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危机管理 风险管理
自2003年我国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以来,在管理操作流程再造、法人治理结构优化、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但是由于历史沉积以及现实面临的各种发展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危机应对方面仍然较弱,存在民主管理原则没有真正落实、股权结构不合理、市场定位难、结算渠道不畅、历史遗留问题多、人才素质低、经营风险高和外汇业务受限等问题。
2014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文件,指出“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省联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地方性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三农”、社区和中小微企业,理财产品少,代理业务少,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甚至为零,从而使信贷资产业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在总收入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利息收入均占90%以上,对信贷资产业务的依存度占比高,同时也成为高风险的指标。在全球经济不景气,我国正处于经济变革的“阵痛期”的形式下,各行业经营不善,产品销售不畅,甚至大量企业关闭,企业资金链断裂,直接影响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到期信贷不能按期收回,形成信用风险,产生大量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将严重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资产质量,过度的信贷风险可致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管或关闭。
(一)改变股权结构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在明晰法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实行利益相关者民主管理。一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科学地引入战略投资者,敞开大门,引入个人和企业法人的民间资本,改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比例低,股东结构单一,抗风险能力弱的现实。二是健全“三会一层”管理制度、选好用好“三会一层”成员。三是明确“三会一层"52作职责,做到权、责、利相互制约。四是不断完善和强有力的执行议事规则,规范“三会一层”工作流程,才能保证“三会一层”的高效运转。五是加强省联社的深化改革和县(市、区)级联社改制为农商行的步伐,完善“三会一层”组织机构人员。
(二)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除了传统有效的约束手段外,还应建立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约束。一是大股东约束。按照股权结构的比例规定引入企业法人股东,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派遣独立的理(董)事,参与监督其经营管理。二是加强内部建章立制的力度,重点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人事管理等关系到企业发展和从业人员职业规划的制度。三是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危机管理制度建设,并高效的执行。四是严格执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五是建立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业绩相结合的正向薪酬激励机制。
(三)定期或不定期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定期披露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等信息,特别是规定的关键性指标,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才能使广大股东充分参与监督,提出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战略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一)继续实施税收扶持政策,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
农民的经济实力普遍较弱,难以承受较高的利息负担,需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保持较低的贷款利率。国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给予长期税收政策支持;继续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每年投放于涉农的信贷资金,给予奖励补贴,鼓励其持续不断地向农村金融市场进行信贷投放,使农村第一、二、三产业得到有效的资金。放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精准扶贫需要,向不符合信贷主体资格条件的贫困群众发放用于脱贫的扶持资金,同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发放的扶贫信贷,对形成不良的,进行风险补偿,使全国7017万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在2020年实现全部脱贫。
(二)建立风险补偿和化解互动机制,降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成本
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农业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给贷款户造成的损失大部分转嫁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家和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农贷风险防范和分散机制。一是將部分国家扶贫资金由直接拨入改为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可以承担部分因自然灾害转嫁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二是实施农业信贷保险制度,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和选择性商业农业保险相结合,对参加保险的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制度,以规避农村金融市场信贷发生系统性风险。
(三)进一步出台扶持政策,帮助处置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贷款
为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资金支持和财税扶持优惠政策。但从实际情况看,现有扶持政策化解的历史包袱远远不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依然居高不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依然面临巨大压力,需要中央银行进一步出台有效的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化解政策。
(一)强化资金组织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组织存款当作第一要务,不断增强资金实力。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抓住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和利率市场改革的机遇和挑战,充分利用存款利率上浮的优势,加大对服务手段,存款产品,存款收益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平台,确保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二要丰富营销手段。高度重视营销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和市场分析,及时掌握客户信息,细分客户群体,选准营销重点,多形式、全方位地做好客户营销。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创新营销方式,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POS机等工具,引导客户开户,发挥渠道效应。三要加强客户对接。要注重加大对地方财政资金,特别是交通、住建、农业、文教等企事业单位的开户和存款组织工作,要密切关注政府拆迁补偿等项目资金落地情况,做好项目资金开户和代理工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发挥自身优势,形成自上而下的全员营销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对接,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得到落实。省联社要继续做好省级系统性大客户对接,加强与省电网、烟草、广电、燃气等行业单位对接,进一步落实与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协议有关事项。加强与金融同业合作,加大争取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资金代理和地方企业债发行的代理力度。
(二)提高支农支小水平
在支农工作上,要重点围绕四个方面抓好支农工作。一要加快实施“三农”服务方案,不断完善“三农”服务长效机制建设,切实提高支农服务水平。二要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推动小额贷款增量、扩面、提质,实现县域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城区、城郊机构涉农贷款总量持续增加。三要围绕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园区建设;支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发展农村住房、装修、耐用消费品等消费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三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和践行绿色金融。四要持续深入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做好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农村金融信用县创建工作及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回头看”的检查督导,严格创建标准,坚持验收条件,确保创建质量,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信用市州创建步伐,拓宽信用工程建设领域。在支小工作上,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重点围绕六个方面抓好支小工作。一要继续强化定价、核算、审批、奖惩、培训和通报“六项机制”建设,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二要加强小微支行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扩大小微金融服务覆盖面。三要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小微企业建档、评级、授信工作,做到目标明确,组织有力,工作扎实,亮点突出,成效明显。
(三)提高金融创新能力
创新是保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和源泉,是市场竞争的致胜法宝。在金融产品创新上,一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动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广泛收集市场、同业的金融产品,了解其功能特色;广泛征求客户意见,及时设计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产品,满足客户需求。二要结合实际,研究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手段,加大支持力度。三要及时跟踪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导向,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模式,开发相关产品,服务实体经济。四要积极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农商行可先行先试,为全省探索方法,总结经验。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7462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77116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常住人口城鎮化率)为56.10%.乡村常住人口为60346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43.90%。无论从人口占比、第一产业和各行业协调的需要来看,农村金融市场具有相当的潜力和资金需求,但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从事的行业单一,融资能力弱,农业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导致农民“贷款难、难贷款”,多数银行不愿到农村设机构,反而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互助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然而受当前政策的制约,农民的宅基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部分省市可抵押试点),限制农民融资。保险机构不愿为农民的农作物进行保险,使农民融资和抗风险的能力更加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通过新闻媒体、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平台、走村入户等渠道,及时发布工作动态,让广大农民群众、股东和其他客户群体了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情况,并广泛设置意见箱(薄)、电子邮箱等收集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快速健康的发展。
为了使贷款难不再成为农民产业发展上的障碍,一是要大力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农民进行调查、建档、评级、授信、发放贷款证,农民需要资金时,直接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办理贷款,缓解贷款难问题。二是要积极实施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程,使所有行政村组都有金融服务点。三是要加大保险机构对农业的保险力度,增强农民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四是要加强“普惠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使不同年龄、文化程度等的农民了解金融,防范金融诈骗,会使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金融产品,通过以上措施提高农民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
总之,要化解和防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不仅要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而且还要取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政策方面的扶持,银监会在监管的同时,也应多理解并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建设,尊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协调、理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当地政府和各级部门的关系,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造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