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嵩懋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近年来法学界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本质是明确的,明确性与模糊性应是相互排斥的,法律的稳定应和明确性呈正比关系,和模糊性呈反比关系。对此,在刑法规范中,立法人员应尽可能的协调明确性和模糊性的关系,让二者更加和谐。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从最初的无序状态变成有序,更安全且稳定的社会环境受到人们的青睐。为了维持这一社会状态,必须有完整的社会秩序予以支持,以此规范人们的行为习惯。因此,当前社会法律的明确性已经成为人们研究的重要内容。刑法规范中的明确性具体指犯罪法律条文内容必须明确,能够让人清晰看懂,一目了然,使人了解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差别,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深入了解。不仅如此,刑法规范明确性也是对犯罪科学判断的明确性和对刑罚确定的明确性。刑罚是我国基本法律,需要以其中内容为依据,严惩罪犯,保障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因此刑法规范的明确性需要进一步加深。对比过去的封建社会,当时刑法规范不够确定,社会秩序得不到维护,刑法只能成为人们进行集权统治的工具。因此,现代化社会,人们需要保证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使一切行为有法可依[1]。
刑法规范的模糊性具体指刑事案件中事物归属不够完全,事物的属性存在不确定性。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将刑法规范的模糊性认为是违背确定性的内容,二者对立且拥有无法调节的矛盾,甚至人们认为刑法规范的模糊性就是落后的和愚昧的。但是随着模糊论的产生与发展,刑法规范模糊性渐渐地得到了法学界的认可,有人直接提出了刑法规范的模糊性观念,且论证出这一理念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刑法规范具有明确性与模糊性两种属性,无论是哪一种,都有着独特的价值和存在道理,而不是相互攻击。模糊性与明确性中,明确性应是刑法规范的首要属性,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应优先强调,立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努力改变刑法内的模糊性,但刑法典内依然有大量模糊性内容。例如工作人员对刑法规范文件内的术语进行概念界定时,会存在矛盾现象,比如“携带凶器抢夺”中关于凶器这一词汇的界定,能够突出刑法规范内的模糊性。立法人员只有意识到这些问题,才会在立法工作中保持客观意识,合理分析当前刑法规范内容[2]。
刑法规范可以现实化,应以稳定为前提。稳定也是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的有效方式,使法律能够在人们的心中占据更高地位。因此,法律拥有稳定性,才会拥有权威性。想要实现这一点,应从刑法规范明确性入手,以此发挥法律的功能。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更有现实意义,刑罚权作为保证刑法地位的重要手段,有着侵蚀性特点,公民是刑罚权的作用对象,自身存在脆弱性。因此,国家制定刑法的时候以及权力人员行使刑罚权时,应得到控制,通过让刑法规范得以明确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文所述得知,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十分重要,但这一特点也是相对而言的,法律也有不确定性的时候。造成刑法规范模糊性的原因主要如下:(1)刑法的概念自身有不确定性特点。法律以语言作为传播媒介,语言中描述的概念内容和客观事实难以相互对应,所以人们很难将法律中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都描述出来,特别是刑法领域内,很多专业术语内容都无法直接得到明确解释,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立法人员以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为基础,当明确性无法达到时只能容许模糊性的存在,对犯罪行为展开总结与分类,寻找这些犯罪行为内的共性,加以概括后实现刑法规范的模糊性。(3)立法者从当前形式政策出发,为刑法规范做出积极性选择,因此模糊性不是立法者被动条件下的选择结构,而是为了政策因素,通过模糊性的认可达到立法目的。(4)立法政策和立法人员方面存在局限,政策的限制和立法者的认知水平限制,会让刑法规范存在模糊性。因为,法律是人来制定的,人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也会受到各类技术或方式方法的限制,无论是内部环境,还是外部环境,都会对立法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刑法明确性原则不仅可以使裁判规范明确,进而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可以使行为规范明确,从而使一般民众明确哪些行为被刑法所禁止,有利于保护法益。在刑事案件中,惩罚的越严厉,说明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要求越高。我国刑法中会对一些重要概念内容给予特别的界定方式,例如生产和销售假药罪中,对“假药”这一概念的解释。明确性犯罪构成具体指刑法规范对犯罪的构成要素具有明确性。模糊性是刑法概念的固有属性,怎样用这一概念实现犯罪构成的明确性,需要从中寻找模糊与精确之前的转化条件。转化途径主要如下:(1)语义感染。当模糊词语在使用时,语义感染作用下,模糊词语的语义变得更加明确,进而成为精确语义。(2)硬性规定。立法时为了构建明确性的犯罪构成,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达到目的,例如通过叙明罪状与罪行系列化立法,或者设计数额型犯罪构成,采用硬性规定的办法使犯罪过程得到明确化。
一般情况下,法律法规就是一种抽象化规范,它的构成要件和实现效果无法明确。如果不经过执法机关的作用,或不在个别案例中适用,将不会直接影响宪法权利。但是权利的有效行使需要拥有一定的空间,如果法律应用空间小,那么法律的运行将会威胁基本权利,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畏缩效应。按照人们的理性判断,法律规范文本会有不同的解释空间,内容的确切含义会因其语境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人们在分析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时,也要综合它的模糊性特点展开研究,使这两种属性能够相辅相成。
所谓的刑法规范模糊性和明确性的整合机制,具体指二者的联系,并达到平衡状态。由于犯罪行为存在多发性特点,且与社会治安的联系比较密切,传统的刑事犯罪行为明确,但也有不明确的情况出现,人们无法应用明确性特征分析模糊性犯罪构成。模糊性犯罪构成具体指形式规范在描述犯罪构成要素的时候有着模糊性特点。模糊性犯罪构成的存在价值以解决复杂性案件为目的,将生活中具体案件之间的相互牵连进行分析与解决。刑法规范的模糊性犯罪构成有着堵截性和柔软性犯罪构成两种表现形式。
堵截性犯罪构成指的是在刑事立法中拦截犯罪行为人逃漏法网的犯罪构成。造成这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刑事规则有限,但人们在刑法规范中的行为却是无限的,有限规则和无限行为之间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这与人类对未来的预测能力有关。堵截性犯罪构成是应用了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概括性,对复杂的犯罪情况进行回复。
柔软性犯罪构成指的是以刑事政策为基础,立法者在表述刑法规范的同时,应具有弹性化的概念,让犯罪构成拥有柔性。从逻辑层次方面来看,堵截性犯罪构成更加注重其功能,而柔软性犯罪构成在强调它的内涵。我国宪法中会使用到“数额较大”与“情节严重”等词汇,这些词汇就是柔软性犯罪构成的词汇代表,它们对量级限定存在弹性特点。评价型犯罪构成与数量型犯罪构成是柔软性犯罪构成的两种重要表现形式[3]。
总而言之,现代化社会发展状态下,人们对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属性认识越来越深刻,也改变了对二者以往的看法,不再认为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认定了模糊性与明确性缺一不可。为了实现二者在刑法规范中的相互平衡,还需要根据国家和外部环境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让模糊性与明确性可以在刑法实施中有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