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媛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对于各个国家来说,维护保障宪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是重中之重。在法治建设中一直坚持着一定的原则,其中较为重要的就是减少以至消除违法现象,以及当有违法行为发生时,通过一整套健全的法律机制去检查发现并纠正。违宪行为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宪法并没有受到与其地位相匹配的尊重。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违法行为必定会受到制裁,但公权力机关的违宪行为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屡见不鲜的各类违宪行为和规定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应有权利同时还在不断挑战着宪法的权威①。据此违宪审查制度及相关工作将成为国家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经相关资料研究,笔者试从以下方面探讨研究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违宪审查主要依靠全国人大常委会,但让立法者自身來检视自己的错误,这样的监察可能造成有些违宪行为并不能查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十三届中的确立,违宪审查的职能分工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说明我国的违宪审查工作在往前迈进。但是,对宪法进行监督的是全国人大内部的协助性工作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受到掣肘,也就使得其在行使监督职责和裁决方面的范围有限性,进而难以发挥它本身存在的应有意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自主的违宪审查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有权提出违宪审查要求②。但这并不能直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还要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同意进行违宪审查。这导致了这些建议权的话语权很小,往往起不到对违宪行为的威慑制约作用。
因涉及公权力机关间的权力分配关系,在成文法国家通过宪法确定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宪法中尚未进行规定,仅仅通过立法法、法规规章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一些地方立法构建起来的。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无法针对性的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各类违宪行为及问题③。根据相关统计受各类违宪行为侵害尚得不到救济的大有人在,他们不仅投诉无门,同时也不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并进行救济。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宪法和立法法中针对违宪审查仍存在大量空白,没有相关的程序性和具体条文性规定,这在实务操作中缺乏权威性指导性。因为法律规定上存在漏洞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形同虚设,得不到有效的运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可以有效运用违宪审查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公民无法维护和救济自己合法利益的情况。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违宪审查尤其在程序上的缺失,以致违宪审查权很难落实。然而宪法中虽然规定了法律不能和宪法发生冲突,但是对于法律用什么程序和机制来进行审查和后续的改正,纵观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模糊不清的。违宪审查的主要制度目标就是要约束法律,保证人民代表组成的议会制定的法律要与人民制定的宪法之间保持高度一致,从而体现人民主权原则。而法律作为我国除宪法以外,第二大具有权威的地位,却没有进行规定,可想而知这必将会造成违宪审查工作的艰难险阻。
为什么现阶段我国违宪审查实施的效果不好,这跟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不无关系。我国法律的制定主体都有严格的规定,不符合制定主体的人制定的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决定、命令等都是违法的,不可采用。当出现法律违宪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提请宪法委员会做出决定时,不仅应当向违宪审查主体释明其当时制定的背景、理由,反过来违宪审查主体也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其认为错误的原因,以及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的影响④。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并非如此,违宪审查主体在发现法律违宪时只是终止此项程序,并没有严格的步骤,所以在违宪审查诉讼程序方面有很长的路要走。严格的程序,它有利于决策者正确解决问题,我们应该沿用。除了法律,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在发现违宪时,不必经过提请宪法委员会做决定,而最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但这其实是不利于它本身的司法性,因为这样可能造成违宪审查为政治工作服务过度,不利于司法公正。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时,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违宪审查制度制定下来,才符合我国的法律运行,也能让大家在实际运用中有法可依。但在现行的制度程序中,仅仅是初步规定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权,至于具体依照怎样的程序,没有详细明确的程序制度确定下来。
对以上这些问题,以笔者的浅见提出几点建议:
1.在现行的违宪审查的模式中,普通法院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因为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梯状的,这就使得地方法院没有这个权限来直接进行违宪审查,而是需要一级一级的往上进行,这样是一个费时费力又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毕竟没有多少人勇于挑战高阶的权威。再看专门机关模式,一般是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体现了司法性和专门性结合的产物,这样使得违宪审查权独立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更有利于违宪审查工作的开展。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相关的案件将由专门的宪法法院集中进行的做法,不仅符合我国国情,更重要的是这种运行机制将更为有效。希望通过违宪审查工作的改进,能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的分离,使宪法审查能够独立出来。并且应该让这些具有建议权的人,拥有更大更直接的启动权,因为这些人作为社会大多数,是违宪行为的直接影响者,有充分的理由和动力去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
2.对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从根源上确保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制定的文件不冲突,保证各级机关制订法律文件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⑤。做到有机统一,防止立法上的混乱,避免公民,司法机关在用法时的冲突、矛盾。另外应该完善制定关于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制和程序,确保我国整个法制体系都是处在宪法监督下。构建违宪审查制度,在程序上建立违宪审查诉讼制度,防范国家权力肆意妄为,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与宪法规定的人权相对应。
3.我国现阶段可以先通过宪法监督委员会制度把宪法的最高权威深入人心,在这个基础上再进一步建立有关违宪审查的惩罚制度。要建立有效并可以高效运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认真研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并且考虑目前的政治体制,以及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这几个方面出发进行细致的法理分析和制度上的应对准备。否则,在实行过程中很有可能只是虚置,不能达到设计时预期的效果。
让立法机关作为自己的监督者是存在很多漏洞的,也容易造成宪法不公,并且一旦造成重大的立法机关违宪行为,容易对国家,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改革进程中,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的思考和完善也要稳步前进。
[ 注 释 ]
①田宇.审判阶段程序性辩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②孙季萍,汤唯.我国立法监督制度刍议[J].法学论坛,2001(03):25-32.
③杨玉娟.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7(15):30-32.
④黎晓武.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司法对规范的违宪审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04):9-14.
⑤邹平学,曾祥义.构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理论思考——以完善实效性违宪审查制度为视角[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06):1-1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