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逸民 顾珂嘉 宫路
关键词 扫黑除恶 资源垄断 保护伞
基金项目:江苏警官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品牌专业专项(编号:201910329044Y)。
作者简介:孙逸民、顾珂嘉,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侦查学;宫路,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223
在社会的转型和发展进程中,经济领域的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垄断土地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征地租地拆迁等过程中的黑恶势力,开发矿产资源、出让开发与整治土地、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等领域中非法占地、强揽工程、恶意竞标等的黑恶势力及其 “保护伞”等行为愈演愈烈,该类案件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降低民众的幸福感,因此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研究是非常重要和及时的。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三年期目标,要求以强大攻势对准主攻点,紧盯重大案件,深挖保护伞,治标更要治本。
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步入社会主义新时期,黑恶势力除了从事黄赌毒等传统的地下产业以外,也逐渐开始介入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渔业捕捞等领域,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把控地方重要行业,对人民生活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资源垄断型黑恶势力逐渐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转型时期的中国正处于黑恶势力犯罪高发阶段,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利用行业管理的缺陷,煽动闹事,横行霸市,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垄断控制行业资源,不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极大地威胁了社会治安稳定。如河北省唐山市一例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控制捕捞海域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成立了俗称大公司小公司的组织。在附近海域非法圈占划分网地,实际控制附近的海域及渔业资源,通过垄断当地渔业资源的捕捞、加工和销售,获取了令人惊叹的非法利益,以黑养黑,建立了更加稳定的黑社会组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因而层出不穷,百姓无处伸张,当地的治安稳定难以得到保障。
(二)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
与一般类型黑恶势力犯罪有所区别的是,资源垄断型黑恶势力犯罪的显著危害特点在于,其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不择手段牟取暴利的行径已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当前的黑恶势力犯罪多与市场经营主体产生关联,直接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威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了黑恶势力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侵蚀了党的执政根基。”由此可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势在必行。
(三)诱发权力寻租,腐蚀基层政权
在搜集的案例中,广东省某市公安局五名党员干部涉嫌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并充当保护伞。此案中,该市两犯罪人依靠公权力,通过非法手段垄断了该市河砂采销市场。两人为了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甚至还通过给税务局监管部门写举报信的方式,勾结税务部门监管人员,用看似正规的工作流程,促使公安和税务部门联合办案,堂而皇之地对其他砂石开采这进行打击。通过这一系列的手段,犯罪人贼喊捉贼,赚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权力寻租与资源垄断关系密切,跬步不离。一方面,在我国权力寻租所生的贪腐官员似乎比任何国家更多。他们凭借手中被政治化了的资源支配权进行权钱交易黑幕,滋长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在获取经济基础后,黑恶势力开始逐步腐蚀政治领域,通过拉拢贿赂党政干部、政法干警,使其充当起自己非法获取利益的保护伞,使其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得到纵容。
(一)犯罪行为隐蔽性较强
随着打黑除恶工作不断深入开展,黑恶势力在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时较为收敛。大部分黑恶势力的活动方式越来越隐蔽,在表面蒙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他们往往通过设立公司、进行投资等看似合法经营的活动来掩盖犯罪,同时也为非法活动提供躲藏空间。资源垄断型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惯用依托“大小公司”等方式实施垄断的犯罪活动,为警方的侦破带来了阻挠。此外,黑恶势力经常使用语言胁迫、侮辱等软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运用暴力、胁迫等方式,通过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手段,让受害人签订不平等条约,从而达成其非法目的。
(二)受害人无法正常配合警方取证
黑恶势力采用暴力手段,受害人受暴力威胁,不敢协助民警调查,侦查易陷入被动。在案例中某县黑恶势力以暴力手段垄断住房装修装修材料上料服务,所有房子装修都必须要由他们上料,当民警收到消息进行调查走访时,居民往往含糊其辞不敢向民警反映情况,其原因是绝大购房户都来自农村,为了小孩上学才在县城购房,不敢得罪这些当地的黑恶势力,因而不愿向民警透露情况,更有甚者甚至向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再如某市某区的以梁某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为垄断经营,采用恐吓、威胁、殴打等方式,打压同行业经营者,使得有些商户无法在农产品物流园内正常做买卖。民警在走访商户时,大多数商户都敢怒不敢言,生怕打击报复,因此民警调查进度缓慢。
黑恶势力以寻衅滋事,雇凶伤人,打砸财物等违法犯罪手段向受害者索要财物或者强行提供服务,威胁受害人不得将此事说出去,否则将对其造成人身伤害,致使警方无法及时从受害人那里获得有用的情报,因此资源垄断型黑恶势力犯罪的犯罪暗数较高。
(三)“保护伞”的存在
“保护伞”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影响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黑势力利用垄断资源所获得的金钱贿赂公务人员,使之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的黑恶势力头目甚至成为了当地领导头目,以此使黑恶势力组织逐步扩大势力,巩固地位,以更隐蔽的方式来敛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或与之沆瀣一气,在黑恶势力从事违反犯罪活动中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的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保护伞”为黑恶势力提供各种便利或非法保护,向黑恶势力通风报信,给调查黑恶势力带来重重阻挠。
(一)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斗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各地纷纷响应国家的号召。公安机关肩负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重大使命,在国家开展的这场铲除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活动中充当主要战斗力,因而针对扫黑除恶中出现的资源垄断型黑恶势力犯罪,公安经侦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对资源垄断型黑恶势力犯罪进行专案侦查,对于犯罪集团要定点打击。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摸排核查线索,提升对经济领域黑恶势力垄断犯罪的主动发觉能力;要进一步积极主动地深度分析研判、强化摸排核查、专案攻坚,对于黑恶势力始终保持高压的态势;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类部门规章制度和体制机制,确保扫黑除恶工作高效运转。从而有效地维护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打赢这场扫黑除恶的硬仗。
(二)深挖“保护伞”
资源垄断型黑恶势力大多采取各种手段攀附多个保护伞,因而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就必须精准拔除保护伞,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进行精准有效打击。“保护伞”几乎涵盖了各级国家机关甚至公、检、法等司法机关, 尤其是那些能够为黑惡势力提供最直接有效的庇护的要害部门工作人员,如在最近云南、浙江、黑龙江纪委监委通报的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的案例中,就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现象的存在。同时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研判分析,发现就连一些基层的村民、居民委员会也能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深挖藏匿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背后的官员腐败问题, 逐件对已查处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扫黑除恶重案要案挂牌督办、联合办案审查机制, 实行“一案双查”,有效排除办案的干扰, 彻底查处幕后的问题, 重拳出击扫清黑恶势力背后的政府官员腐败问题,扫清关系网、“保护伞”,以此倒逼基层党组织拿出对党高度忠诚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 改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职。
(三)建立长效保密的举报制度
民主举报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从根本上杜绝黑恶势力做大做势。资源垄断型黑恶势力为何能越做越大,因为他们极具隐蔽性,公安机关往往难以抓住他们的犯罪证据。但是随着扫黑除恶的不断宣传,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会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积极主动地提供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线索。例如案例中2018年海南省的一起成功侦破的案件:海南省临高县警方接根据人民群众提供的线索,抓获了以符政海等人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因而,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对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来说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现实情况是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并没有完全保障。对此,我国应专门成立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机构,其中人员组成以及工作内容都应经严格审核。建设、健全举报机制,一方面,政府应拓宽举报的途径, 并且创新举报方式,尤其是加强技术保密, 最大化地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另一方面, 应改进对于举报信息的审核标准,在实名举报中应禁止填写私人信息,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于相关部门核实案件线索即可。总而言之,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应当建立在拥有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以此开展群众斗争,使群众内心的正义感和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力量有的放矢,强力打击资源垄断型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其他一切黑恶势力犯罪,推进依法治国,共建和谐社会。
资源垄断型黑恶势力犯罪具有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诱发权力寻租的特殊危害性,且资源垄断型黑恶势力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而对于此类案件的侦查有别于一般性质的黑恶势力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活动,同时加大力度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并且辅之以长效的举报机制,齐心协力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恶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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