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 王婵 张帆
因认为买家李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给予差评,公开评论假货,诋毁并侮辱了卖家,造成其商誉严重受损、产品销量下降,某淘宝卖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
原告某商贸公司诉称:被告在其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收货后,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与公司客服沟通时发生冲突,言辞激烈并带有侮辱性词汇,被告在与原告沟通过程中无视原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继续在差评中追加照片、视频等,公开评论原告卖假货。原告认为被告公开诋毁并侮辱原告的商业信誉,误导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造成原告商业信誉严重受损,影响原告营业额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其在原告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一盒,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与其之前购买产品相比,颜色较浅、浓稠度较稀,仔细核对发现其于2018年12月5日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原告片面强调自身产品属于正品,要求被告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不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添加差评并非为了故意贬损卖家的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原告不构成诽谤、诋毁。但是,被告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使用的言辞确有不当,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并不可取。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被告也同意删除全部内容,故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