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驰原
(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200083)
提 要:本文通过文本细读和对比分析,揭示严复在翻译《法意》过程中对西方婚姻法律观念的改写,并探讨其翻译改写背后的历史文化原因。严复虽然有意识地通过翻译来传播西方法治理念,但却以中国传统的“男女有别”思想翻译西方婚姻法律的本质;他的翻译反复强调婚姻中父亲对子女的“教养”责任,并增添在国家危亡的时代背景下受进化论影响而形成的富国强种意识。本文认为,严复的翻译改写是译者在自身文化传统和时代需要双重制约下形成的特殊产物。此外,本文从个案角度聚焦法律翻译中的文化改写现象,是将改写理论应用于非文学翻译领域的一种有益尝试。
1904 至 1909年,严复(1854-1921)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C.de Secon⁃dat 1689-1755)的法学名著The Spirit of Laws(法文名为De l'esprit des lois,今译为《论法的精神》)为底本翻译的《法意》一书,由商务印书馆分7 册陆续出版。严复对西方社会科学思想的译介一直是翻译界的研究热点之一,但在他翻译的8 本名著中,相对于《天演论》《原富》等社会学、经济学译著而言,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法意》在严复翻译研究中获得的关注度并不高。国外最早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当数上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史华兹(B.I.Schwartz,1916-1999)在《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In Search of Wealth and Power:Yen Fu and the West)一书中的专章讨论。他认为,严复翻译《法意》是其努力寻求西方富强术的一种表现,“他热烈地拥抱与整个儒家传统相对立的非人格的‘法治’,以反对任何形式的‘圣贤之治’”(史华兹 2005:117)。这一观点对中西学界影响深远,其后数十年的《法意》研究大多循着这一脉络前行。国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历史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的一些学者(桑咸之1986,钱林森1996,颜德如 2005,孙曙生 蔡维力2009,雷林2016)陆续以《法意》为样本,从译本中严复添加的案语来研究他个人对西方法治思想或宪政思想的认识与接受等,但鲜有翻译研究者从文本角度来专门讨论这本译著。
事实上,近代中国的法律转型是对西方法律制度和思想的继受过程,从法律术语的引进到制度体系的移植,再到法律思维模式的转变,翻译在其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这场轰轰烈烈的“西法东渐”大潮中,《法意》实为一部不能被忽略的译作,原因至少有二:(1)在20 世纪初的中国,《法意》是少数直接根据西方文献翻译而成的法学作品,相较于同时期大量经由日文转译的法学著作,《法意》能够反映出未受日本影响的另一条“西法中译”路径;(2)《法意》的原文是一本百科全书式的法学著作,而非某部具体的法典或法律条文汇编,故研究《法意》更有利于我们以翻译文本为基础,考察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中所发生的思想观念交锋。
严复作为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中接受和传播西学的代表人物,在翻译过程中对舶来的西方法律思想观念呈现出怎样的认识过程,他的译文对西方法律思想有无改写,其背后的历史语境及深层原因为何?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翻译研究的角度,通过文本对比并结合具体历史语境讨论严复在翻译《法意》过程中的改写问题,并进一步探究其背后的思想文化渊源。由于《法意》卷帙浩繁,限于篇幅,本文仅选取其中有关婚姻法律观念的内容作为个案进行探讨,试图透过译文与原文的差异来揭示严复在翻译过程中将西方婚姻法律观念“中国化”的过程。
《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Laws)是法学发展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之一。1748年,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以毕生之力完成这部长达31 卷的作品,并在友人的资助下于日内瓦首次出版。全书以法律为中心,遍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宗教、地理、军事等领域,阐述人类历史上不同地域不同法律的实施效果以及差异原因,核心在于探求人类社会法律之“精神”,对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路易·戴格拉夫(L.Desgraves,1921- 1999)所著的《孟德斯鸠传》(Montesquieu) 记录,最早的英译本出现在1750年。1749年初,出版商已安排好译者纳琴特(T.Nugent,1700-1772)着手翻译,翻译过程一直持续到年底。纳琴特对自己的译笔非常自信,译文于1750年在伦敦出版后,深得孟德斯鸠本人的赞赏(戴格拉夫 1997:397)。
《论法的精神》在中文世界的传播历史可追溯到19 世纪60年代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所译的《万国公法》(邹振环 1996:141)。从 19 世纪 70年代起,马建忠、王韬和郑观应等早期资产阶级维新派代表陆续介绍过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思想。在《清议报》上的《蒙的斯鸠之学说》(1899-12-13)一文中,梁启超详细地介绍《论法的精神》一书,阐明孟德斯鸠的政体论与分权说,同时简略述及他反对奴隶制、废除酷刑等主张。正式的翻译则出现在1900年,当时的留日学生从日本人何礼之(Ga Noriyuki,1840-1923)的日译本《万法精理》中选取前4 卷翻译成中文,刊登在《译书汇编》杂志上。1902年,任教于南洋公学的张相文(1867-1933)又根据日译本翻译成中文单行本《万法精理》,由上海文明书局出版,包含原书31 卷的前20 卷;后张相文于1903年又出版经由日译者何礼之校对的重译本。1904 至1909年,严复则以纳琴特的英译本The Spirit of Laws为底本(颜德如 2005:71-80)翻译原著的前 29 卷,并定名为《法意》,由商务印书馆分7 册陆续出版。
《论法的精神》中最著名的是“三权分立”学说以及有关政体分类的内容,这是大多数研究关注的重点,但书中有相当篇幅论述的是与政治法律无关的民事法律内容。下文将以第23 卷第2章“论婚姻”(Of Marriage)为中心,选取3 类与婚姻制度密切相关的关键词来讨论严复对孟德斯鸠笔下西方婚姻法律观念的翻译与改写。因严复翻译《法意》时使用的具体英文底本年代目前尚无法确认,所以暂选取与其翻译年代较为接近的1900年Colonial Press 版本作为参照(Montesquieu 1900:2),译文则选自商务印书馆1981年再版的“严译名著丛刊”上的《法意》(严复 1981:545-546),下文不再一一注明。
孟德斯鸠在原著中对西方法律思想中“婚姻”这一概念的阐释集中在第23 卷第2 章。虽然此章名为“论婚姻”,但孟德斯鸠的论述起点却不是婚姻,而是父亲。在西方的法律概念里,何为“父亲”,孟德斯鸠的解释是:The father is that per⁃son on whom the laws,by the ceremony of marriage,have fixed this duty,because they find in him the man they want.根据上下文,because they find in him the man they want 一句中的 they 应指代 the laws,那么,法律从这个人身上到底发现什么?其实,孟德斯鸠在原文里加有一条注释:pater est quem nuptiae demonstrant.这句话源自一句古老的拉丁文法律谚语:Mater semper certa;pater est quem nuptiae demonstrant,翻译成英文是 The (i⁃dentity of the) mother is always certain;the father is whom the marriage vows indicate ( Kinney 1893:514,Trayner 1861:229-230)。这句话体现出罗马法观念下对婚姻的认识:父亲乃由婚姻所表明者,或者说,与母亲举行过婚礼者为父亲。理解这句话之后就不难发现,孟德斯鸠笔下在法理层面的“婚姻”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为保证男方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设立的制度,通过举行婚礼这一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宣告形式,将承担义务的那个人公示并确定下来;而这个义务人所承担的,即是法律意义上“父亲”的责任。
我们无法得知严复当时是否注意到这条注释,但可以确定的是他没有翻译这条注释。严复借“翻译”之名,用另一种完全中国式的理解,向他的中国读者阐释“婚姻”和“为父者”的内涵。例如:
①The natural obligation of the father to pro⁃vide for his children has established marriage,which makes known the person who ought to fulfil this obli⁃gation.∥嫁娶之律,所以重匹合之有别者,非以遂男子之妬情也。缘所生而起义,为父者,教养之责无旁贷焉。
② Among civilised nations,the father is that person on whom the laws,by the ceremony of mar⁃riage,have fixed this duty,because they find in him the man they want.(Notes: Pater est quem nuptiae demonstrant.)∥教化愈进,婚礼愈严,为父之天职,礼与律明著之。(注释未译出)
③It follows from all this that public continence is naturally connected with the propagation of the species.∥是故,事有若相反而实相须者,则男女有别,而后国民蕃盛是已。夫无别之极,虽为庶不能,无论富且教之矣!
例①里的“嫁娶之律,所以重匹合之有别者,非以遂男子之妬情也”是严复的添译,在原文中并不存在。对于婚姻制度为何存在,严复解释是:婚姻不是为了满足男性的独占欲望,而是为了彰显“重匹合之有别”。所谓“有别”,即“男女有别”,“重匹合之有别”意指婚姻的目的在于让男女的结合处于有序的状态。
严复这一关于婚姻的认识观念从何而来?“男女有别”这一思想源自先秦,指男女两性在社会地位、职责分工上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男女从诞生、结婚到死亡的一系列礼仪不同、教育方式不同、严格的居所隔离等。其中,婚礼是体现男女有别观念最重要的部分。为彰显男女之大防,婚礼必须被严格遵循,以此明晰人伦秩序。儒家经典《礼记》中对婚礼与“男女有别”的论述颇为详细,如“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故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礼记·经解》);“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礼记·昏义》),等等。概括而言,中国传统观念里的婚姻制度是“礼之本”,与男女有别观念密切相关,两性关系被严格限制在婚姻制度内,目的在于“防范和杜绝男女间一切不合‘礼’的两性关系,确保合‘礼’的婚姻正常运行,实现‘人的生产’在人们能够接受的秩序下进行,完成男女性别角色中最基本的生育使命”(赵东玉2002:86)。严复正是基于这样的文化立场才选择用“重匹合之有别”来阐释婚姻制度的根本,并改写孟德斯鸠原文中marriage 的原意。
法律上父亲的抚养义务与法律上婚姻制度的建立,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严复的译文中并没有得到准确的传达。为什么由父亲承担义务?严复的译文解释为“缘所生而起义”“教养之责无旁贷焉”“为父之天职,礼与律明著之”,即父亲的教养之责是源自血缘关系,礼教与法律对此都有明确要求,与婚姻制度建立并无直接关联。例②中“教化愈进,婚礼愈严”这一观点原文也没有提到,用以说明婚姻制度与一个社会的教化程度紧密相关,进一步强调婚姻在社会伦理道德层面的象征意义。
在例③中,严复选择用“男女有别”来翻译原文中的public continence,并通过添译特别强调“无别”的危害:“夫无别之极,虽为庶不能,无论富且教之矣!”译文再度于无形中给西方法律中的“婚姻”制度加上中国传统思想里的伦理秩序和道德教化色彩。
综上,关于marriage 的翻译,原文和译文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二者认识婚姻制度的思维逻辑和侧重点不一样,原文的依据是西方法治理念下亲代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译文的依据是中国传统社会运转中伦理道德层面的“礼”。在西方法律思维里,任何制度的设立都和某种权利或义务相关,权利和义务是认识和思考所有法律关系的起点,显然就法理层面来说,严复没能够抓住婚姻制度的法律本质在于明确抚养义务,也没能翻译出西方婚姻制度里所包含的“法意”。
在翻译西方“婚姻”观念时,严复会用非常鲜明的改写方法:强调婚姻中父亲对于子女的“教养”责任。除例①原文中提及父亲抚养子女的义务,严复将其翻译为“教养之责”外,例④中出现的 an obligation(to provide for children)/it 等,严复也都译成“教养所生”“为教养”等。不仅如此,在例⑤中,严复在自己添译的文字里两次使用“教养”一词,强调教养对于兴“群”有重要的意义,论证若由社会承担孩子的教养责任会出现不公平或不完善的情况,因此,教养之责还是由父亲履行最为合适。
④Among brutes this is an obligation which the mother can generally perform; but it is much more extensive among men.∥禽兽之教养所生也,以母不以父。至为人,其为教养繁矣,非男子莫能任也。
⑤(添译,无原文)惟群之兴,必自教养其民始。向使人父不为是,而使其群代之,势且不平不公,抑亦力有不逮者矣。故教养之事,莫若责诸其父便。
英文中的provide for 并无教育之意,严复使用“教养”作为对译词,反映出中国传统思想中教与养的密切关系以及重视教化的传统。《三字经》开篇即有“苟不教,性乃迁”“养不教,父之过”。在中国传统观念里,教与养不可分离,教育对于善良人性的培养至关重要,父亲给予子女物质供养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合格的教育义务。这显然超出孟德斯鸠原文对父亲法律义务的设定。在西方的婚姻关系里,父亲当然也有教育子女的义务,但物质生活上的养育更为本质,教育子女并不构成法律上亲子关系维系的核心基础。而在严复这里,父亲的“教养”是“缘所生而起义”的天职,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责无旁贷的道德义务。
除强调教与养并行之外,严复还在译文中增加关于教育者资格的内容。在例⑥中,孟德斯鸠认为,妓女本身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没有能力去保证对子女的教育;严复译文是“其资格先亡”,即妓女没有教育子女的资格,这与传统道德标准中教育者的尊严地位和社会对娼妓的鄙夷态度不无关联。
⑥Women who have submitted to public prosti⁃tution cannot have the convenience of educating their children.∥且身为妇人,而人尽可夫,其所以教育其子女者,其资格先亡。
⑦(添译,无原文)夫无别之极,虽为庶不能,无论富且教之矣!
严复在翻译中还加入儒家的“既富且教”思想,认为家庭教育的前提是物质条件的满足,正所谓“富且教之” 。这是来自孔子的观点:“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篇》)。严复的思想与孔孟的一脉相承,“男女有别”的婚姻有利于“为庶”,“为庶”而后“富且教之”。由此可见,严复在翻译婚姻与人口相关的内容时,是有意识地引入儒家的“既富且教”思想。
严复译文的第三个重要特点是围绕婚姻制度与人口繁衍关系的翻译。在例⑧和例⑨中,孟德斯鸠的原文两处使用the species,都指代整个人类物种。例⑨说明违背道德观念的男女结合对人类的繁衍没有益处;例⑨是例⑧的另一种说法,指出两性之间有节制的关系反而有利于人类物种整体的兴旺发展。严复将这两处的the species 一处译为“国之民种”,另一处译为“国民”。
⑧Illicit conjunctions contribute but little to the propagation of the species.∥故俗苟合无别,于国之民种最病。
⑨It follows from all this that public continence is naturally connected with the propagation of the species.∥是故,事有若相反而实相须者,则男女有别,而后国民蕃盛是已。
两性关系的规范有序与整个人类物种的繁衍发展息息相关,这是孟德斯鸠的本意;而严复选择用“国之民种”或“国民”来翻译the species,在20世纪初的中国历史语境中显然具有另外一层深意。这不再仅仅是生物学或社会学的讨论,而是译者在进化论思想影响下强国保种意识的凸显。
首先,严复关于“民种”的观念来自进化论。早在1895年的《原强》中,严复就提到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和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其始也,种与种争,及其成群成国,则群与群争。国与国争。而弱者当为强肉,愚者当为智役焉”(严复1986a:5)。1898年,系统介绍进化论的译著《天演论》使严复迅速成为中国思想界的旗手。在同年发表的《保种余义》中严复又提到,“英达尔温氏曰:‘生物之初,官器至简,然既托物以为养,则不能不争;既争,则优者胜而劣者败,劣者之种遂灭,而优者之种以传’”(严复 1986b:86)。严复认为,中国人嗜欲而亟亟于婚嫁是造成人口素质低下的重要原因,这样循环往复只能导致“谬种流传,代复一代”;而西方限制婚姻以保证优生优育的做法对“进种”意义重大,值得中国学习。“进种”不仅要限制婚姻,还要重视国民尤其是女性身体素质的提高。在《原强修订稿》中,严复提出“至于近世,则欧罗化(巴)国,尤鳃鳃然以人种日下为忧,操练形骸,不遗余力。饮食养生之事,医学所详,日以精审,以其事不仅施之男子已也,乃至妇女以莫不然。盖母健后儿肥,培其先天而种乃进”(同上 1986c:28)。其次,保种和进种的努力关乎一个国家的命运。在1902年的《与<外交报>主人书》中,严复历数西方各国及日本的改革,力证变法之必行,之所以这些改革在当时“皆犯天下之大不韪”,而后世对其评价却积极肯定,正因为“保国存种,其义最高”(同上 1986d:560)。在国际交往优胜劣败的大时代,民种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盛衰。1908年,稍晚于《法意》此章发表的《 <蒙养镜>序》中,严复疾呼“夫一国一种之盛衰强弱,民为之也……国于天地,数千百年,一旦开关,种与种相见,而物竞生焉,每大为其外者之所齮龁”。“且国弱种困,则有深望于后之人,此不独吾今日之事然也。彼欧西诸帮,莫不如此……然皆大声疾呼,谓非是则国种决灭。”(同上 1986e:254-255)
在翻译《法意》的前后十多年间,如此“国”与“种”的思考一直萦绕在严复的心间,由此我们才能理解严复用“国之民种”或“国民”来翻译the species 背后的思想根源。如果说,孟德斯鸠是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讨论婚姻和两性关系;严复在翻译时则是站在国家救亡图存的角度去思考法律应该如何规范国民个人生活中的婚姻和性。史华兹指出,严复翻译《法意》的终极关怀始终是如何通过西方的法律制度来改变中国贫病的现状,由此建立一个富强的国家。因此,在翻译婚姻与人类繁衍之间关系时,严复也无不自觉地联系到国家兴衰:婚姻和性不再是对人类命运的生物学或社会学讨论,而是从个人行为关联到国家强盛的关键性的现实制度。他无论是对于“有别”之婚姻的反复强调,还是对于“苟合无别”的痛心疾首,字里行间都流露出一个知识分子在国家危亡时对富国强种的殷切期盼。
按照翻译理论家勒菲弗尔提出的“改写理论”(Lefevere 1992),任何翻译都是一种文化改写,因此翻译研究要关注翻译与文化的相互作用,以及翻译中的语境、历史和传统等问题。勒菲弗尔理论探讨的对象以文学翻译为主,严复的《法意》虽然不属于文学文本,但同样具有鲜明的改写特征。通过考察严复对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婚姻观念的认识与改写,我们发现严复思想与历史和传统之间的连续性:他没能将西方世界里“婚姻”的法律本质翻译成中文,而是以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男女有别”思想来阐释婚姻;他反复强调婚姻中父亲对子女的教养责任,这与儒家重视教化的思想一脉相承;其译本还有鲜明的时代性:在晚清大变局下,在国家危亡时,增添受进化论影响而形成的强国保种意识。
有学者认为,严复到晚年,尤其是一战之后,思想上逐渐回归中国传统文化。其实并非如此,严复思想中的传统因素一直存在,在《法意》中礼、法交杂的翻译改写即是明证。作为一个变局时代中的译者,他的翻译改写既有旧时代的烙印,也有对新思想的呼唤;既有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维护,也有强烈的国家意识和现实关怀,呈现出新旧思想交杂的复杂状况。本文在此尝试对引言中史华兹的观点作出一些修正:严复确实“热烈地拥抱与整个儒家传统相对立的非人格的‘法治’”,但并不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圣贤之治’”(史华兹2005:117)。从《法意》的翻译来看,至少在以婚姻法律观念为代表的私法领域,严复依然没有放弃儒家传统的“圣贤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