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萍
《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汉大》)收“当若”一词,释为“倘若”,仅举一例,引自《墨子·尚同中》:
(1) 故当若天降寒热不节,雪霜雨露不时,五谷不孰,六畜不遂,……此天之降罚也,将以罚下人之不尚同乎天者也。
《汉大》“当”字下有义项:“连词。相当于‘傥’‘倘若’。表示假设。”最早的引例是“《墨子·法仪》:‘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孙诒让间诂引王引之曰:‘当并与傥同。’”其释“当若”为“倘若”,乃是将“当”的用法看作假设连词,与“若”同义复用。《墨子》此例,姜宝昌(2016)175也注“当”为“同倘。《经传释词》卷六:‘倘,或然之词。字或作党,或作当,或作尚。’用为假设连词‘倘’,或选择连词‘或’”。又说“当若,即倘若,假设连词并用也”。
以上《墨子》“当若”例,谭家健、孙中原(2009)70将其译为:“已经上同于天子,而还未能上同于天,那么天灾还不会停止。例如气候的寒热不调,雪霜雨露降得不是时候,五谷不熟,六畜不蕃,疾疫流行,暴风苦雨频繁来临,这就是上天降下的惩罚,用来惩罚那些不上同于天的世人。”[1]“当若”译为“例如”,即将“若”解释为列举之“如”,而非假设连词。“当”在译文中未呈现,实则是引出后续陈述对象的介词。
恰如《汉大》“当若”条引例出自《墨子》,“当若”的用法确实为《墨子》所特有。我们通过CCL(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古代汉语”语料库检索西汉以前典籍中“当若”用例,仅见《墨子》11例。水渭松(1991)认为《墨子》“当若”有两种用法: 一是“作动词”,举例即例(2)“当若天子之贵诸侯,诸侯之贵大夫”,认为“当若,即‘如’”;二是“作假设连词”,举例为例(3)“当若繁为攻伐”,认为“‘当若’即‘倘若’”。
(2) 今天下之人曰:当若天子之贵诸侯,诸侯之贵大夫,傐明知之,然吾未知天之贵且知于天子也。(《墨子·天志中》)
(3) 今且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情将欲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当若繁为攻伐,此实天下之巨害也。(《墨子·非攻下》)
关于“当”的假设连词用法,多数学者认为是通“倘”而来,这一说法正如《汉大》所引,源自王引之。我们有另文专门探讨《墨子》等上古典籍中“当”用为假设连词的情况,该用法应该是通“尝”而来,“傥(倘)”表假设的用法后起,或至中古汉语中才产生。这一点与本文讨论的问题并不直接相关,姑不赘述。
通过对《墨子》“当若”用法一一考察分析,我们发现“当若”并无表假设连词的用法,且“当”与“若”始终不在一个句法层次上,由此,我们对前引水渭松关于“当若”用法的分类与描述重新加以审视,进而思考《汉大》“当若”条是否应当出条的相关问题。
如上引水渭松分“当若”为两种用法,其一为“如”义,其二为“倘若”义。其实,“如”是“若”的用法,这种用法孙诒让已明确提出;此外,“若”还有特指代词的用法。“当若”之“若”没有用作假设连词的,“当若”相应地也无“倘若”义。
(4) 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请将欲富其国家,众其人民,治其刑政,定其社稷,当若尚同之(说)不可不察,此(为政)之本也。[2](《墨子·尚同中》)
孙诒让在这一句“当若”下注:“当若犹言当如。《尚贤中》篇云‘故当若之二物者,王公大人未知以尚贤使能为政也’,《兼爱下》篇云‘当若兼之不可不行也,此圣王之道而万民之大利也’,……《节葬下》篇云‘故当若节丧之为政,而不可不察此者也’,《明鬼下》篇云‘当若鬼神之有也,将不可不尊明也’,《非命下》篇云‘当若有命者之言,不可不强非也’,皆其证。”
诚如孙诒让所举诸例,“当若”小句为“当若NP之VP”或“当若NP”句式,“若”并非假设连词,因为连词后面可以直接带小句,则“NP之VP”中间就不需要有“之”插入,既有“之”插入,整个“NP之VP”发生指称化。不过,孙诒让将上举诸例“当若”中的“若”都释为“如”,这是需要进一步辨析的。
下面我们考察《墨子》中“当若”的用法,对其中“若”的两种用法及其句法语义特点加以讨论。
《墨子》11例“当若”,经过逐一考察分析,其中“当”的用法具有统一性,均为“针对、对于”义,“若”的用法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若”为列举义动词,犹“如”,表示“对像……,……”;二是“若”为“此”义,特指代词,作用是加强针对性。前者如例(1),句中的“当若”并非“倘若”义,不表假设关系,前面讲“天菑(灾)将犹未止”,紧接着列举出各种天灾的表现,句子可以概括为“当若……者,此天之降罚也”,“若……者”是一个名词性结构,做“当”的宾语。这种用法的“当若”,共有3例,“若”后成分语义上表示列举出的例子,而非某一特指的对象,另2例见例(5)和例(6):
(5) 今王公大人有一衣裳不能制也,必藉良工;有一牛羊不能杀也,必藉良宰。故当若之二物者,王公大人未(尝不)知以尚贤使能为政也。(《墨子·尚贤中》)
(6) 且夫天下盖有不仁不祥者,曰:“当若子之不事父,弟之不事兄,臣之不事君也。”故天下之君子与谓之不祥者。(《墨子·天志中》)
谢德三(1982)在《墨子虚词用法诠释》中释“若”有一种用法为“特定指称代词,意犹‘此’也”,所举例子中即有例(5)“故当若之二物者”,而在释“之”的用法时,列“作近指指称词用,其意犹‘是’‘此’也”,所举第一个例子也即例(5)。如此,则将“若”“之”都看作指示代词。谭家健、孙中原(2009)45,48将“之二物”注为“此二物”,将这一句译为“对待上面这两件事情”,并未明确“若”的用法。姜宝昌(2016)117则释“当若之二物”为“谓逢遇如此之二事也”,并释“当”为“遭,遇,对”,释“若”为“犹‘此’”,“物”犹“事”。我们认为,姜的释文,“当”“物”都得当,唯“若”释为“此”似不当,从其对这一句的释义来看,是将“之”看作了连接“此”与“二物”的结构助词,该“之”当如谢德三所释,为“指示代词”,“之”的这种用法在《墨子》中数见,如“若苟疑惑乎之二子者言,然则姑尝传而为政乎国家万民而观之(《墨子·节葬下》)”中“之二子者言”为“这两种人的话”义。例(5)“当若之二物者”句法上是“当VP者”结构,“VP者”是一个名词性结构,而其中的VP为“若之二物”,故该句意思应为“对像这两件事的(情况)”。也就是说,这里的“之二物”是列举出来的两个例子,故前面的“若”当为“如”解,而非“此”解。用法与例(1)相同,都是“若……者”做“当”的宾语。
例(6),谭家健、孙中原(2009)157译为:“天下或许有不仁不善的人,就像儿子不侍奉父亲,弟弟不服事兄长,臣子不服事君上,所以天下的君子都称之为不善的人。”姜宝昌(2016)434译为:“而且天下大概有不仁不善之人,譬如说,面对像人子不事奉其父、人弟不事奉其兄、人臣不事奉其君之类,则天下之君子皆称其为不善之人。”“若”后面三个“NP之VP”成分列举的是前面所说的“不仁不祥者”的例子,“若”应释为“如”,而“当”则是“对”义,“当……也,故……”,“当”的功能实际上就是引出后面“天下之君子与谓之不祥者”所针对的对象,因为“当”后面的内容较长,其后加了停顿语气词“也”,后面小句句首用“故”来连接。如《公输》篇有“臣以三事之攻宋也,为与此同类”句,是“以……为……”结构,介词“以”引导的宾语成分“三事之攻宋”为“NP之VP”复杂成分,[3]其后加语气词“也”表句中停顿,介词“以”常见这种用法。
如例(4)《墨子·尚同中》“当若尚同之(说)不可不察”,这里的“当若”并非如孙诒让所说的“当如”。姜宝昌(2016)193注“当若”为“对此”,译为“对此尚同之主张不可以不加以明察”,此处“若”为“此”义,不再是“如”义,因为其后内容不再是列举的例子,而是某一特定的说法、观点,此时“若”为特指代词,犹“此”,突出针对性,与介词“当”引介论说对象的功能有共通之处,因而多有连用,这种“若”有加强针对性的作用,如例(4)“不可不察”双重否定句式对前面的对象进行表态,双重否定是语义强化的表达方式,前面“若”加在对象“尚同之说”前面,也是语义加强的一种表达方式。这种用法的“当若”在《墨子》中共有8例,是“当若”最主要的用法。
“此”义加强针对性的“若”可以省略,《墨子》中多有“当”“当若”并用的情况。
(7)a 今天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情将欲为仁义,求为上士,上欲中圣王之道,下欲中国家百姓之利,故当尚同之说而不可不察。(《墨子·尚同下》)
b. 今天下之士君子,中请将欲为仁义,求为上士,上欲中圣王之道,下欲中国家百姓之利,故当若节丧之为政,而不可不察此者也。(《墨子·节葬下》)
c. 今且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情将欲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当若繁为攻伐,此实天下之巨害也。今欲为仁义,求为上士,尚欲中圣王之道,下欲中国家百姓之利,故当若非攻之为说,而将不可不察者此(此者)也。(《墨子·非攻下》)[4]
d. 古者王公大人,情欲得而恶失,欲安而恶危,故当攻战而不可不非。(《墨子·非攻中》)
(8)a 故当执有命者之言,不可不明辨。(《墨子·非命上》)
b. 今天下之士君子,中实将欲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当若有命者之言,不可不强非也。(《墨子·非命下》)
(9)a 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实将欲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故当鬼神之有与无之别,以为将不可以不明察此者也。(《墨子·明鬼下》)
b. 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实将欲求与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当若鬼神之有也,将不可不尊明也,圣王之道也。(《墨子·明鬼下》)
例(7)a、b、c三句所处语境极为相似,“故”之后引出结论句式也相似,(7)a用“当尚同之说而不可不察”,(7)b用“当若节丧之为政,而不可不察此者也”,(7)c用“当若非攻之为说,而将不可不察者此也”,可见例(7)b、例(7)c中的“当若”与例(7)a中的“当”功能相似。例(4)《墨子·尚同中》“当若尚同之(说)不可不察”与例(7)a《墨子·尚同下》“当尚同之说而不可不察”,两者语义相同,句法相似,前者在表述对象“尚同之说”前加特指代词“若”,加强针对性,后者通过连词“而”连接状语“当尚同之说”与谓语“不可不察”;例(7)d《墨子·非攻中》说“当攻战而不可不非”,例(7)c《墨子·非攻下》说“当若非攻之为说,而将不可不察者此也”,前者意为对攻战必须要“非”,后者意为“对这种非攻的主张一定要明察”,两句语义相似,后者“当若”之“若”对“非攻之为说”加强针对性。
例(7)c前后两个“当若”用法是一样的,前一个“当若”句,即如例(3),“当若繁为攻伐,此实天下之巨害也”,“当”为介词,引出“此实天下之巨害也”这一观点的论述对象“繁为攻伐”,该“当若”为“对这种频繁进行攻伐的做法”义,水渭松(1991)认为例(3)“当若”为“倘若”义,是“作假设连词”,这一判断不符合句法结构与语义指向。谭家健、孙中原(2009)122将其译为“如今天下的王公大人士君子,心中确实想求得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那么,假若频繁进行攻伐,这实际上是天下巨大的祸害呵!如今若想行仁义,求做高尚的贤士,上要符合圣王之道,下要符合国家百姓之利,因而对于像非攻这样的学说,将不可不审察,道理即在于此”。译文将前面的“当若”解释为“假如”,后一个则解释为“对于这样的”,前后不一致。
将例(3)“当若繁为攻伐”与例(10)“至大为攻国”比较,可以更清晰地看出“当若”后面的“繁为攻伐”为指称成分。
(10) 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今至大为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墨子·非攻上》)
例(10),前后两个句子正反对比,两个对象分别用“当”“至”两个介词引出,前面“当”的对象用“此”指代,后面“至”的对象“大为攻国”为谓词性成分,但已经指称化做“至”的宾语,表示“大举进攻别国的行为”。由此可见,例(3)“当若繁为攻伐”结构与“至大为攻国”相似,“繁为攻伐”做“当”的宾语,“若”对“繁为攻伐”的行为加以特指限定,也更明确了其指称性质。
例(8)a、b两句分别见于《墨子·非命上》《墨子·非命下》,一用“当执有命者之言”,一用“当若有命者之言”,由于双音节节律的作用,语义上附着于名词性成分“有命者之言”的代词“若”,在韵律上更倾向于与“当”黏着,而语用上“若”的特指性功能与介词“当”的针对性形成同向强化,由此“当若”进一步黏合。例(9)《墨子·明鬼下》两句话,一用“当”,一用“当若”,语义差别小。例(9)a“当鬼神之有与无之别,以为将不可以不明察此者也”与例(7)c“故当若非攻之为说,而将不可不察者此(此者)也”句式结构极为相似,一用“当”,一用“当若”,作用都是引出表述对象“鬼神之有与无之别”“非攻之为说”,前者在论述观点“将不可以不明察”前插入了表达主观意味的动词“以为”,后者则通过连词“而”将前面的针对对象与后面的论述观点连接起来。
例(2)“当若天子之贵诸侯……”,水渭松(1991)将其举为“如”义“当若”例。其实,其中的“若”也是特指代词,而不是“如”义动词。例(2)“当若”句,谭家健、孙中原(2009)156将其译为“应当是天子比诸侯尊贵,诸侯比大夫尊贵,这是的确明白知道的事”,将“当若”译为“应当”,梁奇(2014)即将“当若”注释为“应当”,这或是从句意揣度而来,但此处“当”为“对”义介词,引出“傐明知之”的对象,而非“应当”义。姜宝昌(2016)425- 426将该句中的“若”注为“此”,译为“对天子高贵于诸侯、诸侯高贵于大夫之事实,我们的确明白知道”,或如方勇(2011)译为“对于那天子比诸侯尊贵,诸侯比大夫尊贵的道理,我明确地知道”,是更为符合文意与句法的理解。
“当若”释为“对此”义的用法,有例(2)、例(3)、例(4)、例(7)b、例(7)c、例(8)b、例(9)b,还有例(11):
(11) 故君子莫若欲为惠君、忠臣、慈父、孝子、友兄、悌弟,当若兼之不可不行也,此圣王之道而万民之大利也。(《墨子·兼爱下》)
例(11)“当若兼之不可不行也,此圣王之道而万民之大利也”与例(4)“当若尚同之(说)不可不察,此(为政)之本也”句式相似,意为“对这种兼爱的说法不可不施行”。
《汉大》释“当”有“介词,相当于‘对’‘对于’”义,所举例子即为《墨子·非攻中》例(7)d“故当攻战而不可不非”,然而却未注意到《墨子》“当若”用法与“当”这一用法的相关性。
《墨子》共11例“当若”并非如孙诒让所说一律释为“如”,根据其后具体内容的不同还有所差别,可归为两种用法: 一是例(1)这种“若”后面列举事例的用法,此“若”义为“如”,表示后面内容具有代表性,但不具有完整性和特指性,故此“若”释为“此”不妥;二是例(4)这种“当若”后面为某一具体的确定的对象,指某一确定的说法或观点,此“若”应释为“此”,做特指代词,对其后内容做出进一步指定,此时“当”引介的宾语内容是某一具体的说法或观点,其后论述结论针对的正是这一确定的对象,故“若”不宜释为“如”,这种“当若”是引出某一论说对象的介词“当”的一种强化形式,加强的是论述对象的针对性。这两种用法的“当若”分别为3例、8例,全部见于“墨论”篇目,可见是“墨论”部分特有的一种句式。
《墨子》除11例“当若”外,还有一例“尝若”读为“当若”,即“尝”为通“当”之用。
(12)尝若鬼神之能赏贤如罚暴也,盖本施之国家,施之万民,实所以治国家、利万民之道也。(《墨子·明鬼下》)
孙诒让注:“‘尝若’当作‘当若’,此书文例多如是,详《尚同中》篇。”孙诒让所谓“此书文例多如是”,指的是《墨子》“当”与“若”多连用,而这种用法不见于其他典籍。“尝(嘗)”与“当(當)”均从“尚”得声,两字上古音同,在古书中多有通借,《墨子》中“当”有借作“试”义、“曾经”义的“尝”,也有借作“当”的“尝”,即例(12)。
谭家健、孙中原(2009)243注例(12)“尝若”为“当若,如果”,并将这句译为“如果鬼神是能够赏贤而罚恶的,用这种观念去治理国家,治理万民,实在是治理国家造福于万民的正道”,这里“若”并非“如果”义。姜宝昌(2016)520-521注例(12)“尝若”为“即当若。当此,对此。‘尝’,读为当。‘若’,犹此”。将此例译为“对此鬼神能赏贤而罚暴之事,本来应实施于国家,实施于万民,实乃用以治理国家、惠利万民之道”。这里的“若”解作代词“此”,是符合句法及语义表达的。
例(12)“尝(当)若”用法与上面所举“当若”例句稍有不同,上述诸例用于直接表达对某一论说对象的看法,带有总结性质,故多出现于篇末,而例(12)“尝(当)若”后续小句则通过假设(“盖本施之国家,施之万民”)推理来凸显引出对象的重要性。这一用法,也有单用“当”的,如例(13):
(13) 天下既已治,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故当尚同之为说也,尚用之天子,可以治天下矣;中用之诸侯,可而治其国矣;小用之家君,可而治其家矣。(《墨子·尚同下》)
这一句,通过“当”引出论述对象“尚同之为说(尚同作为一种主张)”,后续通过三个并列的假设推理来说明其重要性,假设“尚用之天子、中用之诸侯、小用之家君”,都将取得理想的治理效果。例(12)“尝(当)若”引出对象“鬼神之能赏贤如罚暴”,后续用“盖本施之国家,施之万民,实所以治国家、利万民之道也”这一推论来肯定“鬼神之能赏贤如罚暴”这种观念的重要性。可见其中的“若”仍是特指代词,加强针对性。
例(13)“故当尚同之为说也”中的“当”,谭家健、孙中原(2009)76,79注为“如”,在译文中将此句译为“所以尚同作为一种主张”,此“当”正是引出论述对象的介词,译为“对”。同此,例(12)“尝(当)若”也是引出论述对象,而非表假设。姜宝昌(2016)521将其译为“对此鬼神能赏贤而罚暴之事,本来应实施于国家,实施于万民,实乃用以治理国家、惠利万民之道”,将“尝(当)若”译为“对此”,当为正解。
《墨子》中“当若”共11例,另有1例借作“尝若”,共有12例“当若”。其中“若”表示列举“如”义的,有3例;“若”做特指代词加强后续对象针对性的用法,有9例(含1例“尝若”)。“当”是介词,引出某类事例或某一特定对象,接着对其加以评述。可见,“当”与“若”并不在同一个句法层次上,且“若”均不表示假设义,相应地前面的“当”也非假设用法,故“当若”不成词,更非“倘若”义。《汉大》引《墨子》“当若”例,释为“倘若”,该释义不合句意,故《汉大》“当若”词条宜删除。
《墨子》“当若”句“若”多做特指代词的用法,对某个论说对象加以限定,这说明《墨子》论说尤重针对性,这也是其论辩富于逻辑性的一个表现。
由《墨子》特有的“当若”用法可见,对例句做细致具体的分析尤为重要,在对所有例句做穷尽式考察的基础上,注重比较用法的细微差别,不轻易以一概全,同时也应注意不以文段语句的意思揣度代替句法分析,如将“当若”释为“倘若”或“应当”都是单凭文意揣度而得出的,从句法上入手辨析,即可避免此类“无中生有”之阐释。《汉大》列“当若”词条,释为“倘若”,仅凭《墨子》中一例之语义揣度,未观照其余诸例。通过对《墨子》“当若”用法的全面考察,比较分析,即可发现《墨子》“当若”无做假设连词的用法。
这一个案研究,给我们研究汉语史以启示,即具体分析与全面考察应相结合。汉语史研究中,对例句的斟酌、辨析极为重要。典型的例句能够说明语言事实,这是加以解释的基础。应对每一个例句都做具体的细致分析,同时,对专书某一语言现象要做穷尽式的全面考察,方能得出可靠的结论。注重语例之间的关联性,注重相关语言现象之间的类比,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揭示用法实质。“当若”句为《墨子》所特有,不见于其他典籍,尽管在有些句子里看作假设连词似乎合于语义,但通过对《墨子》11例“当若”及1例“尝若”句逐一做具体的分析,可发现其中“当(尝)”为“针对、对”义,是介词,主要功能是引出某一类或某一个特定的论述对象,故“若”的用法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若”为列举义动词,犹“如”,表示“对像……,……”;二是“若”为“此”义特指代词,作用是加强针对性。“此”义加强针对性的“若”可以省略,《墨子》中多有“当”“当若”并用。将《墨子》“当”“当若”句式进行比较,可发现“若”的本质并不表假设。
附 注
[1] 此段翻译按《墨子·尚同中》原文。
[2] 俞樾云:“‘不可不察’上夺‘说’字,‘此’下夺‘为政’二字,当据下篇补。”出自孙诒让(清)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北京: 中华书局,2001: 90。
[3] “三事”:“周代大臣,一般指司徒、司马、司空。墨子不便直接指责楚王,故婉言是大臣之谋”,此句意为“我认为大王的大臣们主张攻打宋国,是与这种行为相同的”,注释、译文参见谭家健,孙中原注译.墨子今注今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9: 417- 418。
[4] 《墨子间诂》引王念孙校此句本作“不可不察此者也”,“者此”为“此者”二字倒转,见孙诒让(清)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北京: 中华书局,2001: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