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晟铭 王孜孜
(四川省南充市五星小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近年来,各种校园安全事故频发这些事故的发生对学生、家庭、学校都有着重大的伤害,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目前,在小学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责任方面,学校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校方保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借此进行研究。
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初步形成了一个规范学校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然而,由于当时立法技术的限制,我国原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执法的模糊和不一致。
讨论学校责任必先首先讨论何为校园范围。校园范围的定义并不是一个确定的范围,是按照未成年学生与学校教育和教学活动的相关性来进行定义,如上课的教室、课堂走廊、体育操场及一切可以开展教学活动的地方。总之,只要学校为了组织教育和教学活动而使得学生到达的相应的地方都属于校园范围。可以看出,学校责任范围非常大。而一些学者对于校园范围有不同的定义,认为校园空间范围的定义是学生从校门口进入学校到从校门口离开。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学校范围内受的伤,学校就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许多学校会在早上的固定的时间打开校门,放学后的一定时间后就会清理在校学生,就是为了想用这种方法尽量避免责任。
学校与学生究竟是什么关系,这直接涉及学校的责任认定和相关赔偿。我国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学校教育、管理学生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学生年龄,基于此来采取适宜的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指出,学校具有管理、教育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而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指出,学校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责任,而学生则是受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主体。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的关系属于教育关系、管理关系、保护关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提到了有关学校责任保险的规定,但是在校方责任险的具体内容上,并非通过立法进行确立,而主要通过政府的政策性文件来体现,所涉及的文件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同时,这些政策文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持,显得较为空洞。即使部分地区实施后也会发现实施过程中问题较多。因此笔者认为,中国有必要进一步澄清有关政策文件,然后通过立法将其转化为法律形式,以增强其普遍约束力。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制定地方性法规,但相关框架需要符合国家规定,才能形成对学校责任保险的有效监督。
首先,为了进一步明确学校责任保险的性质,中国学校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应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保持一致,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社会福利的保险形式。但是,目前中国的学校责任保险主要是商业保险。目前的学校责任保险可以确定为商业政策保险,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设定为强制保险,要求全国所有中小学校必须购买,这种方法可以参考目前在中国交通强制保险的做法。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我们坚信保险业的发展也会更加成熟。可以在后期更体现学校责任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中国可以借鉴加拿大和其他有关国家的做法,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为学校提供保险。作为学校责任保险的社会保障基金,如果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我们就能尽快实施保险。
其次,明确界定学校责任保险的内容。应明确学校责任保险的对象、范围、具体险种等,同时也应该分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进行明确的规定。公立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由学校公用经费负担。如果贫困地区的学校公共资金较少,可能会由地方财政资助。私立学校的学校责任保险由学校自行购买。同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使受伤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是多元化发展。可以借鉴加拿大,日本和其他国家的做法,我们可开发各种保险,以满足不同经济发展领域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