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如青
(韶关学院 外语学院,广东 韶关512005)
人类的认知活动是从范畴化开始的。可想而知,假如没有范畴化及其结果——范畴和概念,人们认知或想象等智力活动将无从着手、世界看上去也必然杂乱无章。作为认知语言学理论基础和核心问题的范畴化,指的是“人在社会实践中通过语言按区别性本质特征对客体进行概括和分类的认知活动”[1]。
两千多年来,范畴研究经历了从以亚里士多德逻辑学为基础的古典语义范畴观到基于维特根斯坦实践哲学的原型范畴理论之转向[2]。之所以出现这一转向,是因为前者存在不足和缺陷:它基于先验猜想而非经验研究;它以一组必要充分条件来界定范畴,认为范畴是二分的,要么是某范畴成员否则就不是、没有第三种可能,因此无法解释“层级归属”(gradient membership)现象或概念定义与使用之间的出入[3];它认为范畴是非连续的,其边界是明确、清晰的,但这种高度理想化的认识经常无法反映客观实际。原型范畴理论则注重以真实语料作为立论依据而无需将研究对象理想化;它基于原型来界定范畴,认为范畴可能构成一个连续体而不是二分的;同一范畴的成员往往难以确定共同特征,但它们具有家族相似性,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归属该范畴,因此地位不平等,范畴的边界是模糊的。
许多学者站在不同的立场和学科视角,针对五花八门的范畴现象开展对两者的对比评述。有的旗帜鲜明地表示对原型范畴观的认可和支持[4];有的将原型观视为经典理论之外审视范畴的另一种途径,两者并不完全矛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互补[5];另有学者对原型观基本持质疑和保留态度[6]。如此种种,不一而足。本文无意对相关文献进行全面梳理,仅拟结合一宗关于“抢劫”的真实案例对原型理论的合理性和解释力作进一步考察。
尽管原型理论作为现代范畴论的代表是基于对传统语义范畴观的批判建立起来的,但它并非是对后者的彻底摈弃,无法完全取代经典理论来阐释范畴和语义。这甚至有违原型理论创建的初衷,毕竟没有哪种理论是万能的、能穷尽一切语言事实。两者的不同可以认为是关注点的不同——量的连续还是质的变化以及实际使用中的语言亦或理想状态下的语言。经典理论在强调理想状态下事物的本质变化时基本排除了另一面。这不同于原型理论:“尽管明确那些影响范畴及其成员界定的因素是一个必要的起点,但就复杂范畴(如lie)在日常语篇中扮演什么角色而言,我们还缺乏更为全面的解释”[3]。可见,原型理论在强调典型特征的同时并不排斥本质特征。它“承认范畴和模糊现象同时存在,并揭示了范畴的向心性和开放性”[4]。
可见原型理论不仅保留了经典理论合理、可取的地方,它更在于解决为后者所力不从心的问题,其目的就是要“对语词在现实世界中的使用进行诠释并反映世界的丰富多元,这在清单理论①Fillmore把以“必要充分条件”为依据的传统范畴理论形象地称作清单理论(checklist theory)。看来并非如此。”[3]举例来说,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在两种范畴理论看来都是必须加以明确界定的;但同样是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可能还存在起因、目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造成后果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如果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就会发现存在极其罪大恶极和最值得同情的故意杀人,也有最不可饶恕和最情有可原的过失杀人,因此不能因为是故意杀人就一律判死刑或者过失杀人就统统减轻处罚。经典理论不承认这种隶属程度差异自然就谈不上解释,这一空白正是原型理论能予以填补的。
Labov,Rosch,Zadeh 等人最初基于观察、调查、实验等手段对范畴特征进行客观描写和解释,发现了原型现象的普遍性。但因为当时研究范围有限,连Rosch都倾向于认为该理论或许仅适用于自然范畴内的实物,即对有形世界的分析[7]。Rosch&Mervis指出家族相似性为范畴的界定提供了另类的区别性特征(criterial features)[8]。Fillmore 认为原型理论是清单理论之外分析和理解意义的另一种途径 (an alternative)[9]。当然,人们后来在对该理论的发展和检验中发现其解释力及应用范围远非如此局促,俞东明等也说明了原型理论大有用武之地。
下文的分析将围绕一个真实案例展开。笔者曾着眼于同一案例进行过经典范畴观和现代范畴观互补性的探讨,本文之所以仍选择从该案例入手,是因为其中“抢劫”概念的形成能很好地说明人的认知受表面相似性干扰,产生了错误联想,做出了错误判断,某种程度上可看作原型范畴观的一个反例。我们希望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进一步帮助我们理解和把握原型范畴理论的基本思想。
2014年2月24日中央电视台 《今日说法》栏目播出“见义勇为的‘凶手’”,讲述了一宗由一个“抢劫”事件引发的案例:2011年9月19日早上8点左右,一市民开车到广州某加油站加油(以下“司机”专指“该市民”),突然看到两个人在空荡荡的加油站里你追我跑,速度很快。追者又矮又瘦、身穿加油站工作服,跑在前面的则是个高大健壮穿便装的胖子,手里还拿着个包。两人从加油站的收费大厅跑出来,后面一些工作人员在急促地呼喊“抓住他”。司机以为发生了抢劫,以为胖子是抢包的劫匪,于是开车挡住胖子去路。胖子一惊,然后掉头又开始快速逃跑。这使司机更以为这个人就是劫匪了,于是也快速追了上去,没想到把这个胖子撞倒碾在车轮底下。大家赶紧把他送往医院抢救,然而由于伤势过重,该男子抢救无效死亡。
让这个司机感到意外的是,他遭遇的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抢劫现场,被他撞倒身亡的更不是劫匪,而是刚来上班没有来得及换上工作服的加油站经理。追赶者是加油站的员工,患有精神分裂症,事发时突然发病,追赶准备上二楼办公的经理。由于经理不知道该员工有病,面对对方突如其来的疯狂追打,慌乱之下向外跑。“抢劫案”原来是精神病复发。
根据该案的叙述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特殊“抢劫”行为的认知过程以及相应概念的形成轨迹。
假如我们认知的信息仅限于看到两个人在追跑,则它和“抢劫”之间的联系是非常薄弱、经不起推敲的。且不说小孩经常会把它作为一种游戏活动,两个成年人之间发生“追跑”也可能有各种各样正当的理由而和“抢劫”无关。尽管如此,由于当时前来加油的车不多,突然间在空荡荡的加油站里看到两个人一前一后以很快的速度你追我跑,还是很容易让人感到异常,引起警惕并产生“抢劫”的联想。
从体型来看,逃跑者身材高大,追赶的人则又矮又瘦。瘦子显然处于劣势,面临较大风险。正常情况下,如果不是很紧急或重大利益受到威胁,一个弱小者不大可能不自量力去追赶一个比自己强壮的人,以免自讨苦吃、得不偿失;而如果不是做了什么亏心或违法的事情,胖子也似乎没有必要逃跑,他逃跑很可能说明他理亏或干了什么坏事。也就是说,两人体型上的悬殊符合犯罪分子通常选择对弱势群体下手以增加胜算的推理。基于这种逻辑也许还加上对弱者的同情,瘦子如此不避风险去追赶胖子给司机做出“抢劫”的推断又增加了一个砝码。
司机看到瘦子穿的是加油站的工作服,他急匆匆追赶的对象身穿便装,手里还拿着包。此时司机本能的反应是有人抢劫。鉴于追赶的人身穿加油站制服,那么着便装者应该就是企图非法占有属于油站财物的劫匪,而他手里拿着的包就是他采用强制手段要占有的对象。可见,两人着装上的明显特征对于事件性质的判定也起到一定影响。
进一步强化了司机“抢劫”认知的是这两个人是从收费大厅里跑出来的,这里是加油站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的核心场所。此时一个合理的推断就是:胖子从收费厅伺机夺取到了他手里拿着的包,得手后自然要想方设法尽快逃出人们的视线;而瘦子作为油站员工,发现公司或个人利益受到威胁必然要竭力加以维护。
更让人难以排除“抢劫”判断的是后面还有工作人员在急促呼喊:“抓住他!”真相大白之前,这个“他”最自然的指称对象似乎只能是穿便装的胖子。因为穿油站制服的瘦子与其他工作人员明显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的共同目标无疑就是寄希望于制服胖子,挽回损失。司机后来也回忆说:正是这些呼喊声使他更加确定有人遭遇抢劫了,而且确定跑在前面的胖子就是劫匪,所以他开车拦住了胖子的去路。
如果此时胖子停了下来,很有可能事情的真相就能得以及时揭开,他的结局也就不会那么悲惨不幸,遗憾的是没有“如果”。他受到阻挡后掉头又快速逃跑,这一来使司机完全坚信了自己的判断:这个人就是真正的劫匪,整个事件是个不折不扣的抢劫行为。至此,一个丰满的“抢劫”概念得以成形,见图1。
图1 “抢劫”行为的认知发展过程
上述根据节目对事件的呈现基本还原了 “抢劫”行为的认知过程。现在从原型范畴理论的视角审视这一过程。
关于原型,认知语言学界主要有三种解释。本文倾向于把这一概念理解为一种概括性的心理意象或抽象图式。Rosch&Mervis将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性引入原型理论,用它来指原型与范畴成员之间重叠交错的相似性,并以此作为事物范畴化的标准[8]。原型是范畴成员的认知参照点,即事物是按其与原型的相似性程度确定是否归入该范畴,并且范畴成员因相似性或典型性程度的不同会存在地位上的差别,从而又有核心与边缘成员之分。
图1中的每个节点都具有一个或以上的典型特征,都可能发生了实际的“抢劫”,因此每个节点都可看成是“抢劫”范畴的成员。但不同节点的可能性是不同的,即每个节点与原型的相似性程度不一样。每发展到下一节点、增加一个典型特征,相似性程度就越高,与原型就越接近,构成“抢劫”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人们自然就越有可能形成“抢劫”的概念并做出相应界定。当发展到第五、第六节点时,其中的特征几乎与人们头脑中的“抢劫”原型重叠,这导致案例中的司机将事件与真实的抢劫完全等同起来。
在原型理论看来,很多范畴难以用必要充分条件来界定,范畴成员资格通常不是一个非此即彼、黑白分明的问题。相反,范畴内部成员根据家族相似性而连续扩展,事物是否归属某范畴只是一个多少程度上的问题。据此,可以把以上认知发展过程中的“抢劫”范畴成员表示成一个连续体,见图2。
图2 非抢劫-抢劫连续体
随着从第一节点逐渐右移直到第六节点几乎与原型重叠,其相似性和典型性呈递增趋势,反之则递减。但无论哪个节点都不能确定绝对是或不是“抢劫”。有时候,也许具备节点的特征就已经发生事实上的抢劫了;而本案例中即使具备如此充分的典型特征,结果仅仅因为“精神病发作”这个因素的介入,也依然不构成抢劫,从而归入连续体的另一端。范畴的模糊性还体现在典型特征及其组合和范畴成员数目的不确定性。再有,从相似性程度而言,我们既不能说第一节点典型性和相似性程度最低,也不能说第六节点已经达到最大。
比如,我们还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假设其它特征保持不变,但在胖子和瘦子跑出收费厅之前,我们还千真万确看到胖子夺过放在收费前台上的挎包就疯狂往外跑,瘦子发现后才急匆匆追赶。此时我们最有可能对事件的性质做何判断呢?保守点说,恐怕在绝大多数人眼里,“抢劫”已成定论。因为增加了“看到胖子夺包”的细节特征,事件和“抢劫”原型之间的相似性又更进了一步,更可能构成一个典型的抢劫行为。但也许我们又错了,事情的真相或许是:胖子是前来加油的司机,有精神病史,当时他加完油去交费时突然精神错乱,随手夺过台上的挎包(允许包是他自己的)就向外跑,刚好在近处的瘦子看到后以为有人抢劫,所以拼命追赶。
可见,“抢劫”范畴无疑构成了一个模糊集合,其典型特征、成员数及其边界都是模糊的、不明确的。其成员只是在不同程度上可能归属于该范畴,并非整齐划一,所以范畴成员资格不是二分的。
本文对以上真实案例的描述清楚说明:“抢劫”概念的形成确实是依赖更为直观具体的典型特征而非本质特征。不可否认,某个事件是否构成“抢劫”,最终还需看它是否和体现为法律条文的本质特征相吻合。尽管如此,我们认识事物的本质必然是透过其表面现象。况且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在事件尘埃落定之前对其性质做出初步判断以及时采取有利行动,阻止恶性发展。此时人们往往无从了解或获知全部本质特征,事物的典型体现也许就是我们做出界定的唯一依据。一旦这一依据缺失,就根本谈不上获知本质特征。显然,认识事物的本质特征是有赖于其典型特征的。
无疑,本案“抢劫”的范畴化过程具有普遍性,所以也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这可以从现场办案警察、目击者、街头受访者、主持人、嘉宾以至法官的分析和评论获得支持。正是由于掌握并采信了司机是依据典型特征做出了“抢劫”的典型判断这一事实,法庭才得以做出公正的裁决。如果拒绝承认原型、相似性及其程度差异就不会有典型特征;而如果没有了典型特征,本案中固然不影响我们最后获知并非发生了抢劫,但我们又何以得知司机是否有致人于死地的故意以及过失程度大小等本质特征呢?
该案例中的司机依据“家族相似性”程度将“追跑”与“抢劫”等同起来并试图拦截“劫匪”以控制住局面再正常不过且毫无不妥,即他依据当时的情境做出“抢劫”的判断并积极主动希望加以阻止不仅无可指责,反而值得肯定和鼓励,在那种情况下甚至可以说“抢劫”是唯一站得住脚的判断。所以,即使结果完全出乎意料证明这一认知是错误的,都不影响该理解的可接受性,无法掩盖司机见义勇为的初衷。他之所以有罪、被处以刑罚和他将事件归入“抢劫”范畴无关,而是他采取了过激措施造成了严重损害的结果。
本案事件作为以“家族相似性”为依据判断事物性质和范畴归属的反例无可厚非,说明人的认知有可能受到表面相似性的干扰和误导,以致产生错误联想、做出错误判断,但这并不足以否认“家族相似性”及原型观的客观性、合理性及解释力,否则我们是不是应该对“追跑”与“抢劫”之间的联系不以为然、无动于衷?今后如碰到类似情形是不是应该视而不见或袖手旁观呢?而且,此情此景“家族相似性”固然与真相背道而驰,传统语义观的“充分必要条件”更是无可奈何。应该说,此案例较完整地揭示了“家族相似性”、“原型”、“层级性”等现象在实际范畴化过程中的重要影响、体现和作用机制。换言之,这些反例只能说明以“家族相似性”(尤其是表面的相似性)为依据无法确保我们总能将事物正确区分开来,却并不能否认这一依据本身。这和我们不能因为看到两个人长得非常相似却没有血缘关系、或者两个人有血缘关系长得却不像,从而否认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相似性是一样的道理,因此不能否认原型理论对此类认知活动亦具普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