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9-12-09 01:57闫硙
财讯 2019年26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摘  要: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成为优化社会资源的利器,而要更好地促使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投资者保护机制尚不健全,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屡见不鲜。针对此,本文立足于退市新规的发展背景,探讨如何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强制退市;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退市及其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

(1)尚不健全的先行赔付制度

一是,在计算与赔偿范围上,自2016年起施行的是保荐商先行赔付制度,尽管对先行赔付责任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赔付的具体细则,如范围、时间、标准、程度等未做明确规定,且责任方决定着赔付方案,投资者尚无知情与参与权,显然,对于投资者而言这属于被动受偿,且缺乏与之相应的完善的追偿机制对投资者权益予以保障。二是,在复牌制度上,在先行赔付制度上,退市中的停复牌制度犹存些许问题,如,对于即将退市的股票实行复牌交易,而投资者复牌后购入股票则不能进行赔付,在这种制度下,责任方赔付责任被悄然弱化甚或转移,投资者需要承担的损失更多。

(2)投资者损失的承担与赔偿问题

一是,投资者损失责任承担问题。企业退市中,往往存在着诸多责任方,且在赔付行为中责任方不作为的问题,中小投资者在退市过程中拥有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意识不足,且专业知识缺失,此外,中小投资者在诉讼、证据收集等问题上较为滞缓,甚少了解到与投资权益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与维权知识,诉讼难、举证难问题突出。二是,投资者参与权被侵害。退市责任方在执行赔付过程中,没有顾及到投资者的参与度,投资者处于被动状态,缺失对赔偿内容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三是,缺少多元化的补偿机制。先行赔付手段单一,投资者获得的赔偿较少,未能弥补其损失,补偿机制的单调化,使得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减弱。

(3)内部控制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不到位,极易引发财务造假问题。某公司在被证监会责令退市之前,其董事长与公司总会计师共同参与财务造假。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董事长独揽公司职权职务,其它高管形同虚设,这种企业内部控制的不合理、不严谨,导致企业独立董事会、监事会等职能部门空有其表,而无实权,中小投资者权益易受损。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建议

(1)健全先行赔付制度

一是,明晰赔付计算方法与范围。先行赔付在计算上尽可能避开无法量化的因素,建立透明的赔付标准供投资者参考。公司退市说明投资者所持公司的股票贬值,因此,在赔付上应有别于非退市时期的赔付范围,在赔付范围上能估计非退市时期投资者股票,可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二是,对停复牌制度进一步细化。首先,行政复议间进行复牌交易。倘若证监会强制公司退市,那么复审期间,可暂缓退市进程,待进行行政决议明确是否退市后再开展复牌交易,倘若行政复议失败,则复牌交易取消,责任主体需进行相关赔付,减少投资者损失。其次,复牌期间,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被强制退市的股票,自更正日便进行长期停牌,确保责任主体赔付给投资者损失,保障投资者权益。

(2)明确赔付责任

一是,完善追责机制,对各责任方的赔付责任予以认定与明确。公司退市不代表完全退出证券市场,不能一退了之,应在退市后仍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投资者损失。先行的退市制度,仅仅重点在于解决是否退市问题,而忽略了退市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要想保证退市制度落实到位,应在退市之前,对投资者制定完善的配套保护措施,制定责任追究制,给公司及三方机构以警示,监督其履行职责,调动证券市场监管能动性。二是,针对赔付方案召开听证会。先行的先行赔付,效率较高,且成本较低,投资者与保荐商和解后,利用证券结算系统在一定时间内获得赔偿。但在此制度的设定上,投资者参与度不足,被动获取赔偿方案,于之投资者极为不公。对此,可在先行赔付方案的制定上召开听证会制度,使投资者充分参与其中,听证内容予以公开,并征求意见,确保赔付方案公开公正公平,保证投资者权益。倘若投资者对赔付方案有异议,可上诉司法进行裁决,裁决生效后落实赔付方案,避免投資者对赔付方案有歧义之处。

(3)完善内控制度

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建构起系统的组织架构,完善的内控体系,制定健全的内部风险防范体系,保证各个职能部门充分行使其职能,落实其职责。首先,健全董事会制度,完善监事会机制,为公司内控体系的有序落实提供职能部门的保障,确保公司高层领导权责分明,防止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各部门各司指责、各尽其责。其次,应从财务、战略、投资、法律等层面完善风险预控体系,强化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加强对账款风险的全面管控。

三、结语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核心与基石,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保证证券市场有序健康运转的重要内容。在退市新规下,应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制度,厘清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监管部门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先行赔偿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及时公布信息,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明确赔付责任,确保赔付行为落实到位,加强对上市公司内控体系的健全,强化投资者参与权,缓解股东与投资者间的利益冲突,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发生,从而全方位、多层面、立体化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贺鸿.退市及其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以欣泰电气为例[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06):9-17

作者简介:闫硙(1986.8-)女,山西太原人,汉族,硕士研究生,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研究方向:证券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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