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波
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是推动新时代公安机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引领公安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抓住“公安改革”和“四项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快了公安基础信息化建设,推进了实战应用,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升了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能力,提高了社会治安的防控能力,改变了服务群众的工作方式,使人民群众享受到公安信息化带来的便捷。目前,信息化已经成为覆盖公安工作全领域、全过程的一场科技信息化革命,势如破竹,迅速改变了公安战斗力的生成方式。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制约了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效能的发挥。
信息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投入大、见效慢、要求高。虽然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公安信息化建设工作做了规划,但是由于对信息化发展的特点和规律认识不足,统筹协调、归口管理职责不清,部门间协同不畅,造成部分系统独立建设、重复建设、资源分散,造成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畅。
源头数据采集工作不规范,内容不准确、数据不鲜活。对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缺乏整体研究,对一线民警信息采集指导不到位。基层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所采集的信息类别繁杂,同一信息往往要录入多个平台,存在事后录入、重复录入的现象;采集标准尚未规范,对信息的种类、目录、内容、质量等未能明确要求,致使采集手段过于单一、采集标准不一致;由于受采集工具相对落后、携带不便、数据导入等问题的制约,导致采集信息效率低,智能化程度不高。
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数据资源整合工作,内部信息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数量得到很大增长,但信息的质量不高,更新率较低等。社会信息资源整合由于受限于跨部门、跨行业等因素,各类社会业务系统之间难以相互共享,没有形成以信息资源“大整合、高共享”为基础的信息共享、整合机制。
目前,统筹指导信息化应用措施不多,警种主动研究应用不力,导致公安信息化应用主要集中在办理公安业务上,在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方面工作力度不够,使许多可利用、有价值的信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流失。面对海量复杂信息,公安信息应用处理能力不强、技术落后、手段贫乏,已严重影响公安信息的深度利用,严重影响到公安信息化的应用成效,造成建设与“产出”不协调的问题。
“一切围绕实战”,要打通大数据与实战应用的关键环节,解决情报研判与指挥实战的“最后一公里”,需要加强情报应用体系的建设。这不仅仅是简单的情报数据堆积查询,而是要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实现辅助警务决策、指导警务工作、提高执法效率目的。目前,公安信息化建设虽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建了大量的系统。但是,由于在信息化建设探索阶段,各业务警种都对以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本部门工作效率有强烈的意愿,开展了自上而下的大量系统、平台建设,当时由于使用了不同的科技公司的产品,且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系统、平台无法兼容,各种手段无法共享。此外,由于对信息数据资源的整理不够导致指挥决策时效性大打折扣。目前,公安机关各个系统汇集了大量的信息,这些庞大的数据没有经过处理,导致它们成为杂乱无章、互无关联的“僵尸数据”“躺平台数据”涌入公安数据库。这些数据关联输出效能程度较低,而且还耗费大量“算力”,平台系统不堪重负,直接影响了指挥决策的时效性,没有达到建设项目的初衷。
公安基础信息化建设要求很高,既需要业务专家,也需要技术专家。目前公安机关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专业分布不平衡,难以形成推动大数据警务建设的整体合力。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着眼未来信息化发展趋势,加强统筹规划,明确方向,避免重复投资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多、涉及资金多,必须完善相关机制,确保达到建设目标。一是结合实际,做好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关于推进公安信息化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十三五”公安信息化总体技术架构》,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公安信息化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谋划,做好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二是完善公安信息化建设制度,规范项目建设。按照《公安部关于推进公安信息化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可行性论证、全程监理、验收评估等制度,规范信息化建设,确保每一个建设项目都是工作之必需,都能达到建设要求,确保建设好的项目可以全警共享使用,发挥实战效能。
鉴于目前在数据采集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信息采集源头进行规范,统一基础信息采集渠道和流程,提高基础信息采集的广度和自动化水平,确保数据采集质量。一是强化源头管控。围绕“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要素和“吃、住、行、消、乐”等基本活动轨迹,按照“应采尽采、规范录入”的原则,梳理归纳源头数据采集流程,研究制定源头数据标准,规范基础信息采集目录、种类、内容、范围和方式方法,为情报研判、侦查打击提供源头活水。二是延伸采集触角。着力强化重点人口信息采集,做到人员信息准确、鲜活、完整;加强对辖区内的物流、供水、供电、电信运营商用户、单位从业人员等信息采集;继续做好企业、场所等实名制信息采集;完善案件、线索的信息采集。确保采集钻得深、摸得透,最大限度地丰富信息量。三是创新采集手段。大数据时代警务数据的采集,应向主动、集约、智慧的方式开展,借助无线传感技术、视频图像智能分析技术、大数据处理技术等,实现对“人、屋、车、场、网”等各类治安要素实时信息采集和智能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从源头上构成立体化、全方位、多手段、自动化的控制网,最大限度地解放人力资源,将传统的人工采集转变为智能采集。
当前,世界科技正在快速发展,实现万物互联互通的数字化“天网”,对海量数据拥有超算能力的“天算”,具有超级智能控制能力的“天智”,将使未来世界更可知、更可控,为科技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未来,谁掌握海量信息资源,谁将掌握主动权。为此,公安部提出要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信息资源采集整合共享工作,以时不我待的工作态度,采取务实高效的措施推进,为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打好基础。一是要以共享为原则、以不共享为例外,主动为警综平台开放接口,做到业务流程、应用系统、数据结构、标准规范的兼容统一,实现内部业务协同、信息流转、条块融合。二是要发挥区域优势、职能优势,综合运用法规、政策引导、行政协调、技术支持等多种手段,建立完善与政府部门间、企事业单位间的信息互惠共享机制,实现对治安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等社会信息资源的全面共享。三是加大权限下放的要求,在数据服务实战上下功夫,抓紧制定《公安数据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建立数据应用的规范化模式。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了大量的基础信息化项目建设。目前,公安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安信息化的认识得到了很大提升,基层民警对信息化应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转变“重建设、轻应用”的观念,牢固树立建设与应用并重的工作理念,把应用作为信息化的灵魂和核心,推动“三流”(业务流、信息流、管理流)深度融合,解决网上、网下“两张皮”问题。一是建立以各地、各警种为主体的信息化“训、比、考”长效机制,分别承担综合性和专业性信息化培训、岗位练兵、实战演练和技能比武活动,并将信息化应用纳入全警各类综合培训、业务培训和“轮值轮训”,逢晋必训、逢晋必考。二是将各警种现有业务流中不科学、不合理、不适应信息化时代管理需要的内容进行改造,以互联网思维,建立健全与信息化应用相配套的日常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实现“一站式、一网式”的业务流转、统计分析、考核监督,促进警务机制模式创新,形成建设应用良性互动,并以此推进公安机关办公自动化。三是推动各地、各警种分散式应用向全警综合式、云方式的应用转变,围绕实战应用需求,开发数据应用模型,实现数据自动挖掘分析、结果主动推送提醒、系统自我学习优化,最大化发挥“大数据”效能。
构建公安信息资源服务体系,建设基于大数据架构的公安信息资源库群和通用决策支持服务支撑平台,收集汇集、深度整合和挖掘分析公安内、外部数据资源,为各警种的业务系统和情报研判系统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一要加强情报研判应用。升级改造综合情报系统,优化综合情报系统总体架构,形成部、省、市、县(区)四级情报系统和各专业情报研判系统“纵向贯通、横向集成、高度共享、整体联动”的应用格局,提高情报研判水平、预警质量和处置反馈的及时性。二要构建综合防控体系。以县(区)级网上作战平台和数据资源中心建设为基础,积极构建网上网下相结合、打防管控一体化的大数据侦查防控体系。加强网上网下数据资源汇集融合和分析挖掘,综合提升公安机关发现处置、落地查证、侦查打击、防范控制、分析预警、情报研判、动态管控等网上斗争能力。三要推广大数据技战法。把技战法作为大数据警务创新的重要手段。通过定期组织技战法应用培训、发布技战法微课程、合成作战等工作机制,积极研究新战法、新技巧;同时,基于大数据技战法应用,开发出辅助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决策分析的专业研判应用,满足类案分析、专案经营等专业研判需求。
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成果最终要靠信息化的警务人员来应用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要在现有警力的基础上下大力气培养一批能够引领长期发展的信息化警务人员梯队。一是营造氛围。在开展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激发广大公安民警参与的积极性,科信部门要统筹现有信息化警务人员资源,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定期开展宣讲,提高警务人员信息化建设意识,挖掘潜能,形成浓厚氛围。特别是要激励基层一线民警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出信息化建设需求,从而真正达到解决实际问题、服务公安工作的目的。二是加强协作。要与当今时代在信息化产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合作,采取公安提供平台、企业输出技术的“共商、共建、共享”模式,比如成立“实验室”“工作站”等做法,共同开展公安信息化建设应用人才的培养。三是广开门路。要在招录引进人才上予以政策倾斜,在招录民警方面要对信息化相关专业予以政策倾斜,吸引信息化专业人才加入到公安队伍中来。同时,也要充分利用本地区招商引资过来的“大数据”“信息化”等科技公司,利用它们的现成资源和先天优势,通过“警民融合”“警企融合”的途径,为公安开展信息化建设服务。
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全面推进大数据战略的实施,顺应基层民警对信息化应用的新需求,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动公安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治安防控、行政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