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勤超 ,王洪珅 ,李 源
一般而言,公民体育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体育权利和利益。在法律意义上,公民体育权益属于理性范畴,是公民应有权益的法律化,与自然意义上的应然权益不同的是,公民体育权益被赋予了法律意志,是一种制度化的权益表达,强化了权益的应有性和法定性。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将注意力转移到自身健康上来,公民的体育权益意识亦越来越强。在城市社区层面,各种社区体育活动相继自发开展起来,并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社区公民自发参与城市社区体育活动,不仅是其健身与健康意识,更是公民体育权益意识增强的真实体现。但在城市社区公民自发参与体育健身,行使自身的正当权利时,特别是在以“广场舞”为代表的社区体育活动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社区冲突,经由媒体报道、转载,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冲突作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显然有着自身的社会根源。为此,从社会学理论视角,聚焦于城市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对公民体育权益冲突问题进行审视与剖析,探析权益冲突背景下社区公民体育权益的保障,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保障公民的体育权益,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有着明确的指示。其中,体育法(2016修正)指出“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在《全民健身条例》(2009)中亦明确指出“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虽然,在法律层面赋予了公民相应的体育权益,但是“权利的本质与意义不在于法律文本上的客观宣告,而在于权利的主观行使与实现。”[1]在现实中,公民的体育权益能否得到实现,还需从社会实践操作层面进行考察,只有在社会实践操作层面得到切实保障,公民的体育权益才可能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1月21日公布的数据,2018年末全国城镇化率为59.58%。城镇化水平的得升,促使我国城市社会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单位社会向社区社会转型,社区成为了城市社会生活的主要载体,同时,城市社区体育也逐步得以勃兴。在竞技体育运动中,运动员体育竞技权益的实现需要到竞技场上去拼搏。然而,与竞技体育不同的是,在全民健身领域,城市社区公民体育权益的实现不需要像专业运动员那样去努力拼搏,只需要体育公共服务部门(主要是政府)提供相应的体育设施与活动空间,满足社区公民正常的健身需求,使其有机会参与到自己喜爱的健身运动中即可。换句话说,参与社区体育活动是社区公民获取体育权益的实然体现,在城市社区社会,法律赋予社区公民应有的体育权益,也只有落实到社区体育层面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从公民权益角度视之,一系列城市社区体育冲突,其本质上是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在城市社区体育公民体育权益冲突中,既有冲突双方的场地之争,也有冲突双方的行为对抗。
(1)冲突双方的场地之争,主要表现为对有限公共资源的占有与竞争。我国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区公民健康意识的提高。与竞技体育相比较,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不需要规模宏大的体育场馆,只需要给予一定的社区体育公共空间即可。然而,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公共空间还存在着整体供给不足的现实问题,在社区体育场地空间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城市社区公民便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见缝插针,自发寻找公共空间开展城市社区体育活动,城市公园、滨河绿道、小区广场、街边空地等无不成为有着社区体育活动开展的载体。当有限的体育公共空间不能满足社区公民健身需求时,便会出现以“抢地盘”形式实现对有限公共资源的占有与竞争。
在现实中,“抢地盘”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道难题。其中,以上海鲁迅公园凌晨“抢地盘”以及河南洛阳王城公园“篮球场之争”最具代表性。“鲁迅公园作为上海虹口区周边社区居民的晨练地点,聚集了武术、广场舞、羽毛球等众多老年人参与的体育健身队伍,是上海社区体育健身人气最为旺盛的公园之一。2014年公园改造后,虽然增加了5%的活动场地,但仅园方登记的健身团队有约80支4 200多人,健身场地供不应求,导致健身者不得不‘抢地盘’的形式占有有限的场地资源,甚至凌晨近百支队伍排队等待5点刚开园进场抢占场地。”同时,在2017年河南洛阳王城公园发生的“篮球场之争”事件中,广场舞参与主体占用了本是用于青少年打球的篮球场,与打球青年发生场地争执。但洛阳王城公园“篮球场之争”事件经由媒体报道,引发了社会热议,人民日报、新京报、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竞相发表评论。无论是上海鲁迅公园凌晨“抢地盘”事件,以及河南洛阳王城公园的“篮球场之争”,二者都折射出我国城市社区现有体育公共空间并不能满足社区公民健身的需求。
(2)冲突双方的行为对抗,主要表现为语言、肢体、攻击性行为对抗。城市公共资源对所有城市公民开放,任何公民都有权使用。但在对有限公共资源进行占有与竞争过程中,遇到其他群体竞争时,一旦双方对公共资源的占有和使用不可调和时,便会引发矛盾,乃至发生冲突。在河南洛阳王城公园发生的“篮球场之争”事件中,一边是占用场地开展广场舞的中老年健身群体,一边是打球的青少年,双方都有着自身正当的权益诉求,冲突双方都在行使自身正当的体育权利,但由于场地之争引发言语攻击,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最后警方介入才算平息这一事件。同样是广场舞,除场地之争引发的行为冲突外,在开展过程中还有着“噪音扰民”的问题。虽然广场舞活动易于开展,但其对社区体育公共空间结构有较高的要求,理想的城市社区广场舞公共空间,除了需要有一定的面积,能够容纳一定数量参与主体外,还需要与周边居住小区保持有一定的噪声衰减距离,这样才能保证广场舞在正常开展过程中不会引发“噪声扰民”问题。然而,现实中“广场舞通常以集体的形式,在社区公共空间中展开。在公共空间内,权利行使的边界通常难以清晰界定,即使是合法与正当的权利,如果行使不当,也会引发权利冲突。”[2]正是由于其噪音扰民,侵犯了周边社区居民安宁休息的正当权益,引发了个别居民的反击对抗行为。诸如武汉的“粪袭事件”,温州的“高音炮对抗广场舞”,以及北京昌平的“鸣枪放獒事件”等。在一系列城市社区体育冲突的背后,我们不应过度指责冲突双方谁是谁非,而更应该反思导致冲突产生的原因,以及怎样保障城市社区公民的正当体育权益。
德国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伦道夫[3]认为,现代的社会冲突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城市社区公民体育的权益冲突,则主要源于应得权利和供给之间的对抗。有研究显示,社区体育“权利间发生冲突的原因,主要包括社区体育公共空间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紧张关系、权利的相对性以及体育权边界的模糊性”[4]。具体而言,引发城市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诱因。
首先,城市社区公民应得体育权利与实然供给之间的供需矛盾,成为引发权益冲突的主要致因。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社区体育社区体育场地供给,滞后于城市社区体育发展,并没有跟上城市社区体育发展的步伐。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无疑需要有相应的社区体育活动场地设施。供给合理有效的社区体育场地设施,是保障社区公民体育权益的基础。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供给,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手里拥有供给建设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土地资源。政府通过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在开发商实际的建设执行过程中,即使有诸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全民健身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并未得到有效的落实。在开发商眼里,如何增加项目容积率,最大限度获取项目经济利益,是其根本的诉求所在。城市社区体育活动场地设施配套建设大多成为象征性的附属项目,安装一些体育彩票基金捐赠的体育器材,建几条简易的健身步道,住宅小区绿化配套中建几个微型小区广场,成为诸多建成的社区体育活动场地设施现实的写照。现实中,无论是新建城市社区,还是既有的老旧城市社区,都存在着城市社区体育公共空间的供需矛盾,城市社区“体育公共空间供需矛盾既有量的短缺,在社区体育公共空间先行供给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社区体育发展对空间的潜在需求。同时,也有结构性矛盾,社区体育公共空间供给时并未顾及到集体性社区体育活动开展对空间的特殊需求”[5]。城市社区体育公共空间供给量不足,以及供给结构不合理,并不能满足城市社区公民的健身需求。在这一前提下,城市社区公民要通过参加体育活动实现自身的体育权益,只能自行寻找公共空间资源,自发开展社区体育活动。最终,由于“居民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边界模糊、公共体育设施供给与需求不对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供给与管理需求不对称”[6]等原因,为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埋下了引患。
其次,城市社区公民正当体育权利不当行使,引发不同权益主体之间的冲突。由于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以及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使得集体性的“广场舞”社区体育活动,只能自行寻找公共空间资源,通过集体占有的方式自发开展社区体育活动。从公民权益的角度来看,无论是风靡全国的“广场舞”,还是一度城市公园“晨炼”活动,通过“抢地盘”的手段,实现对有限公共空间资源的占有,其目的在于行使自身的正当体育权利,获取应有的体育权益,这本无可厚非。不过,任何公民“体育权的主张应当限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不能超越公共利益的范畴,”[7]“抢地盘”这种无序占有与使用公共场地资源的方式,虽然是社区公民行使自身正当体育权利的手段,但权利行使不当,也会引发权益冲突。
最后,城市社区体育场域关系的紧张,是导致社区体育公民权益冲突的一大诱因。从布迪厄“场域”理论视角来看,“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8]。这里的“场域”是一个社会领域的关系网络,更多的是一个隐喻的社会空间。显然,城市社区体育公共空间亦可视为一个场域,在城市社区体育公共空间中,参与社区体育活动的不同主体,以及周边的社区居民的客观关系空间,构成了一个天然的社区体育活动场域。合理把握城市社区体育场域内不同主体构建的社会关系网络,有利于阐释城市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问题。在冲突中,城市社区公民通过“抢占地盘”的方式,在行使自身正当的体育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空间,即一种新的社区体育场域。在这一场域内,存在着3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网络,既有社区体育活动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网络,也有参与主体与周边社区居民,以及参与主体与同一公共资源使用者之间的构型。在参与主体之间,由于有着获取体育权益的共同目标,并不存在权益冲突。然而,“不同的权利主体实现体育权利的目的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对体育权利的要求亦不相同,使不同的体育权利之间呈现出交叉、融合、包含、冲突等纷繁复杂的局面”[9]。在参与主体与周边社区居民之间,以及参与主体与同一公共资源使用者之间,由于不同群体正当权益指向不同,当不同群体共同在场时,所构建的群体关系就存在潜在的权益冲突。一旦一方在行使自身正当权利时,对另一方的正当权益形成侵犯时,二者之间的权益冲突便随之发生。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0]。城市社区体育的发展也同样也有主要矛盾的转化,在社区体育发展初期,其主要矛盾是如何增强社区公民的健身意识,提升社区公民参与社区体育的积极性,让更多的社区公民参与到社区体育活动中来。当下,城市社区体育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则已转化为社区公民体育需要和社区体育场地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也就是社区公民自发组织、主动参与社区体育的需要与社区体育场地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作为城市社区居民体育权益载体的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其供给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社区居民体育权益的保障。同时,参与社区体育是公民的一项正当体育权利,“要促进公民体育权利平等,短期目标:政府应进一步加大体育公共服务投入力度,丰富公民体育权利内容”[11]。对于城市全民健身体育场地供给,虽然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到2030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低于2.3 m2[12]。但具体到城市社区,并没有明确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标准。在后续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对于新建城市社区,需要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社区体育权益诉求,改变传统的供给方式,将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顶层设计,在政府层面,需要进一步细分、明确城市社区体育场地面积供给标准。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需要考量一个地区的居民对体育服务设施的需求量以及该地区的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既要满足该地区的居民对于体育设施服务的需求,又要保证社会资源利用的效率最大化,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权衡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选择”[13]。根据社区人口容量估算社区体育场地需求,专门划拨土地,精准供给社区体育场地。对于已建成的老旧城市社区,更需要在“存量”上做文章,通过整合与优化现有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空间,提升社区体育公共空间的利用效率。
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侧改革,不仅需要有量的增加,还需要有结构上的调整,像广场舞这样的集体性社区体育活动,引发权益冲突的主要根源还在于噪声扰民。新增社区体育场地的设计与选址,还需充分考虑广场舞音乐作为噪声的安全衰减距离,事先将社区体育场地与住宅小区隔离开来。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噪声扰民”难题,从而保证社区公民体育权利的正常行使。
保障城市社区公民合法体育权益,不仅需要解决社区体育场地供需矛盾,还需要调适紧张的城市社区体育场域关系。一系列城市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往往发生在关系紧张的社区,冲突也大多由紧张的社区关系所引发。缓和紧张的社区体育场域关系,是消解城市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保障社区公民体育权益的另一有效路径。在现有的3对社区关系中,需要调适的是社区体育参与主体与周边社区居民,以及不同社区体育项目参与主体之间关系。具体而言,主要有内、外两种调适方式。即内在的自我调适,外在的制度约束与第三方调适。
(1)通过自我调适,加强行为自觉,减少对他人正当权益的侵犯。在可能引发城市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的社区关系中,无论是社区体育参与主体,还是周边社区居民,以及不同社区体育项目参与主体,都有着自身正当的权益诉求。在有限的社区体育公共空间内,不同主体要获得自身的正当权益,又不侵犯他人正当权益,需要有合理的行使方式。库尔特·勒温的[B=f(PE)] 的行为公式,明确指出了人的行为函数,主要受自身和环境变量的双重影响。在既有的城市社区中,通过新增社区体育公共空间改变外在的环境变量,将冲突双方隔离开来已不大现实,只能在既有的条件下,通过冲突双方内在的自我调适,合理让渡一定的权益,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充分尊重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通过内在的行为自觉减少对他人权益的潜在侵犯。
(2)通过制度约束与第三方调适,缓和紧张的社区体育场域关系,化解权益冲突问题。在城市社区公民体育活动开展过程中,内在的自我调适是一种理想的社区关系调适方式。但在以“广场舞”与“晨炼”为代表的群体性城市社区体育活动中,一系列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充分说明,群体性社区体育活动主体难以形成一致的自我调适。当冲突双方内在的自我调适不能奏效时,这时就需要外部条件的规制与约束。“有效的冲突治理机制是城市社区冲突化解与治理的重要保障。为此,应在‘合作互惠,协商共赢’之社区冲突化解与治理理念重塑的新思维下,着力从内部机制建设、外部机制建设以及内外联动机制建设等方面多管齐下”[14],建立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化解与治理机制。“合作互惠,协商共赢”需要社区多元权益主体的参与和协商,因地制宜、针对所在社区客观实情,制定与建立相对完善的社区体育活动开展制度,明确社区公民体育的权利边界、行为准则、以及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使用条例等。通过社区体育制度规约,可在一定程度预防社区公民权益冲突的发生。然则,纵使有外部的制度约束,当潜在冲突条件形成,冲突双方都不妥协退让时,权益冲突仍将发生。这时,就需要“尊重冲突各方的意见表达权和利益博弈权、吸收社区精英并转化意见领袖、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整合各种治理资源、采用和推广参与式治理技术手段是践行社区冲突参与式治理”[15]。在社区层面,建立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第三方调适机制,通过第三方介入,对冲突双方予以调适,增进沟通,缓和紧张的社区关系,不失为化解与治理城市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的实然之策。
城市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是在社区体育开展过程中,社区内不同利益主体关系紧张引发的权益博弈。引发城市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的原因既有社区公民正当体育权利的不当行使,更有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不足,特别是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能满足社区居民体育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消弭城市社区公民体育权益冲突,保障社区公民的正当体育权益,一方面需要通过深化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侧改革,解决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供需矛盾,减少社区公民因场地问题引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博弈与冲突;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社区公民体育参与主体的自我调适,加强行为自觉,合理行使自身正当的体育权利,减少对他人正当权益的侵犯。同时,结合外部制度约束与第三方调适,疏缓紧张的社区体育场域关系,化解潜在与现实的体育权益冲突。