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判定

2019-12-02 09:45梁茜
读天下 2019年32期
关键词:合同效力

梁茜

摘 要:网络服务合同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合同,其格式条款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在实务中产生了新的效力判定标准。本文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分析得出影响效力判定的因素,从合同提供者、合同相对人、民法基本原则三个方面出发对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与思考。

关键词: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接受通过互联网的平台的各种服务,如最常见的购物,游戏等。可以发现,在实践中,这些网络平台运营商经常提供服务的使用格式条款,如注册协议,服务或协议,以及管理规则的条款来规范与消费者的网络合同。

网络服务合同有其特殊性:它基于互联网构建的虚拟环境,基于计算机技术的使用,而不是传统的面对面的签订方式。由于这一背景特征以及互联网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网络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覆盖范围会比现实生活更加广泛和常见。这些格式条款大大提高了网络交易的速度,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由于这些格式条款由网络平台的运营商单方面制定,因此没有与消费者协商,并且该条款的内容不可避免地倾向于支持运营商。并且这些网络中的格式条款通常也被隐藏。通常,消费者不会仔细阅读和理解这种格式条款,但为了获得服务,快速点击“同意”接受这些格式的条款。这些导致消费者广泛发现合同纠纷。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总结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判定的影响因素,由此入手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进行思考与分析。

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判定,首先从合同相对人的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合同的形式特点在于其不是书面合同,在判断网络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生效的案件中,有1/3的案件法院认为网络服务合同点击即可生效,认可当事人实施的点击确认行为。法院认为当事人通过点击“我同意”按钮是对合同条款的明示同意,合同约束应对其有效。当事人拥有阅读条款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默示条款订入合同,法院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具体细节方面,还需要考察这些条款是否给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在实践中存在合同相对人可以不经点击自动跳入下一页面的情况;“超链接”问题也值得关注。在“网景通信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仅通过出现在屏幕中的超链接地址不能够给消费者足够的提示。超链接合同的出现形式使其并没有获得消费者的签字(即对“我同意”按钮的点击)。这种情形属于没有尽到足够的提示义务,那么包含格式条款在内的超链接合同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从网络服务合同提供者的角度来看,除了合同内容之外,其主要义务在于对合同中特殊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网页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果标有特殊字体,形式是点击合同或超链接;②在电子交易的特定环境中,这样的商人提请注意,如子弹框中,单击或直接进入下一界面,而无须点击;③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文字语言清晰明白程度,需要达到能够使消费者理解的“合理”程度;④提起注意的程度必须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在这五个具体考察方面还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忽略判断标准的相对性问题。例如在“孙丁丁诉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公司网络购物管辖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苏宁易购公司仅通过字体加黑方式在管辖权协议中对格式条款标注属于尚未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首先,引起消费者合理注意的前提是提示方式与其他条款字体明显不同,而根据苏宁易购公司提供的经过公证的《章程》网页打印件,其内容共计12页,内容中含有多条黑体标示条款,其中高达6页内容有黑体标示条款,甚至多于非黑体字条款。被加黑字体的管辖权条款与其他条款区别并不明显,不能实现提请消费者合理注意的作用。其次,由于网站页面与纸质介质存在差異,在纸质介质上加黑和字体的变化更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但网站页面本身内容丰富,消费者浏览时注意力易被分散,网络页面上对字体加黑的提示功能相对而言较低。除了字体加黑之外,网站经营者还有很多其他的更有效的方式选择,如弹出式页面等,网络服务合同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加合理的提示注意方式。在本案中,因苏宁易购公司没有能够采取合理方式对消费者提请注意,所以其公司在《章程》中载明的管辖权条款对本案当事人不能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体现了在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判定的灵活性。

最后,在格式条款效力判定问题上,其中始终贯穿着一个核心,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权衡与分配。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要求合同订立是在双方自愿、理解并接受条款的前提下订立的。另外,在解决网络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问题时,有一个重要的影响原则——“消费者倾斜保护原则”。虽然这一原则违反了表面公平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形式上的合同自由,但实际上有助于防止经营者滥用自治的含义和订立合同条款,并通过调整双方的利益分配达到实质公平的效果,这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格式条款的具体判断标准并不明确,所以会出现此类案件评判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只要能够从《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和网络服务合同的特殊形式特点与利益分配特点出发,不断完善网络服务合同在实践中的效力判定相关规制,就可以从本质上提升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效益,使其在网络服务业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这也对形成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解亘.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J].法学研究,2013,35(2):102-118.

[2]林在志,钟奇.网络时代的格式合同——论拆封合同与点击合同[J].国际贸易问题,2001(2):60-64.

[3]薛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J].法律适用,2000(7):9-12.

[4]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J].政法论坛,1999(6):3-15.

[5]武腾.显失公平规定的解释论构造——基于相关裁判经验的实证考察[J].法学,2018(1):124-140.

[6]马辉.格式条款规制标准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2):74-93.

[7]张渊,朱晓燕.网络时代的新契约网络格式合同[J].当代法学,2002(12):55-58.

[8]韩从容.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利益平衡机制[J].现代法学,2000(6):150-152.

[9]贺栩栩.《合同法》第40条后段(格式条款效力审查)评注[J].法学家,2018(6):173-190+196.

作者简介:

梁茜,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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