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9-11-30 02:12吴伟伟
市场周刊·市场版 2019年49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建设项目

摘 要:文章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的修正,指出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任务由来,进而明确其适用情形。通过梳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内容,探究当前形势下后评价工作的局限性以及尚存在的诸多不足,旨在为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企业完善全过程环境管理提供借鉴,同时,为推动和规范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 引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随着近年来生态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事前准入的重要一环正逐步放开,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经过多次修订,从环评备案到环评分类降级,在给企业松绑减负的同时,更加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修正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企业的环评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将环评手续的履行以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落到实处,从“要我做”转变成“我要做”,杜绝了企业只重审批不管落实,“批建不符”、不及时履行“三同时”等违规情况。

现行的环评制度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防措施。既然是预测,就可能产生不符合原环评审批的情形。这几年工作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管理的需要,开展了环境影响后评价。这里面又分为从企业管理角度出发的自发性后评价和从环保监管角度出发的被动性后评价,责任主体均为企业。究其原因,均是企业在项目建成通过环保验收并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因为环境影响逐步显现,或企业市场环境、生产环境等变化,造成了实际环境影响与原环评审批文件不相符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不相符的客观因素若构成环评重大变动的,应当履行重新报批手续,而不是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后评价和项目前期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原则、方法并无太大分别,主要在内容中存在一定的差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要求,对企业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对照现行的污染防治要求,提出补救方案,完善污染防治对策,以此达到修正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目的。总的来说,后评价工作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监测调查

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过程中,相关数据以及客观事实都是从监测调查中获得,可以说监测是展开环境评价的基础。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应关注区域环境变化情况、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影响预测验证、现有工程及产污等几方面内容。

(二)相符性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点内容就是相符性评估,主要会采取对照的方法,即将现有的污染物治理措施、污染源强以及清洁生产情况等和原环评内容及现行的污染防治要求进行相符性及有效性评估。

(三)补充评价

环境影响补充评价是应对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原预测结论不符合的影响情形。因此,在进行补充评价时,应当结合企业的管理需要以及地方环保要求,对实际环境影响进行补充分析,及时提出解决对策。

(四)改进建议

针对项目运营过程中实际存在的环境问题,后评价中须提出水、气、声、废等方面的补救及改进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三、 环境影响后评价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环境影响后评价相关领域的研究尚不深入,后评价工作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足够的重视

政府和相关部门并没有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给予足够的重视,目前依旧实行备案即可。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尚未制订相应的工作规范以及技术导则,从而导致后评价在推广、普及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

(二)未形成普遍认可的评价方法

在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时,业内还未形成认可度高且操作性强的评价方法,原因主要是没有明确的评价要求。环评法中只对其做了原则性的要求,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展后评价的具体要求。

(三)法律体系不完善

企业在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过程中往往会将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监理三方面内容相混淆,从而出现无从选择的局面。除此之外,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只需要备案且没有污染物排放量的审核文件,只是便于企业进行日常环境管理,企业开展后评价工作的意愿较低。

四、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发展建议

(一)完善理论体系

相关部门需出台相应的技术导则,明确其适用范围,加大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推进力度。

(二)明确评价地位

相关部门需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进行明确的解释以及定位,使企业更好的开展环境管理,从而使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工作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三)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相关部门应当增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法律约束力,并将其作为环境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完善相应的追责机制,从而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

五、 结束语

随着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企业更加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做好环境管理,也开始意识到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重要性。文章认为,虽然存在着不足,但随着环境监察体系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一定能取得较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安,杜英,林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39(1):168-171.

[2]叶志敏,尹璇.探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城市建設理论研究,2012(12):1-7.

[3]张进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研究进展及建议[J].华东科技,2016(6):487.

作者简介:

吴伟伟,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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