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云
摘 要:商品归类是企业关务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商品归类结果直接关系到商品的进出口关税率、出口退税率、监管条件等,税号正确与否除了影响海关统计、海关税收、海关监管秩序之外,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有直接的影响。商品归类不当所导致的申报不实、走私行为以及走私犯罪等严重程度不同的后果,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企业应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掌握基本归类依据、积极参加相关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商品归类正确率。
关键词:商品归类 税则号列 关务风险 途径
一、引言
关务风险是指企业在处理通关事务中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比如会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营业,还有可能会波及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
企业常见的潜在关务风险有:第一,少缴或未缴关税的风险,导致企业不能准确地核算商品成本,影响生产和销售利润;海关稽查、核查时,若发现企业存在少缴或未缴税的现象,不但会追缴税费,还可能对企业罚款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进口时伪报、低报、漏报、商品归类误归入低税率的税号等都会导致该种风险。第二,多缴税款的风险,使企业承担额外的税负。通关方案设计不当、未能享受到本该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商品归入税率较高的税号等做法都会导致企业多缴税。第三,单证不规范导致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额外损失。第四,商品归类不当或物流效率低下,导致货物通关和物流受阻,耽误生产进度,或者延误交货期,影响经济效益和商业信誉。第五,企业信用级别下降,被列为海关高风险企业,不能享受通关便利措施等。
关务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的关务管理不规范,风险意识不强,因此,关务风险管理是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在产生关务风险的代表性行为中,商品归类不当居于首位,商品归类不当会导致上述第一、二、四、五所述的风险。杨波等测算了一段时间内上海海关审单处的审单风险,将风险划分为审价风险、原产地风险和归类风险三个类别,其中审价风险比例为10%至20%之间,原产地风险比例为7%左右,商品归类风险比例在724%至828%之间,可见提高商品归类准确率、降低商品歸类风险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简而言之,商品归类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商品编码在我国的税则中又被称为税则号列,简称“税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如实、准确地申报商品编码。商品归类是关务人员三大技能(归类、审价、原产地)之一,是税收要素的核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是报关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实际通关过程中较易出错的环节,大量海关缉私案件都与其相关。特别是自2017年7月1日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实行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并联模式使得关务所面临的风险客观增大,因此唯有前端合规,方能降低后续风险。而进出口商品的编码涉及适用的税率、监管条件、减免税优惠、出口退税等重要方面,如果归类不当势必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关务风险,商品正确归类对于企业关务活动及企业效益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二、商品归类不当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虽然商品正确归类对于企业关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及企业效益的提升有重要影响,但是在企业的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商品归类不当的现象仍频频发生。根据商品归类不当行为的主观过错及其行为的违法性程度不同,企业可能面临的结果也有所不同。
(一)申报不实
据海关公布的数据及相关报道,在海关立案调查并做出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超过90%属于申报不实案件。一方面,申报不实频率高发,牵涉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申报不实累计数量过大又会影响企业信用等级,使企业面临海关更加严密的监管措施,使企业在海关事务中受阻。
1申报不实的认定。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公告《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中的规定,对于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或具体列举的,或属于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或者商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或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中所述商品相同的,如果提交的税号与上述情形不符,则应认定为“申报不实”。换言之,若这些商品的归类均有明确依据,但税号申报有误,就属于“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2申报不实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进出口货物的税号申报不实,会不同程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将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的金额根据严重程度从1000元~30000元不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以及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按照货物价值或漏缴税款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
案例1:2012年4月,深圳海关对深圳市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2月至2010年7月期间分两次进口2台设备,设备申报名称分别为“二色柔性版印刷机”和“四色柔性版印刷机”,申报税号均为8443160090,经检定,实际进口货物应为“二色柔性版印刷开槽模切机”和“四色印刷开槽模切机”,商品编码均应为8441309000。另外,根据这两批货物的涉案进口货物关税及进口增值税缴款凭证记载,这2台进口设备共漏缴关税和增值税人民币27492426元。大鹏海关认定该公司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24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大鹏关缉违字〔2012〕33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走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将伪装、瞒报、伪报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列为走私行为。“走私”与“申报不实”两者根本性的区别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故意。有故意的,属伪报走私,达到一定程度的则属于走私犯罪;没有故意的,是属于违规行为的申报不实。
相比较于申报不实,走私行为的处罚更加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对于走私行为的处罚规定,除了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之外,还可根据走私情节严重程度并处罚款,对于偷逃税款的,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应纳税款的3倍;如果缺少监管证件,可以按照走私货物的等值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罚款最高可达100万元。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通过虚报税号来避免监管证件或逃避税款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如今海关加大放行后审核、稽查力度的形势下,任一走私行为都是潜在的炸弹,一旦爆发将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案例2:2009年4月,北京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票货物,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名称为“台式荧光硫分析仪”,申报税号为9027809900,关税税率为0,货物总价值为22600美元。经过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货物实际为X射线台式荧光硫分析仪,税号应归入9022199090,关税税率为4%。经进一步调查,货物的运单、发票、内贸合同、外贸合同上都明确标明货物名称为“X-rayanalyser(X射线分析仪)”或“X荧光硫分析仪”,发票上也标注了参考税号90221900。而且,该公司在明知进口货物的真实工作原理、《税则》有明确列明税号、《品目注释》有明确解释的情况下,仍提供了错误的品名“台式荧光硫分析仪”和错误的税号“9027809900”向海关申报;更有甚者,该公司曾在2005年进口过同样的仪器,当时因伪报税号、品名被海关以走私行为做出处罚,而今又明知故犯。海关认定该公司故意采用伪报货物品名、税号的方式,偷逃税款726793元,属于走私行为,决定对该公司进口的走私货物X射线台式荧光硫分析仪予以没收,并处以14500元的罚款案例来源:首关缉违字(2012)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走私犯罪
如果当事人具备了前述“伪报走私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且该行为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或定罪标准,则可能被认定涉嫌构成走私犯罪。对此,当事人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情节有可能被法院依法判处一定刑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根据偷逃应缴纳税额大小以及违法情节严重程度,除了将被处以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以外,相关人员还会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有期徒刑最长可达十年。由此可见,如果主观故意申报错误商品税号,偷税漏税,后果极其严重。
案例3:2009年4月至2013年12月间,江阴市某包芯线有限公司的主管符某某及外贸业务人员张某为了少缴出口关税,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在向海关申报出口铁合金包芯线时伪报了商品品名,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出口环节应缴税款,先后10次将应当归入税号7202的硅镁包芯线(20%出口关税,无出口退税)、硼铁包芯线(20%出口关税,无出口退税)均以税号3824项下的硅钙包芯线(无出口关税,5%出口退税)申报出口,合计数量172013千克。经江阴海关计核,上述走私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16589491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3317899元。案发后公司主管符某某和外贸业务员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决结果为:判处该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并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符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苏刑终1号。
三、商品歸类问题所致风险的防范途径
(一)提高对商品归类工作的认识,加强风险意识
据调研,许多外贸企业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工作重视不够。在通关时,企业对于进口货物更加关注的是该税号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对于出口货物关注的则是出口退税率,对于税号是否与商品相符,反而成了次要的考虑因素。一旦货物被海关查验有问题,再想尽办法处理,这种侥幸心理是目前商品归类高风险的重要因素。外贸企业应守住如实申报这一法律底线,坚决杜绝侥幸心态,以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就长远来看,企业遵纪守法,提高信用等级,更能享受海关改革带来的红利。2018年3月7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7号令),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对认证企业实施具有一定激励性和便利性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具有一定约束性和惩戒性的管理措施;对于一般信用企业,海关适用常规性的管理措施。实践中,认证企业可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并在货物查验率、担保金缴纳、稽查等方面享有便利,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与之相对应的是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而且在担保、稽查、核查等方面严格得多,是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对象。
(二)遵循商品归类的作业步骤,充分利用归类依据
进出口商品归类不当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关务人员没有遵循归类作业步骤,凭感觉草草归类,这是归类工作的大忌,也是初入职者最常犯的错误。许多情况下,仅凭查阅《进出口税则》,无法确定商品税号,必须借助于其他归类依据。例如:第一,《商品及品目注释》。它对税则的所列商品及品目作了详尽解释,事实上扩充或者限定了税则有关商品的范围。《商品及品目注释》不仅仅是一本注释书,其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归类工作中,若遇到对注释所阐述的归类规定有疑问,对某一品目货品范围不明确,对品目条文所述概念的含义不明确,对某些类、章与其他相关类、章货品的区别不了解等情况时,一般都可以从《商品及品目注释》中找到答案。第二,《本国子目注释》。它是对本国增列的子目范围予以明确,是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当对本国子目难以确定,特别是对本国子目条文所述货品的含义等内容难以把握,对货品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多时,即对第七和第八位商品编码有疑问时,则应查阅《本国子目注释》寻求解决办法。第三,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对于疑难商品或者有争议的商品,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也是归类的重要依据,这些都可以在海关总署网站查阅。企业在归类时,必须要重视上述归类依据,如果上述文件已经明确列名的商品归类,企业仍然申报有误,就可能被定性为申报不实。
(三)积极参加关务培训,提高关务人员业务水平
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之后,企业可以自报自缴,但是大多进出口企业缺乏专业的归类人员,关务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这是造成归类不当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进出口税则》所依据的《协调制度》的编码表也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最近一次调整是2017年,因此商品的编码也在持续更新。例如“三脚架”这种产品,几年前还是按照材质或者用途归类,归类结果不一。但是2017年最新版本的《税则》中,则增加了9620这个品目,包括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用于支撑照相机、精密仪器等,这些物品可由任何材料制成。因此合格的关务人员也需要不断学习。近年来,中国报关协会也更加注重进出口商品归类方面的培训,组织了“机电产品”“纺织产品”等多场次专题培训,并于2017年组织了报关行业第一届商品归类技能大赛,2018年组织了第一届全国報关与国际货运职业技能竞赛,2019年起开展关务水平评价工作、预归类师考试等。企业应该争取利用这些有利资源,提高关务人员水平,降低关务风险。
(四)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必要时申请预裁定
在归类遇到疑难时,可以利用外部资源。一是有许多关务咨询公司提供专业的归类服务,二是中国报关协会联合北京国际技术合作中心开发了“归类通”平台,三是海关总署网站提供商品归类裁定和归类决定、重点商品查询等信息,四是海关总署关税司、天津归类分中心开发了“中国海关归类化验”APP等,这些都是比较权威的归类辅助资源。对于确有疑难,无法确定归类的,可以申请预裁定。2018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实施。海关预裁定包括价格、归类、原产地预裁定,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均可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向海关提交申请。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任何一份预裁定决定在全国海关都适用,预裁定决定自《预裁定决定书》做出之日3年内有效。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海关预裁定制度的实施不仅能提高通关效率,还将帮助企业提前有效评估交易成本,降低不合规申报的风险。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渠道,降低归类风险。
商品归类工作是企业关务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企业的信用、经济利益,是进出口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一环。目前国际经济形势不断变化,我国的国际贸易政策也持续调整,海关不断进行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繁多,海关监管、事后稽查及处罚力度不断加大,这些都对企业关务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积极措施正确地进行商品归类,从而有效降低关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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