力成果;其次,如果法律不保护侵权演绎作品,不但演绎者的劳动智慧成果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更纵容第三人对演绎作品实施侵权,从而对原作品的著作权造成二次侵害,导致侵权行为恶性扩散;再次,侵权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有利于促进知识创作和传播,鼓励多元文化发展与繁荣,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①从近年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多支持肯定说,认为侵权演绎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例如在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某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②中,法院认为原告对歌词进行翻译虽然未经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仍是创作活动的产物,本身有一定的原创性,有关的演绎作品仍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笔者赞同肯定说,侵权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一,侵权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一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两个基本属性。以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为例,侵权演绎作品在被拍摄、制作出来后,通过发行DVD光盘供人们观看欣赏,能够被人们感知和复制再现,具有可复制性。另一方面,侵权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原作品剧本的完成只是侵权演绎作品创作的起点,虽然侵权演绎作品的创作以原作品剧为依据,但其制作的整个过程是一个复杂又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不同于侵害他人复制权的作品,除了有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智力投入外,还凝结了制片人、导演、演员、摄像、场记、美工、灯光、话筒、布景、道具、配音、后期编辑、特效制作等工作人员的共同创造性劳动。侵权演绎作品在表现方式、内容等方面都相对于原作品发生了很大改变。其二,侵权演绎作品具有价值性。一方面,侵权演绎作品具有经济价值。著作权人除了可以授权电视台播放盈利外,也可以发行DVD光盘在市场上销售,还可以分销授权网站或网络视频平台赚取许可费,经济收益可观。另一方面,侵权演绎作品具有社会价值。原作品被演绎并拍摄成电视剧,不但能使公众获得更加丰富多元的作品,也能使原作品的思想内容得以更广泛地传播。在美国Stewart v.Abend版权纠纷案中,原告Abend享有短片小说《必然谋杀》的著作权,美国著名导演希区柯克未经原告许可根据该小说拍摄了电影《后窗》。法院在该案中引入“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如果颁发永久禁令,将永远剥夺观众观看该经典影片的机会。③因此,侵权演绎作品虽然存在权属瑕疵,但其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

三、侵权演绎作品法律保护的整体性

有的观点认为应把侵权演绎作品分为抄袭部分和独创性部分,并分别作出侵权认定和合法性认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正如前文所述,侵权演绎作品兼具独创性和侵权性。侵权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为基础的二次创作,以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为例,侵权演绎作品是一个融场景、镜头、演员、音乐、剧情、色彩、光线等元素为一体的完整作品;侵权性在于其演绎行为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并非在于抄袭。因此,侵权演绎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独创性,同时也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侵权性,并非由抄袭部分和独创性部分简单组合而成。侵权演绎作品因具有侵权性,原作品著作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权演绎者主张赔偿责任或支付相应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宗旨,法律应赋予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人如果侵害了侵权演绎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注 释 ]

①张颜.论侵权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4(10):128.

②(2007)海民初字第22050号.

③黄汇.非法演绎作品保护模式论考[J].法学论坛,20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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